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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困境

一、聂树斌案与雷案

对很多中国老百姓来说,实在很难理解刚刚过去的2016年年末所发生的两件事情的一致性。第一件事情是聂树斌案在经过了20来年的沉冤之后被“平反”,第二件事情是北京雷案的“结局”。这两件司法领域的事发生前后相差没有多少天,都牵涉到老百姓的“人命”案件,牵涉到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第一件事情令很多人感激涕零,总算对冤死了20多年的那个年轻人和为他叫冤了20多年的父母亲有了一个交代;也正因为此,人们在这个案件的“平反”中看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曙光。

可是,没有多久,雷案的“结局”则使得同样一些人们再次迷惑起来,不知道中国法治的明天在哪里。雷案的发生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激荡并不难理解,它标志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为很多人都觉得自己随时都可以成为另一个雷。但雷案的如此结局尽管也是可以预想到的,但很难让人接受。正如人们不知道聂树斌案为什么可以“平反”那样,人们也不知道雷案怎么会有如此的“结局”。

但有一点非常清楚。比起20多年前发生聂树斌案的时候,今天中国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至少他们要求对一位平民百姓的死亡有一个“说法”。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年代里,大多数中国人并没有这样的权利意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阶级斗争时期,官民互相伤害的案例比比皆是。改革开放的年代也是老百姓权利意识觉醒的年代。很多年来,每当发生平民和政府的司法案例总会引出中国社会的大争论,引出人们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前途的担忧。

权利意识有了,但权利的实现仍然遥远。老百姓对实现这种权利的期待之高毋庸置疑。这就是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出台以“法治”为核心的治理改革方案之后,中国社会大受鼓舞的社会背景,人们从中看到了法治社会的大方向。当然,“法治”这一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确立表明,执政党已经意识到了“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方式。

二、司法的正义是最基本的权利

的确,有效的社会治理是以实现社会的权利为基础的。自近代以来,这已经为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不难发现,那些能够实现社会成员权利的社会都得到了有效的治理,而那些不能实现社会成员权利的社会,尤其是那些反社会成员权利的社会不仅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会陷于无政治和内战的状态。同时,这和政体形式并不那么紧密相关。

尽管人们把权利的实现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但很多被西方视为权威主义政体的东亚社会也实现了社会权利,而也有不少被西方认为是已经实现了民主的社会老百姓的权利仍然得不到实现。发达社会和发展中社会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要不要实现社会的权利,而在于权利实现的优先次序,即哪种权利应当先实现,而哪种权利则可以稍后实现。实际上,民主也只是众多权利中的其中一种重要权利,即政治参与权利。没有人会希望一个社会能够同时实现社会所期待的多种权利。即使在西方,各种权利的实现也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进程。

不难看到,在人类社会那么多的权利中,司法的正义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权利中的权利。道理很简单,司法往往关乎社会成员的生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所有其它方面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说,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人与非人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着法治而非其他任何标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所以伟大,只是因为它们把人的权利置于了社会的中心。近代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把“法治”视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标准,这个标准到现在也没有什么大的变化。然而,正是这个简单的生命权也是很多社会最难以实现的。

三、中国的“大政治”与“小政治”

实现人的权利的每进一小步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大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进步和人的权利的实现密不可分。今天很多人把实现发展权视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主要议程,这并不那么确切。“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政府的确把工作重点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继续革命”和“阶级斗争”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但就制度建设而言,真正具有意义的便是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改革是法制建设为主,经济建设为辅。

邓小平、陈云、彭真这一代领导人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执政党的最高议事日程。结束文革“无法无天”的日子、平反之前的冤假错案、法制建设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等为当时中国各方面的进步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乔石委员长力主的“法治”写入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十八大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执政党专门召开一次全会来讨论法治建设,并且把法治建设提高到最高的议事日程。

但是,就法治实践而言,为什么进步那么艰难呢?尽管法治建设既关乎执政党及其政府,也关乎社会,但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中,执政党及其政府无疑起主导作用。很显然,法治实践受执政党及其政府内部的“大政治”和“小政治”的影响。如果执政党行“大政治”,那么法治就会进步;如果执政党行“小政治”,那么法治进步就出现困难。这里所说的“大政治”指的是执政党对其执政的社会基础的追求,“小政治”指的是执政党内部的局部利益。“大政治”和“小政治”对应的是中国经常使用的“大格局”和“小格局”。

毛泽东具有大政治观,他所关切的是官僚主导但脱离社会的状况。不过,他所使用的方法极其错误,即用阶级斗争的方法。这一方法使得“大政治”演变成“小政治”,党政官员和社会之间恶斗,最终造成了贫穷社会主义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便是对执政党本身的威胁。

邓小平也具有大局观,他做了两件大事,一件是前面所说的法制建设,另一件是搞经济建设。邓小平之后,尽管在法治方面进步不大,但其他方面也还是能够认识大局的。江泽民时代,执政党“讲政治”,这里的“讲政治”是讲政治大局,主要是要扩展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容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参与政治。“三个代表”因此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一件大事情,促成了执政党转型成为一个包容性和开放性政党。

胡锦涛时代的法治建设可以说没有什么大进步,甚至有倒退的迹象,主要表现在维稳系统的出现,政府方面过度使用暴力手段来管控社会,包括今天人们所看到的一些实践可以追溯到那个时代;不过,另一方面,执政党也意识到执政党社会基础的重要性,开始进行社会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政策和社会保护举措。普惠性社会政策的建设是那个时期的主要贡献。

四、社会对司法不信任的根源

十八大之后,再次回到了“大政治”的格局。权力集中、顶层设计和反腐败等逐一展开,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出台了以法治为核心的标志性改革文件,被外界解读成为中国最为重要的政治改革文件。但为什么在现实中会出现本文开头提到的这种情况呢?

简单地说,“小政治”又开始在一些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一些部门领导人用自己的利益充当部门的利益,用部门的利益充当国家的利益,促使他们使用最危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从而把司法制度演变成政府的一种简单工具。没有人会否认司法系统稳定的重要性,司法部门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难理解。不过,问题在于,以错误的方法维护司法部门的利益反而会导致司法部门合法性的流失。

中国社会对司法部门的高度不信任是有根源的。尽管司法系统的大部分人员也是在追求正义,但他们的努力则经常因为几则不公的判决而付之东流。无论是聂树斌案还是雷洋案,人们最终所看到的只是一个简单的以司法形式出现的“政治判决”。司法领域,过程和程序至为关键。人们不能简单地断定执法人员就是有罪的,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问题甚至错误,但做出结论的过程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才能给双方一个公正的结论,给社会一个交待。

当“大政治”牺牲于小政治的时候,司法正义就消失了。政府方或者代表政府的法官方用政治力量或者行政力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老百姓或者代表老百姓一方的律师也同样会诉诸于不同形式的政治。这些年来已经发生了很多律师诉诸于街头政治、社交媒体、海外声援等方法来获取司法正义的情况。当律师走出法庭而走上街头的时候,法治就止步了,政治就开始了。但在中国,这种行为不但被人们所接受,而且也被褒扬。这背后是有政治原因的。一句话,“小政治”经常使中国的司法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即使是在践行法治的西方,司法正义也是“小政治”牺牲于“大政治”的结果。西方的法治远早于民主,这是因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大家都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不独立,人人都没有安全感;如果一个社会处于没有法律的无政府状态下,没有人会是安全的。因此,司法成为第三方,是独立的一方。西方的“judge”是“裁判”的意思,裁判们使用已经确立的法律来作独立判断,体现公平。中国把“judge”翻译成“法官”本身就是一个大错误,因为“官”是政府的一部分。在老百姓的眼中,“法官”就是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

五、司法的相对独立赢得的是整个政权

任何国家,执政党都控制立法,因为立法过程永远是一个政治过程。不过,一旦法律产生了,政治就要止步,把司法让位给专门的法律人员。尽管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制度,但相对独立则是可能的。司法的独立和民主也不那么相关。香港的法治在港英当局时代就已经确立起来,现在香港在民主化,法治反而经常遭到破坏。新加坡一直被西方视为权威主义政权,但其健全的法治体系为西方所称道。新加坡在一党独大体制下实现了司法的独立。

也就是说,司法的进步是“大政治”的结果。没有“大政治”格局,法治永远建立不起来,司法正义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没有一方可以感到安全。可以这么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大政治”观主导下确立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今天法治理念的实现仍然需要“大政治”的格局。不管怎样,有一点是非常明确和确定的:对执政党来说,司法相对独立牺牲的只是绝少数人的利益,而赢得的则是民心的信任,因此也是整个政权。

注:本文原题为《小政治与中国法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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