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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策略重构

一、法制改革模式转型背景下的网络舆论

为了克服“摸着石头过河”的系统性、前瞻性、方向性隐患, 2014年正式启动的法制“深改”转向“顶层设计”模式,这是网络法律舆论研究最应重视的当下背景。一方面,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表明了党中央通过顶层设计深化法制改革,尤其是扭转司法改革困顿状态的决心,极大激发了网络公众的法治预期和参与热情。在此背景下,网络法律舆论尽管仍然由具体事件所引发,但往往超越当事各方的是非曲直,诉诸法制深改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围绕司法改革这一核心主题,党中央不仅通过两个决定勾勒了总体框架,而且由“深改组”持续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试点安排,以顶层设计方式牢牢掌握了改革主动权,发出了“保持战略定力”“排除外界干扰”的明确信号。在此背景下,面对法制深改的顶层设计,网络公众的参与热情与言说空间之间又形成了一种内在张力,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网络法律舆论的发展现状。

由于未能充分考量法制改革模式转型的潜在影响,既有研究自限于两个舆论场“对立/融合”的二元观察图式,难以准确描述网络法律舆论的发展现状。近年来,依托迅速崛起的Web 2.0网络公共领域,民间舆论确实一度与主流舆论形成对立态势。但随着法制改革转向顶层设计模式,以及配合顶层设计而相应强化的网络规训,这种对立态势自2014年起已趋缓和。具言之:

第一,顶层设计勾勒了法治中国的蓝图,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路径和任务,促成了网络公众从“法治理想呐喊者”向“改革现实观望者”的角色转变;废除劳教众望所归,司法改革寻求体制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力推司法公开,重审疑案和平反错案,民众的关切得以释放”……这些明显的进步,有效缓解了民间社会的法治焦虑,安抚了网络舆论的急迫情绪。

第二,经由顶层设计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除了解决立案难痼疾、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以及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等早已进入网络公共领域的议题之外,从司法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到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试点……内部人视角的专业议程设置对民间社会的参与能力构成了挑战。与此同时,地方试点改革缺乏公开性、改革对象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意见反馈不充分等问题,也制约了网络讨论的展开。

第三,配合顶层设计保持战略定力的需要:(1)网络法律方面,以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起点,以2015年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标志,“网络实名制”全面普及;依据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2014年网信办《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清网行动”延续并扩大到音视频网站和微信。(2)网络意识形态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的区别成为宣传重点,建设相关“网上传播阵地”的任务也正式部署;数量激增的政务新媒体积极打造“两微一端”,开展移动化、立体化的“正能量”宣传;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网络纪律管理,科教身份的网络意见领袖活跃度大幅下降。(3)网络技术方面,监管部门与网络平台的公私合作超越删帖、禁言、封号等人工形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如新浪微博的智能反垃圾系统、智能排序系统);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舆情监测成为热门产业,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提升收集、追踪、评估、预判网络舆情的能力,“全景敞视主义”体系日益成型;“澎湃新闻”“财新网”等善于报道敏感问题的新型主流媒体异军突起,利用信息渠道优势主导“打虎”等网络舆情,“网络反腐”等体制外集体行动出现“断崖式降温”。

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自“深改元年”起终结了两个舆论场的尖锐对立。一个重要舆情分析机构随即断言:“今年以来,主流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进一步加强融合,网络舆论共识度与政府认可度双双快速上升”。这幅戏剧化的图景仍然是基于“对立/融合”二元图式的观察结果,存在过度简化之嫌。更深入的观察表明,由于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模式带来了网络公众参与热情与言说空间的内在张力,两个舆论场仅仅在话语层面发生融合、形成“话语共识”,亦即共同使用顶层设计的论证资源和修辞方式;而在运作层面,民间舆论场的网络讨论超越具体法律事件,试图通过非对抗性但高度选择性的理解、解释和回应,对决策者经由主流舆论场正式发布和权威论证的顶层设计加以结构和语意的双重再生产,进而推动顶层设计朝着更符合公众意愿的方向进一步调整。

这种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舆论新形式,可以称为“策略重构”。就其“策略”性质而言,策略重构属于韦伯所谓“目的理性”范畴,旨在以最小代价促成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调整,既区别于不计后果的“价值理性”行动,也区别于不加反思的“传统”行动。就其“重构”性质而言,策略重构属于“渐进改良”范畴,致力于在承认顶层设计文本有效性和话语权威性的前提下,实现其语意的“变异”、结构的重新“选择”和体系的“再稳定化”,既不追求顶层设计的“突变”,又不接受顶层设计的“停滞”。受目的理性和改良主义的支配,网络公众以策略性的言语行为表达调整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意愿,尽管不使用可能对达成目标起反作用的激进话语,但也不放弃“对周围环境和他人客体行动的期待”,这就扬弃了“对立/融合”的区分,构成既有研究的观察“盲点”。

如何理解网络舆论策略重构顶层设计的现象?就法制深改的前景而言,策略重构的意义和局限何在?法制深改转向顶层设计模式的现实,以及由此产生的排除外部干扰的客观需要,是否支持超越策略重构这一网络舆论形式的局限性?本文拟以近期四起公共舆情事件为例,揭示策略重构型网络舆论的普遍存在,评估策略重构之于法制深改前景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并深入论证顶层设计的改革模式内在地要求超越策略重构,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

二、策略重构型网络舆论的典型方式

2014年度的四起法律舆情事件颇具代表性,分别例证了网络公众从时间、事物、社会、价值四个维度,策略重构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四种典型方式:进度压缩、目标扩展、议题重置、理念更新。

(一)“进度压缩”式重构——以“余杭联合通告事件”为例

“进度压缩”式重构,系从“时间”维度重构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以期调整顶层设计的“时间效力”。网络公众基于对顶层设计的倾向性理解,凸显特定深改目标的优先性,进而将这一未来的事实性目标“调换”成当下的规范性要求,以“余杭联合通告事件”的网络舆论为代表。

2014年5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政府官方微博公布了一份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发布的通告,要求此前抗议当地建设垃圾焚烧厂并与警方发生严重冲突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一度聚焦抗议活动的网络舆论立即爆发新的质疑,认为联合通告存在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违反三中全会关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决定,以及潜藏其后的“司法去地方化”目标。与以往就事论事的对抗性舆论不同,借助“余杭联合通报事件”,网络公众对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展开了策略重构。

首先,网络公众指涉三中全会顶层设计的背景,构筑法律层面的安全言说空间和技术层面的自由表达空间。地方公检法司的联合行动,不仅在1983年以降的历次“严打”运动中屡见不鲜,而且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的“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浪潮中重获政治正确性;地方政府迫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压力,亦将联合行动视为应对社会矛盾多发态势的必要之举。在“服务大局”这一更高理念的支配下,联合行动的政治正确性与行政必要性相互强化,政治正确/政治正当、行政必要/行政合法的差异则被淡化。因此,除了“重庆打黑”被正式否定后的短暂时期,联合行动模式近年来并未获得足够的可批判空间,以至于进一步呈现常态化趋势。只有当网络公众抓住三中全会召开和四中全会临近的时机,使“服务大局”的天平从“维护稳定”向“依法治国”倾斜,联合行动的行政必要性才失去了政治正确性的支撑,暴露出行政合法性和政治正当性困境;只有当网络舆论指出,三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定以“司法去地方化”为基本目标,余杭才失去了通过技术手段“危机公关”的余地,被迫承受“违背顶层设计”的公众批评。

其次,网络公众在使用顶层设计话语的同时,基于自身立场对顶层设计进行了特殊的意义解读。相对直观的问题是,主流舆论全面理解了司法去地方化的字面含义和引申含义:司法去地方化,既是因为司法回归“中央事权”有助于“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也是因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间舆论的理解则倾向性地局限于引申含义,或者说局限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中的“公正”元素。更深层的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表明“维护稳定”必然从“服务大局”的内涵中消隐;如何解读依法治国,取决于将“依法”还是“治国”视为重点,取决于将法治视为国家权力的运行原则,还是国家治理的技术手段。决策者有理由将维护稳定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将依法与治国统一起来,重视法治的技术意涵;网络公众的预设性理解,则包含着法治优先于稳定的价值判断。

最后,基于对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特殊解读,网络公众实际上发出了调整顶层设计时间效力的呼声。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司法去地方化只是一系列顶层设计方案的远期目标;学界内部对于这套“司法中央化”方案能否达成这一远期目标,及其可能存在的结构性障碍和副作用,甚至至今争议不断。但网络公众对此视若不见,他们通过倾向性的解读凸显了司法去地方化的目标优先性,进而提出了压缩顶层设计日程表的主张,将这一未来的事实性目标“调换”成当下的规范性要求。这种要求不仅拒绝以深层的原因合理化表面的问题,而且主张各种司法地方化模式一则应该在更短时间内成为事实上的“不能”,二则应该在当下确立规范上的“不应”——顶层设计立即“生效”。

(二)“目标扩展”式重构——以“取消律师年检运动”为例

“目标扩展”式重构,系从“事物”维度重构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以期调整顶层设计的“对事效力”。网络公众通过对顶层设计的体系解释和关联类比扩展法制改革的事项范围,将其它领域的改革安排“拟制”到法制领域,以“取消律师年检运动”的网络舆论为代表。

早在2007年,即有50多名律师上书司法部,建议取消律师年检。2014年全国“两会”前夕,这个老话题再度成为网络热点:2月19日起,多名律师微博倡议废止律师年检;律师冉彤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取消年检的进展;《中国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批判》等论文广泛流传;来自12个省份的60名律师还向国务院、司法部、全国人大寄出联署建议信。这些言论和行动迅速得到大量网络声援,形成了一场同样旨在策略重构顶层设计的“取消律师年检运动”。

首先,为了尽可能争取同行和公众,这场运动策略性地放弃了高举三中全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旗帜的选择,没有直接诉诸在法制领域的顶层设计。在行业内部,不惜发动网络舆论呼吁取消年检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他们指责律协不符合《律师法》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定位,与司法行政部门一道利用年检干涉律师执业;另一些律师尽管质疑律协强制收取会费的合法性,批评司法部更改考核主体涉嫌违法扩权,但并不担心因年检不合格造成执业困难;其他律师出于经济压力和事务负担的考虑,也希望搭废除年检的“便车”,但都不愿冒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更不可能以执业权利保障为由进行网络抗议。在公众中间,则长期存在轻视和敌视律师的情绪,前者认为官司输赢取决于公检法,律师的辩护只是“走过场”;后者认为律师靠“勾兑”法官等不正当方式牟利,或者靠为“坏人”辩护为生;当一些律师受新诉讼法扩大赋权的鼓舞,在法庭和网络上“叫板”公权,这些社会情绪又以一种复杂的方式,与主流媒体的警惕态度相互强化。在此现实情况下,直接主张律师执业权利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不仅难以获得广泛支持,而且容易招致舆论反弹。

其次,通过将律师事务所视同于“企业”,这场运动策略性地借“废除企业年检”的东风,诉诸经济和行政领域的顶层设计。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次日国家工商总局“停止企业年检”的决定,成为了运动的导火索。尽管律所既不属于方案涉及的27个特殊行业,依据1990年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亦不属于企业,但律师们坚称“律所与企业一样是‘市场主体’,这没有任何争议”,并基于此一前提强调,不废除律师年检是“部门利益作怪”,抗拒三中全会精神。

这种观点将律师职业的经济属性绝对化,选择性地无视其社会和法治属性。即便律所与企业一样拥有市场主体地位,也并不意味着律所应当被视同于普通企业,适用取消企业年检的改革措施。经典法律社会学指出,律师与委托人不是纯粹的利益关系而是“信任”关系,必须区分律师“职业”与“营业”,以免法律被经济需要裹挟;我国学者也认为,律师作为“自由职业”的根本价值在于服务公众,因此虽然构成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但获得收入不是其首要目的;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不仅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等无法加诸普通企业的任务,而且除了“经营”活动之外,还须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学理和法律赋予律师职业的复杂属性,虽然不足以证成年检制度的合理性,但至少说明取消年检的“市场主体”论证并非“没有任何争议”。律师们选择这种论证路径的真实原因,在于较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顶层设计构成共识度更高的论据。

最后,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少数律师抓住市场和行政体制的最新深改动向,策略性地提出了扩大法制深改的诉求。此前,鉴于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被定位成律师的保护者,而公检法作为司法场域中的公权一方,又与代表私权的律师形成制度性对称结构,因此各地贯彻三中全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方案,都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经过这场运动,市场、行政、法制三个领域的深改决策被加以关联类比和体系解释,“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简政放权”等深改原则被“拟制”到律师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事项上,这就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目标扩展方式重构了法制深改的顶层设计。2014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取消律师年检的改革决定,这一制度出现局部松动。

(三)“议题重置”式重构——以“郭美美报道风波”为例

“议题重置”式重构,系从“社会”维度重构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以期调整顶层设计的“对人效力”。通常情况下,网络公众并不否定既有的法制深改议题,而是在公共讨论的过程中通过“变焦”,将顶层设计原本的议题指向予以“拨转”,以“郭美美报道风波”的网络舆论为代表。

2014年8月3日深夜,新华网发布揭开网络红人郭美美“谜团”的4000字电讯,多家主流媒体迅速跟进,同时推出“郭美美大起底”系列报道。这些报道不仅涉及郭开设赌场和炒作虚假新闻的“犯罪事实”,而且包括其19岁被“包养”、私生活混乱等细节,其母经营洗浴服务和亲属曾受刑责的“身世”也被曝光,郭还通过电视直播悔罪,并向因她“炫富”而深陷信任危机的中国红十字会道歉。郭随即受到网络“围观”,但主流媒体也被批评超越法律界限和违背新闻伦理,遭遇舆论的强烈“反冲”。在这场风波中,网络公众层层递进地拨转了法制深改的原有议题指向,重构了关于新闻(网络)法治的顶层设计

一阶层次上,网络公众并未区分两个舆论场,就提出了“超越法律界限”的两点质疑。一是侵犯人格权和隐私:面向亿万观众“起底”嫌疑人私生活,属于“变相游街”;痛斥其“无耻”“丑态百出”,构成人身侮辱;曝光其亲属的无关“前科”,侵犯第三人隐私。二是“未审先判”:在侦查期间报道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让她身着囚服在看守所内荧屏“认罪”,违反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规定。主流媒体为此依据权利平衡的法理逐项反驳:曝光郭美美隐私是必要的,否则难以挽救公益慈善;曝光其家庭信息也是必要的,否则难以挽回红会声誉;未审先判不成立,媒体并无判决之权,而报道保障了公众知情权。

二阶层次上,作为对“超越法律界限”质疑的补充,网络公众继续提出“违背新闻伦理”的三点质疑,将议题焦点转向主流媒体。一是迎合公众窥私欲,有道德丑化之嫌;二是聚焦商人“包养”等“八卦”,却错失对红会是否与其违法合作等严肃问题,有转移视线之嫌;三是所有报道信源同一、时间统一、使用“通稿”,有受到操纵之嫌。这就对前述反驳意见给予了再反驳:鉴于我国主流媒体的特殊背景和影响力,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新闻自由权与公平审判权的西式平衡理论,能否简单套用?

三阶层次上,基于“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区分,网络公众重新设置了新闻(网络)法治顶层设计的核心议题。与曾经饱受舆论审判指责的药家鑫、李天一案不同,郭美美案报道被网络公众明确诟病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遵循“媒体报道—公众声讨—领导介入—法院审判”的演进逻辑,而在媒体审判模式下,权力介入被认为先于报道,或者说报道本身就意味着权力介入。2013年以来,类似报道多次引发争议,潜藏着两个舆论场围绕顶层设计的理解分歧:对于主流媒体来说,这类报道符合“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顶层设计理念,展示了国家依法公开处理社会关注问题的法治姿态;但对于网络公众来说,这些报道偏离了审判独立的顶层设计,主流媒体被认为掌握着“准公共权力”,可能干扰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一个具有中国特殊性的法治新议题在此浮现:较之民间舆论,主流媒体的案件报道是否应当受到更严格的法律限制?

顶层设计的议题指向由此被拨转。三中全会决定在新闻(网络)法治领域的议题焦点,本是网络谣言等主要存在于民间舆论场的问题,要求“健全……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在贯彻这一决定展开清网行动的过程中,主流媒体承担着法治宣传的任务,通过相关报道教育公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对郭美美报道的质疑,却明确将新闻法治议题变焦到主流媒体:主流媒体不应被定位成法治的宣谕者,它们本身就需要被纳入法治的轨道。一个多月后,四中全会决定将规范网络行为的切入点从“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调整为“加强和完善立法”,“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被写进新的顶层设计

(四)“理念更新”式重构——以“死磕律师之争”为例

“理念更新”式重构,系从“价值”维度重构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前三种方式试图直接调整效力范围不同,理念更新式重构试图通过改变顶层设计的价值序列,间接调整特定深改决策的效力位阶。网络公众并不诉诸顶层设计之外的法治理念,而是通过将其边缘理念“发挥”成核心理念,影响法制深改的未来走向,以“死磕律师之争”的网络舆论为代表。

从2012年“小河案”起,死磕律师即已引发网络和学界讨论,但主流媒体的态度相对中立。2014年,随着主流媒体转向批判姿态,讨论迅速升级。4月9日,“求是网”官方微博推荐博文《解读“死磕派”律师》,《环球时报》《人民法院报》随后相继刊文,指出死磕律师不仅追名逐利,而且以违法方式谋取名利;不仅损害行业团结,而且形成了垄断业务的类黑社会组织;不仅不尊重司法权威,而且“政治上自我高估”“以质疑、修正现有法律体系为使命”。作为回应,自4月11日起,律师杨学林发表网文《论死磕律师》,陈光武发表博文《客观评价死磕律师,凝聚法治建设正能量》,斯伟江发表博文《围剿死磕派:螺丝钉们的勇气》,《民主与法制》发表专题报道四篇……“死磕律师之争”拉开帷幕。在这场四阶段的争论中,死磕律师展开了自我辩护和自我反思,并借助冤错案件平反的契机,以更新法治理念的方式,策略重构了律师职业的顶层设计

第一个阶段,死磕律师从三个方面展开自我辩护,澄清各方对其执业活动的误解。一是否定“政治化”批评,说明“我为我的当事人竭力干活,就是我最大的政治”;二是澄清“组织化”质疑,指出死磕是“方法”“精神”“辩护风格”而不是“派别”;三是论证死磕律师的法治作用,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遏制司法腐败和公权违法、纠正冤假错案,直到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法律制度完善和“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方略”。

第二个阶段,死磕律师从五个方面展开自我反思,争取各方对其执业行为的理解。一是政治尺度的自我反思,声明死磕律师“不是政治活动家、不是意见领袖”,也不“从宏观上涉及公民的自由平等问题”;二是死磕前提的自我反思,强调死磕须“办案机关明显且严重违法”“当事人已经死磕且强烈要求律师死磕”“不死磕已经别无法律通道”;三是死磕原则的自我反思,坚持“只磕公权不磕私权”“只磕程序不磕实体”;四是死磕方式的自我反思,承诺不轻易采用静坐、绝食、申请游行示威等方式,以免被政治势力利用;五是死磕言行的自我反思,承认死磕律师是法治进程中的新生事物,未来应“谨言慎行”。

第三个阶段,随着两起轰动全国的冤错案件被平反,死磕律师的法治功能获得重新认识。“念斌投毒案”,律师张燕生“死磕”8年,多名死磕律师参与辩护。8月22日,该案终审宣告念斌无罪,主流媒体次日发表社评,指出死磕律师在该案中推动了司法建设和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暴露了公检法缺乏制约的司法体制弊端,当年的律师亦被指责“形式辩护”,引起网络热议死磕律师“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积极作用。11月25日,主流媒体再发社评,承认律师是法律为公检法安排的“对立面”,在辩护中“较真”是其天职。

第四个阶段,死磕律师之争的影响继续发酵,“发挥律师法治功能”这一原本相对边缘的顶层设计理念被深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一原本相对低等的深改措施被提升效力位阶。通过面向全社会提出律师如何对待法律、法官、法治三大问题,死磕律师引导公共领域走向新的共识:政治的需要、稳定的压力和体制的现状,都不足以成为破坏法律、漠视程序的正当理由;在司法场域中,为抗衡公权,律师的地位不低于司法人员;国家的法治进步,不能仅靠法律系统的自我完善,而是必须与执业权利受到保障的律师群体的外部监督结合起来。

这场争论之前,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但与“完善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目标并置,律师被认可的作用也只是“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这一顶层设计隐含着对律师职业的负面评价,构成主流媒体转向批判的深层背景。这场争论之后,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律师职业的法治地位:重点惩治的问题,不再是律师与公检法的对立,而恰是司法掮客行为和利益输送;队伍建设的主要手段,也不再是违法违规惩戒和职业道德建设,而是加强律所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决定还做出了吸收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代理涉诉涉法信访、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发展法律服务业等重要部署,肯定了律师能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策略重构之于法制深改的意义与局限

跳出“对立/融合”的二元观察范式,揭示网络公众策略重构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现象,有助于重新审视“两个舆论场进一步融合”的判断,准确把握网络法律舆论的发展现状。然而,一旦将策略重构现象与法制深改的前景联系起来考虑,单纯的事实描述可能就不够了,其意义与局限更值得深思。

一方面,策略重构已经成为网络法律舆论的普遍形式,标志着网络公共领域的重大变化,足以对法制深改的前景产生影响。仅从2014年的情况看,上文列举的事件亦非孤证:就“进度压缩”而言,“追责张氏叔侄冤案”是另一个例子,网络公众借此表达了加速落实“冤假错案终身追究制”的诉求;就“目标扩展”而言,围绕“黄海波吸毒”和“建三江律师”事件,网络公众类比“废除劳教”的改革决定,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和“法制教育基地”;就“议题重置”而言,在北京律协禁止律师发布辩护词之后,网络公众同样拨转了议题指向,追问公检法机关和主流媒体公布案件信息的法律限制;就“理念更新”而言,“制度反腐之争”深化了人权司法保障的理念,“周永康案”引发的舆论则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上升到政法体制改革层面。需要追问的是,这个紧跟顶层设计、自我克制的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充分发挥反思功能,有效推进法制深改?

另一方面,忽视对策略重构现象的深入讨论,可能放任“话语共识”掩盖两个舆论场的潜在分歧,导致高估法治建设合力形成的态势,错估法治建设合力形成的方式。顶层设计的出台虽然缓和了官民意见对立,但并未消除双方固有的视角差异:对于传递决策者意图的主流舆论场来说,法制深改的核心目标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合理性路径,有助于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建立“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对于民间舆论场来说,支持法制深改的根本目的,则在于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扩大民间社会的自由空间,抵御公权的恣意行动和违法干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视为达成这一目的的正当性支撑,有助于降低争取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的成本。需要追问的是,策略重构的舆论形式能否充分呈现分歧、推动对话,为法制深改创造达成共识的真正机会?

初步评估的结论是:从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维持、两个舆论场的分歧弥合、顶层设计的调整优化三个角度看,策略重构都对推进法制深改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尽管由于法制改革转向顶层设计模式,肩负舆论引导重任的主流媒体话语权力明显扩大,Web 2.0技术环境下迅速崛起的民间舆论场从进攻转向防御;但与此同时,由于主流媒体无法仅仅凭借其官方背景垄断解释权,民间舆论只要巧妙诉诸顶层设计的话语和文本,就仍然可以以退为进、再辟言路,在不公开对抗的前提下委婉表达不同意见。其次,尽管话语共识遮蔽了两个舆论场的固有视角差异,侵蚀了民间舆论场的自主性,使其公共意见带有“欢呼”色彩;但策略重构隐含着“商谈”性质,可能以特定法律事件为契机重新开启官民对话和双向反思,具有通过实践检验和理由交换弥合官民分歧的潜能。最后,与网络流行语、网络恶搞类似,策略重构体现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智慧”,是网络公众面向现实的“政治机会结构”长期“学习”的结果,客观上也使公共舆论较能规避审查过滤、实现有效传播、发挥动员作用,甚至通过温和的建言获得决策者一定程度的回应或认可,促成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实际调整。

然而,策略重构的所有积极意义,均因其四项基本特点而严重受限:

第一,各种策略重构方式都从顶层设计的话语中汲取论证资源,希望借助顶层设计话语保护和争取言说空间,尽可能避免挑战姿态。这就造成顶层设计话语被置于免受公共反思的特殊地位,不仅可能制约决策者保持问题敏感度、充分接收话语刺激、获取源于其它话语体系的智识资源,从而摆脱因话语封闭和意义固化导致的路径依赖,提升理论创新能力和制度设计的想象力,其本身也可能走向异化或符号化。法制深改的顶层设计正在创造和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话语,这种法治话语致力于“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进而“在世界层面上争夺法治话语权”。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尚在构建过程之中,需要保持开放性的话语姿态,向域外开放、向实践开放、向未来开放。更重要的是,西方法治实践的曲折历程早已揭示出,从公法上的“绝对主权”到私法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任何享有免受反思特权的特殊法治话语,都可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失去与普遍法治理念的内在关联,甚至因片面化、绝对化、扩大化而沦为反法治话语或者空洞的口号。

第二,各种策略重构方式都站在民间社会的自身立场,对顶层设计的文本进行高度选择性的解释,回避对顶层设计“原意”的理解。这就造成网络公众难以与决策者“视域融合”,可能妨碍民间社会反思自身前见、取向于“同情的理解”。按照哲学解释学的观点,解释者自身的当下视域与文本的历史视域存在紧张关系,只有借助反复的互动调适,才能逐渐克服解释者的前见、消除此种紧张关系,经由视域融合真正理解文本的意义。民间社会回避触及顶层设计文本的“决策者原意”,拒绝公开呈现自身立场与决策者立场的深层差异,这种做法暂时带来了一种表面上的相安无事,但官民双方对于法制改革的实际分歧却不断累积。社会沟通理论将“误解”也视为一种理解,认为现代社会的繁荣发展建立在差异而非共识的基础上,一定程度的观念分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冲突正是社会进步的源泉,但掩盖日益积累的分歧可能导致冲突的能量无法及时释放,以至于一旦爆发就超出可容忍的秩序限度,严重危及社会团结。

第三,各种策略重构方式都将顶层设计预设为静态的方案而非动态的过程,致力于“不动声色”地影响顶层设计,促使顶层设计暗中调整。这就造成顶层设计是否以及如何调整游离于观察视野之外,可能不利于正反两方面改革经验的理性总结,以及广大法制工作者和公众对深改进程、深改方向的明确认知。社会演化理论表明,在前现代社会中,作为集体意识的产物和“机械团结”的纽带,法律、宗教、伦理、政治的诸多原则被视为亘古不变,社会依靠精英阶层对这些永恒原则进行小心翼翼的义理解释和内涵扩展,在不触动其传统权威的同时实现缓慢的变迁;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整合根本无需诉诸传统的正当性,通过解释方式微调各种原则也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高速变迁,直面社会新需要的决断才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色调,不断改革才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观念和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基本来源。与此同时,至少就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决策而言,现代政治精英由于不得不依赖科层制体系的配合和民意的支持,也必须避免基层部门和公众的模糊认知。这就要求正视决策的可变性,承认顶层设计无法一步到位,在客观评估改革效果的基础上持续、公开、严谨地做出调整。

第四,各种策略重构方式都止步于顶层设计的效力问题,明示或暗示相关机构违背顶层设计的精神,似乎没有按照顶层设计落实法制改革决策是其发生错误的唯一原因。这就不仅造成顶层设计的实质内容和决策程序无法被纳入讨论,而且造成所有问题被一概归咎于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严重低估法制深改的困难和风险。有学者已经注意到,法制深改的顶层设计试图突破“体制性捆绑”的障碍,触动了既有的实践习惯、观念结构和利益格局,需要通过科学设置双向激励机制解决由此产生的动机和意愿问题,有效防止既得利益群体扭曲改革目标的风险。但社会分化理论表明,最根本的改革风险还在于现代社会“功能分化”导致的系统际协调困难:政治、法律、经济、教育、传媒、科学诸功能系统既各自自主运作又彼此耦合共振,持续形成离心力量、相互释放负外部性,这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复杂性;面对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结构,任何由政治系统单独主导的改革都同时面临调整失灵和副作用蔓延的双重风险。

“谁的行为如果是策略性的,那么,他就必然会伤害到交往行为的真诚性条件”。与初步评估的结论相反,自限于策略重构的民间舆论场,既无法充分发挥网络公共领域的反思功能,也无力弥合官民之间的深层分歧,更谈不上推动顶层设计的持续调整。作为一种存在严重局限的舆论形式,至少在法制深改问题上,策略重构只能暂时维持皆大欢喜的局面,却可能进一步强化官方与民间共识度提升的表象,造成二者各自放大成功预期,不断增加预期失落时的对立风险。

四、超越策略重构作为顶层设计的内在要求

上文已经指出,就法制深改的前景而言,策略重构存在严重局限。然而,仅仅这一单向度的论断,并不构成超越策略重构的必要性论证。这是因为,如果为了保持战略定力、防止外部干扰,顶层设计的改革模式只能容纳相对有限的公共意见,那么策略重构就并非需要否定的舆论形式,反而可能构成法治建设新局面下网络公众的理性选择。但这一预设并不符合事实。基于以下五方面的原因,保持话语的开放性、文本的可变性、过程的可观察性、效果的可检验性,本是顶层设计模式的题中之义;超越策略重构,拓展公共言说空间,进一步扩大网络公众的参与,使法制深改全方位地面向民间社会,实为顶层设计模式的内在要求。

第一,转向顶层设计模式的法制深改仍然属于“改革”而非“革命”范畴,构成中国三十五年法治建设的正常延续,因此既不试图“粉碎一切规则与传统”,也不诉诸仅仅接受无条件“恭顺”的权威。四中全会决定表明,法制深改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环节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问题,并非一场可能造成实质性历史转折的“革命”。相应地,顶层设计者是改革的领导力量而非卡里斯玛型的革命“领袖”,致力于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落实已具基本共识的法治理想,并不引领或创造某种不可预知的未来,无需大众对其超凡魅力的“内在认同”;恰恰相反,作为“后革命时代”的重大改革决策,顶层设计需要一种“外在认同”,形成于公众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审视和公开论证。

第二,法制改革的模式变化,不仅绝非决策者排斥公众监督、避免公众争论的意图所致,反而本身就构成对既有网络法律舆论的正面回应。正是由于各地各部门主导的法制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近年来出现了裹足不前的疲态,有案不立、审案不公、错案不究、执行不力、辩护困难、以言代法等司法乱象不断受到网络公众的质疑,削弱了民间社会对于法治建设的信心,顶层设计模式才应运而生。从这个角度正本清源,顶层设计的“顶层”应当理解为相对于部门和地方的权力结构顶层,而不是相对于公民和公众的社会结构顶层顶层设计的“设计”固然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比较优势,但其核心优势仍然在于“顶层”而不是“设计”;顶层设计者被寄望于提供坚强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突破权力体系内部利益固化的藩篱,协调各方、推动执行,而不是拿出一套一劳永逸、无需再议的完美“设计”。因此,在理解和执行顶层设计的问题上需要“统一思想”,在创制和完善顶层设计的问题上需要“解放思想”,不应搞反。

第三,高屋建瓴且面向未来的顶层设计往往带有理想色彩,“上达天听”无可回避“下接地气”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组织化、专业化的方式,通过系统中心的强制命令和系统内部的闭门摸索得到合理解决,而是必须借助系统边缘和系统外部的力量,特别是公共领域业余、自发的社会力量。当前的“顶层设计+试点改革”模式要实现预期的互补效果,也应当引入公共舆论这一外部要素。试点改革在理论上固然可能暴露顶层设计存在的可行性问题,但由于试点改革本是顶层设计者经过必要性论证的安排,涉及对下级实施者改革能力和改革决心的双重考验,因此几乎从一开始就注定能够取得“成功”;这些“成功”经验还可能随即被复制和推广,应用到未曾试点且条件迥异的其它地方,进一步失去“摸着石头过河”的“实验”精神和“试错”意涵,使顶层设计与试点改革成为一个相互证成的封闭循环。只有系统外部的公共舆论能够“激扰”这一封闭循环,基于广大“受众”实实在在的“服务体验”,反复检验试点方案的成本收益、试点结果与顶层设计目标的契合度、推广试点经验的可能性和限度,以及更为根本的——顶层设计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四,较之部门和地方的法制改革部署,顶层设计被熟视无睹的一项鲜明特征即在于其极高的关注度和公开性,这项特征为开放民间讨论创造了绝佳条件。公检法等部门的改革部署强调操作性,充斥着技术细节,专业化程度和进入门槛较高;地方党政的改革部署辐射面小,变动性大,落实前景不明,且经常处于半公开状态。相比之下,顶层设计突出方向性和原则性,着重精神和理念;使用政治语言或相对简单的专业语言,较少认知障碍;从宏观着眼,关系到全局的安排和全民的利益;连续性和稳定性强,不至于朝令夕改;拥有组织保障的最高权威,动员效果和执行力度较好……这些特点使之更容易吸引广泛关注。与此同时,顶层设计方案经由执政党的中央全会审议通过,既是面向组织内部的核心任务安排,又是面向全体民众的执政纲领宣示,客观上要求最大限度的公开;党中央掌握着各地各部门无可比拟的宣传资源,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基层的群众联系,也足以保证顶层设计的最大限度公开。这种极高的关注度和公开性是顶层设计独特的优势,使之可能成为在重大改革议题上展现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契机,进而充分调动民间社会支持和配合法治国家建设的热情。

第五,顶层设计模式也存在一项毋庸讳言的劣势,即容易造成法制深改的风险完全集中到最高决策层,这同样要求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缓解压力。尽管改革在抽象意义上构成“时代的主旋律”,是“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的关键”,但任何具体的改革都可能遗留旧问题或者引发新问题,难以避免目标落空或负外部性过大的风险。法制改革闯入“深水区”,既刺激了整个社会法治预期的迅速提升,又触及了积弊多年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尤其应当考虑风险分配问题。当决策权分散在地方或部门手中时,法制改革的风险尚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干预、调整、问责加以吸收,中央的权威并不受到严重减损;一旦开启顶层设计模式、直接行使决策权,改革风险就可能失去转移的余地和释放的空间,将执政党最终暴露在无可回避的问责压力之下,侵蚀其公信力基础和合法性根基。因此,面对深改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拒绝公开检视顶层设计方案本身,仅仅隐蔽展开细节性的调整,或者将之归咎于理解执行偏差,可能贻误重新统一认识、及时进行补救的时机,放任风险不断积累、酿成更大危机;承认顶层设计的人定性和可变性,在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引入变更程序的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参与落实共同决策、共享成果的理念,则不仅可能卸除“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决策压力,而且可以将改革风险分担到国家与社会两个肩膀上,提升顶层设计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归根结底,法制深改固然应当保持战略定力,保证顶层设计不受非法治目标和既得利益的外部干扰,但顶层设计模式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就既不能满足于两个舆论场的话语共识,也不能局限于民间社会的策略式参与,而是应当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超越策略重构、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为此,一是顶层设计者应当探索建立甄别、收集、讨论重要公共意见的常态化机制,完善试点单位的深改信息公开制度并纳入深改成效评价体系,创设修订、修正顶层设计的特殊程序并纳入党内法规;二是监管机构应当重视在网络公共领域中落实公民基本权利,积极营造宽松的公共舆论氛围,扩大决策者、实施者以及两个舆论场良性互动的空间,善于依靠民主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三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宪法精神审慎开展互联网治理,打消公众不必要的言论顾虑,避免禁锢“思想市场”的发育,造成过度的“寒蝉效应”;四是宣传部门应当着力提升主流媒体代表党政坦率沟通、真诚对话的能力,与公众共同面向法制深改的实际进程和顶层设计本身,从而超越自上而下的单向宣传过程和自下而上的单向重构过程,使二者经由“官民互信”的重建逐渐耦合为平等、有效的双向商谈过程。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Web 2.0技术的发展,民间社会突破传播媒介的限制,获得了独立表达意见、自主形成舆论的公共空间,主流媒体因此丧失支配性的话语权力,网络公共领域的二元分化不可逆转地展开。这是一个被学者形象地称为“技术赋权”的过程,不仅向社会赋权,落实公民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和知情、参与、批评、建议、监督权,促进“宪法实施”;而且向国家赋权,“创造机会让改革派领导人与公民社会形成隐性联盟”,提升“国家能力”。与此同时,正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分化带来了商品市场的繁荣,主流舆论与民间舆论的分化也带来了思想市场的繁荣;正如国企垄断造成商品市场的失灵,公共领域“去分化”也必然造成思想市场的失灵。从这双重意义上讲,网络舆论监管的目标不应是消除对立,而应是巩固分化;不应是引导融合,而应是鼓励多元。

既有的网络舆情研究之所以自限于“对立/融合”的二元观察图式,根本原因就在于误识了网络舆论的监管目标。出于对“对立”的过度忧虑和对“融合”的热切期待,研究者满足于两个舆论场的话语共识表象,匆忙得出了“网络舆论生态步入正轨”的结论,却无视网络公众仍然对参与法治建设充满热情,仍然通过策略重构的舆论新形式,积极回应和建言法制深改的顶层设计

但策略重构毕竟迎合并强化了消除对立、支持融合的监管逻辑,既不利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又不符合法制深改顶层设计的内在要求。超越策略重构、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不仅关系到顶层设计能否获得民间社会的实际认同,依靠民间社会的自愿配合和依法监督克服实施阻力;也关系到顶层设计能否跳出“技术统治论”的陷阱,真正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通过吸收民间社会的合理意见而不断完善;还关系到顶层设计能否借助社会主义民主的创造性实践分散决策风险、化解问责压力,抵御复杂社会重大改革必然面对的高度不确定性。

注:

本文原题《策略型网络法律舆论:方式、影响及超越》,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原刊责任编辑:王虹霞。作者授权【法学学术前沿】发表时做了一定改动,本微信平台对原文略有删节,请阅读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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