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存在严重的水安全问题,牵涉到极为复杂的国际因素。印度北方有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等大江大河从中国、尼泊尔、不丹等流入印度境内,水资源对外依存度高达30.52%。印度每年的出境水流量更大,达到1.385万亿立方米,分别流入缅甸、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邻国。印方与上述六国中的四国均有现实或潜在的水争端,仅与缅甸无大的分歧,与不丹保持了良好合作。印度水危机趋于恶化可能加剧已有争端,激活潜在争端,加剧地区动荡,需要持续关注。
一、印巴水争端
(一)印巴水争端的缘起。
1947年印巴分治,两国水资源争端也同时产生,主要是印度河水系的水分配问题。富庶的旁遮普地区是原英属印度的粮仓,印度河纵贯其中,5条大的支流和无数小支流纵横密布,多年来的灌区建设形成了极为发达的灌溉农业。1947年印巴分治将旁遮普平原及其灌溉体系一分为二彻底打乱了原有的用水安排。当时的局势对巴基斯坦非常不利,因为旁遮普各大河的上游均在印方或克什米尔境内,下游在巴境内,巴方难以有效控制水资源实际上受制于印方。
由于水资源不能片刻中断,东旁遮普省(印度管辖)和西旁遮普省(巴基斯坦管辖)于1947年12月20日签署“冻结”协议,同意在两国达成正式协议之前,维持现有供水格局不变。协议到期的次日即1948年4月1日印度突然切断供水,直接影响到下游地区拉合尔等城镇的用水,令巴基斯坦农业受到严重威胁。印方还自称有权为保持供水而向巴征收特许税。这种做法引起巴方强烈反对,印方学者也承认这种强硬做法的目的很可能是要借此在克什米尔问题上施压,并且令巴切实感受到自身在水问题上的脆弱性。1948年5月4日两国签署《德里协议》(DelhiAgreementofMay1948),印度同意继续供水,巴方被迫妥协,同意为此付费。1949年6月16日,巴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后来又进一步考虑将此事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印方也于1950年5月10日在国际法院提出反诉。
1960年,经世界银行调停,印巴签署了《印度河水条约》(IndusWaterTreaty)。条约将印度河流域分为东西两部,西部河流(印度河干流、杰卢姆河和奇纳布河)水资源基本归巴方使用;东部河流(拉维河、比亚斯河和萨特累季河)的水资源归印度使用,印度得到相当于全流域水量的20%左右,年平均水流量410亿立方米;此外,印度还有权使用西部河流上游的部分水量但限于居民生活用水、非消耗性使用、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对后两项用途还通过条约附件作出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二)《印度河水条约》的得失与争议。
一般认为,《印度河水条约》较成功地解决了印巴水争端。首先较成功地化解了纠纷,改变了印巴水博弈的模式。该条约签约前,两国主要精力均放在相互争夺、相互抨击上,且争端不时升级;签约后,印巴虽仍有争执,但主要是围绕条约的解释与执行而产生的分歧,两国真正的关注焦点已变为如何充分开发利用己方用水份额。
其次,推动了印巴各自的水利开发。《印度河水条约》令印巴两国各有所得。印方分得的水量虽较少,却较完整地掌握了萨特累季河、拉维河与比亚斯河的水资源,从而得以不受干扰地大幅增加境内旁遮普和哈利亚纳地区的灌溉田,甚至借助英迪拉·甘地运河工程向原本干旱的拉贾斯坦地区调水,为后来的“绿色革命”奠定了良好基础。巴方则为主要粮仓旁遮普和信德地区争取到了稳定的农业灌溉用水,不仅保障了两地的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更为全国的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明确的用水份额也令巴可放心地在印度河中下游投资各种水利建设,促进了全流域的综合水利开发。
第三,表现出惊人的韧性,成为印巴关系的压舱石。《印度河水条约》签署距今已有55年,其间的印巴关系风云变幻,经历了1965年和1971年两次印巴战争,锡亚琴冰川炮战、卡吉尔冲突等多轮武力对抗,以及漫长的印巴对峙。可以说,几十年来的印巴关系持续紧张、少有缓和,两国均毫不掩饰对对方的敌意,对双方合作始终疑虑重重。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印度河水条约》在这半个世纪中总体保持了平稳运作,即便近年来印巴水分歧再次凸显,《条约》仍在有效运作,维护着两国的基本分水秩序。
最后,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发挥了作用。近年来,印巴水争端明显升温,但基本都是在《条约》框架内的争议,且通过《条约》规定的流程,如指定中立专家调查、国际仲裁等,得到了解决,至少得到了阶段性解决或缓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印巴都对这一机制及争端的解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甚至颇为强烈的不满情绪,但双方的实际做法仍然尊重了《条约》所规定的机制。
当然,《印度河水条约》也不是完美的,印巴双方均对其怀有不满。巴方认为自己境内分布着原旁遮普90%的灌溉田,却只分到了80%左右即1660亿立方米的河水;印方当时对印度河水系供水的实际使用量仅40亿立方米,却分得了410亿立方米的份额;东部河流完全分配给了印方,巴方作为东部河流下游国家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巴方位于西部三河以东的灌溉田用水无保障,必须从西侧引水灌溉;改造西部河道体系工程复杂,运营维护成本过高;巴方只有印度河水系可以利用,风险集中,印度则有多条水系可资利用足以分散风险;印度在上游排污,污染了巴境内河水,对巴安全用水与公共卫生造成损害。而且,《印度河水条约》未提及地下水的问题,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印巴两国均在旁遮普地区大量抽取地下水,这一问题也日渐突出。巴方很多人认为,东西旁遮普地下含水层相通,东旁遮普过度抽水会导致其地下水水位下降,西旁遮普的地下水就顺势流向东侧。其实际效果就相当于印方在自己境内抽取了原本属于巴基斯坦的地下水,属于“偷水”。
同时印方也有很多人抱怨《印度河水条约》。他们认为《条约》对巴基斯坦过于慷慨,对印度不公平;印方的合理分配额度应该是42.8%而不是近20%。有人抱怨当年的尼赫鲁过于谦恭平和缺乏斗争精神,遭巴方算计。有观点认为《条约》是当年美国人插足南亚,避免苏联插手次大陆事务的工具,是冷战的产物。还有人表示,印方对《条约》的基本思路是“以水资源换和平”,但此后数十年的印巴关系仍然紧张,说明上述策略并不成功。更极端的看法认为,《条约》已成为对印度的单方面约束,它得以维持主要是因为受到印度的高度尊重,是基于印度的单方面善意,而不是双方的对等善意。也有人表示,《条约》损害了克什米尔的利益,妨碍了克什米尔的农业灌溉和水电建设,是克什米尔局势迟迟难以稳定的重要原因。
这里要重点谈一下《印度河水条约》的争执焦点。从根本上说《印度河水条约》主要仿效了印巴分治在国土、物资、经费乃至军队等方面的普遍做法,即将分配物(此处为水资源)尽可能明确划分权属,基本思路是将河流分为东西两部,分别划归两国。应该承认,上述划分是比较明确的,后来也很少围绕这一大原则发生争执。争执的焦点(也是双方不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西部河流上游河段的利用问题上《条约》对这一问题的态度颇为模糊:一方面允许印度使用西部三河的上游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非消耗性使用、农业用水和发电,还有权蓄积不超过44.4亿立方米的水量;但同时又对印方规定了严格的技术限制,如要求及时通知巴方自己的建设计划、及时充分地交换水文资料等。这种权属不够明晰的格局确实容易引发争端,更何况是在印巴这对互不信任的对手之间。
(三)印巴水争端的重新“活化”及其影响。
巴基斯坦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强烈反对印方在奇纳布河上游规划的萨拉尔大坝(SalalDam)工程,迫使印度修订了原设计。巴反对印方在杰卢姆上游建设图尔布尔(Tulbul)航运工程(巴方称之为WullarBarrage,即伍拉尔水坝),导致工程推迟至今也未完成。
20世纪90年代末,印巴开始围绕奇纳布河上游的巴格里哈大坝工程发生严重争端。巴方自1999年以来多次与印方交涉,认为工程违反了《印度河水条约》,工程储水量将赋予印度制造人为洪水来打击巴基斯坦的能力。2005年,巴基斯坦首次要求按《条约》规定,指定中立专家调查并作出仲裁。2007年作出的裁决要求印方对设计进行一定修改,但支持了印度的主要主张。两国通过继续磋商,在2010年基本解决了这一争议。
另一大争端是吉申根加(Kishanganga)水电项目。印度计划从杰卢姆河的支流尼卢姆河(Neelum,亦称Kishanganga)改道,将河水引入离原河道30公里左右的陡崖,在此处建立水电站,发电后的水流将返回杰卢姆河。巴方对此强烈反对,2010年将争端提交海牙国际仲裁法庭。海牙国际仲裁2013年作出的最终裁决支持印度有权根据《印度河水条约》从事水力发电,同时又要求印方必须保证尼卢姆河全年至少能维持9立方米/秒的流量。一般认为这一裁决更有利于印方,不过巴方也有观点认为裁决明确了印方在西部河流只能采用径流式水电站而不能储水,要求其将来的水电站建设必须采用最新技术,故其实质更有利于巴方。不过这一争端并未就此结束,印方正在加速建设,而巴方也继续提出反对意见,表示协商不成将考虑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近年来的水争端已导致印巴关系明显波动,氛围越发冷淡,互信进一步削弱。很多巴基斯坦人士认为印度正利用水资源对巴发起“悄无声息的战争”(silentwar),认为印度蓄意谋求将巴变为一片沙漠。2014年9~10月,巴民间一度盛传境内洪灾是印度在上游大量放水的结果,将此称为“水恐怖主义”或“水侵略”。传言之盛甚至迫使巴水利与能源部长在议会公开澄清洪灾实为印控克什米尔和巴基斯坦同时下大雨的恶果,表示“并无证据显示印度故意向下游放水”。令人尴尬的是,巴基斯坦部分人士并不相信这一澄清,反而质疑部长立场有问题,为印度说话。巴方高层近年来不断以各种形式表达对印方的不满。2009年,巴总统扎尔达里公开表示:“巴基斯坦的水危机与印度直接相关。”巴前外长甚至表示:“印度继续阻止巴基斯坦获得自己正当份额(的印度河水)可能导致战争。”巴前总理也称,两国水危机的严重程度可能超过恐怖主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战争。总而言之,巴方很多专家和政府官员对印巴涉水关系的态度确实颇为悲观,谈论“水争端”或“水战争”或许只是其极端焦躁心理的情绪化反映,甚至是种压力策略,但两国的涉水纠纷复杂难解确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印巴两国国内的水危机均呈恶化之势,双方关系改善的步伐也已停滞多年。可以设想,印巴水争端在未来很可能会继续发展,不能排除其在特殊情况下迅速升级甚至诱发冲突的可能。
印方很多人几十年来一直对《印度河水条约》严重不满。在印巴水争端升级的情况下,印度不少人提出修改甚至废除《印度河水条约》的问题,还有人主张抢先开发印度河水资源。印度防务智库国防分析研究所对印巴水争端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印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大体包括如下几点。一是将中国引入印度河水争端。该研究所报告认为,巴基斯坦一直批评印度在印度河及其支流的上游从事水利建设,而中国已在更上游地区完成了若干水利工程,对印巴两国都有影响。将中国拉进印巴水争端之后,巴方如继续抨击印方在上游的水域活动,印方就可以拉中国来作挡箭牌;如果巴方不抨击中方,则也没有理由抨击印方;若巴方坚持“双重标准”,则必将暴露其“无事生非”的真实意图,对印度也是有利的。而且,这也有利于印度在对华“水争端”中牵制中方,可谓一举两得。如果再将阿富汗也拉入印度河水争端(喀布尔河为印度河上游支流),则原来的印巴双边问题就会变为多边的地区问题,也是有利于印度的。二是加速开发印度河水,充分行使印方权利,这既可获取实利,更可为进一步提高要价制造氛围。三是考虑与巴方重新谈判《印度河水条约》,并特别强调印方只需与巴方对话(talk)而非磋商(negotiation),印方应重点强调自己迫切的用水需求,不必纠缠于用水权利的问题。对《印度河水条约》,印方可提出的修订要求主要是降低对印开发西部河流的严格约束为更多的开发活动开绿灯。同时,这一策略可视为向巴基斯坦施压的筹码,但印方单方面强调自己的用水需求必然会遭遇巴方的同样声索,这种竞相提高叫价的策略对解决争端恐怕并无好处。四是在极端情况下,印度可考虑援引拟议而未生效的《国家国际非法行为责任条款》(ResponsibilityofStatesforInternationallyWrongfulActs),以巴基斯坦长期支持针对印度的恐怖活动并对印造成巨大损害为由,要求巴方给予赔偿,若巴方拒绝,则以废除《印度河水条约》作为合法的报复手段。不过,该专题调研报告强调虽印度国力大大强于巴基斯坦,但其优势远未达到可予取予求的地步;而且,印巴均为有核国家,因此实难想象废除《印度河水条约》甚至切断巴基斯坦水源的做法是行得通的。综而观之,该研究所的这份专题调研报告应该主要是一种压力策略,目的是迫使巴方在其他问题特别是“极端势力渗透”的问题上作出妥协。尽管如此,这种策略的破坏性仍将是难以预料的,甚至宣传这种策略就足以动摇南亚局势的稳定。
印方还有研究主张将印度河水问题与克什米尔争端联系起来。实际上,印巴水争端的确与克什米尔关系密切,因为3条西部河流即印度河干流、杰卢姆河和奇纳布河的上游都从印控克什米尔流过。多年来,印控克什米尔的政治家一直表示该地区用水权益特别是水电开发受到了《印度河水条约》的侵害,批评印巴两国当年完全没有征求克什米尔方面的意见就签订了《印度河水条约》,损害了克什米尔利益,要求得到赔偿(该邦水利专家称损失额高达44.7亿美元,要求印度政府给予18亿美元的赔偿),甚至直接提出用接管印度国立水电公司在克什米尔境内的6座水电站来抵债。巴控克什米尔有人公开表示,捍卫克什米尔事业就是保卫巴基斯坦的用水权益。印方也有人认为,向巴基斯坦提出克什米尔的用水权益问题,不仅有利于印度争取更有利自身的水安排,更可加剧巴方与印控克什米尔的矛盾,凸显巴对克什米尔人民权益的“虚伪态度”。
总的说来,印巴水资源争端给世人提供了解决相关矛盾的启迪。两国在解决水资源争端方面本不乏成功的先例,且近年来的水争端及其解决也有许多可取之处。从这一角度看,对印巴水争端的发展前景似不必过于悲观。在印巴水争端中,巴基斯坦高度依赖印度河水,且西部三河和东部三河的上游都要流经印控区,所以巴方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心理上均处于不利地位,往往表现得更为敏感乃至悲观,即便只是几个印方人士公开谈论修改《印度河水条约》的可能性就能严重刺激巴方。因此,当前局势应存在相当的夸大成分。应该指出的是,水冲突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激化国家之间的冲突,也可以倒逼双方放下分歧、进行合作。如果印巴两国政府能够从人民福祉出发,认真研讨解决争端、促进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之道印度河流域的可持续开发仍然是可以期待的。印巴水争端将走向何方,取决于一系列复杂因素的互动,但首要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两国政治家的远见与诚意。
二、印孟水争端
(一)印孟恒河水争端与《恒河水分享条约》。
孟加拉国水资源对外(主要是对印)依存度高达91.44%,其生命线系于从印度境内流入的恒河(孟境内称Padma,即帕德玛河)、布拉马普特拉河(孟境内称Jamuna,即贾木纳河)和梅格纳河(Meghna)。印孟两国存在复杂的水争端,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实际上是当时印巴争端的一部分。1947年印巴分治,原东孟加拉加入巴基斯坦,称东巴基斯坦(简称东巴)。印巴从分治之初就冲突不断,分治才两个月就爆发了第一次印巴战争此后也是长期交恶,相互敌视。20世纪50年代,印度开始考虑在恒河下游靠近东巴基斯坦的法拉卡处修建大坝,计划引水冲刷流经加尔各答的胡格利河,解决其淤塞问题,提升加尔各答港的运营能力。外界普遍认为,印度此举的实质是想利用恒河上游国的有利形势制约巴基斯坦,而对印度的水利开发作用十分有限。印度的一些水利专家则认为修进大坝并不是个好主意:筑坝分流获得的水资源既不能灌溉农田,也无法发电,只能冲刷河道而数据测算表明这完全不足以解决胡格利河淤塞的问题,可谓劳民伤财效益低下。尽管如此,印度仍不顾巴方反对在1961年开工建设法拉卡水坝。此后,两国一直保持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1971年末孟加拉国宣布独立,法拉卡大坝建设也进入最后阶段、完工在即,而大坝问题从印巴之间的问题突然变成印孟之间的问题。同时,印度建设法拉卡大坝的动因也发生了变化,从制约巴基斯坦变为增加国内对恒河水资源的利用率,更全面地掌握恒河水资源。虽然独立之初的孟加拉国与印度关系极为密切,但如果法拉卡大坝运行,很可能大幅减少流入孟境内的恒河水量从而导致河流含盐量增加,农业减产,航运受损。孟方对此无法视而不见,遂积极与印方磋商,谋求解决之道。1974年5月16日,印孟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在工程完工前,双方将“针对恒河中水流量最小时期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水资源划拨方案”。同年7月,印度在印孟部长级会晤中再次重申,大坝将待双方达成彼此接受的解决方案后再投入使用。孟方对印度的上述表态本来是颇为满意,比较放心的。然而,印方不久后突然单方面宣布,计划在即将到来的缺水高峰期将恒河水分流,用于测试大坝运转情况。孟对此极为震惊,表示严重不满。1975年4月15日,两国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举行部长级会晤孟批评印违反了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印称此举只是要测试大坝运转情况,故并不违反两国共识。万般无奈的孟加拉国被迫于同月18日同意印方安排,希望为后续磋商留有余地。熟料印方搁置恒河水资源共享的问题,继续单方面从恒河上游取水,导致孟加拉国水量大减。走投无路的孟加拉国被迫将争端提交伊斯兰国家外长会议、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第31届联合国大会讨论,得到普遍同情。1976年11月16日,迫于压力的印度承认“局势紧迫”,宣布将“在达卡举行部长级紧急会晤,以达成公正而迅速的解决方案”。12月,两国开始就恒河水资源共享问题进行谈判,印方提议双方各享有50%的水量被拒绝,因为孟从古至今一直不受限制地使用恒河水此前从未受过人为干扰;恒河对印度虽极为重要对孟加拉国却是生死攸关的问题。同样重要的是,孟所面临的水问题有强烈的季节性,即旱季严重缺水,雨季又往往暴雨洪水成灾。孟方提出的反建议是,印方保障在每年旱季的峰期将法拉卡处最少流量的70%~80%(约5500立方米/秒)划拨给孟加拉国但没被印方接受。为此,两国一直僵持不下,纠葛延续多年,经过多论磋商才终于在1996年签署有效期30年的《恒河水分享条约》,较为稳妥地解决了恒河水分配问题。尽管《条约》条文较复杂,其基本精神还是清楚的,即在旱期基本平分恒河水资源,根据水量允许一定的波动,同时保证孟用水的最低保障。
然而,20余年的严重水争端并不能通过一纸条约彻底解决印孟两国对《条约》的执行仍有分歧,主要是孟方认为印度未充分履行《条约》义务,长期扣减孟所应享有的水量。另有观点认为,条约以1948~1988年40年间在法拉卡处测得水量的平均值为基点,但印方40年间在上游大量取水已令法拉卡处的水量大幅下降,基础数据下降造成不利于孟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恒河水分享条约》的30年有效期已过2/3,两国必须在10年内即2026前就恒河水资源分配再次作出安排这很可能激活双方对原有安排心存不满的势力,促使两国围绕新的条约安排展开博弈。
(二)印孟其他水争端及其影响。
印孟之间的提斯塔河水争端同样颇为棘手。提斯塔河为布拉马普特拉河支流,发源于喜马拉雅山,流经印辖境后在孟加拉国汇入布拉马普特拉河。印孟早在1974年就开始围绕提斯塔河水资源分配进行谈判但进展一直不大。1996年的《恒河水共享条约》虽对两国解决提斯塔河水资源分配问题有所促进,但印孟在分水方案上分歧依然:孟希望与印度平分提斯塔河80%的水量,其余20%流入大海;印度坚持自己应获得39%的水量,孟可获得36%,剩余的10%流入大海,15%归两国的指定地区。2003年,印方提出确定分水协议之前应进行科学调研和水文信息调查的建议被孟拒绝,谈判再次进入僵持状态。2009年10月,两国外长会谈同意对提斯塔河进行联合水文调查,打破了僵局。2011年9月,印度总理访问孟加拉,两国就提斯塔河水分配进行了磋商。印度中央政府本已同意分配48%的河水给孟加拉,但西孟加拉邦政府强烈反对,令两国最终未能签署协议。印孟在其他跨界河流上也是矛盾不断。
2009年6月,印度表示计划投资17亿美元,在东北部曼尼普尔邦的伯拉格河上修筑大坝,坝址距印孟边界不足100公里,坝高164米,装机容量1500兆瓦(MW)。孟国内主流观点认为,印度的筑坝计划完全未经下游国家孟加拉国的同意,水坝将给孟带来严重生态危机,甚至会导致其东部地区沙漠化。更有学者担心,这一水坝可能成为另一个法拉卡水坝。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孟加拉国外长多次向印度大使表达不满,公开表示要“动用一切必要手段来维护国家利益”。印度的反应是,与孟方专家组沟通大坝建设情况,希望以此安抚孟方。2010年孟总理谢赫·哈西娜访印2011年印度总理曼·辛格回访,期间曼·辛格总理均强调工程不会对孟造成损害。尽管如此,孟朝野的疑虑依然甚深,政府、反对党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大坝建设抗议不断,两大政党之一的孟加拉民族主义党(当时是反对党)多次公开要求印度停止建设大坝。这一纠纷至今未能解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热议的“内河联网计划”已引起孟方的严重忧虑,因为从印度流入孟境内的52条河流有51条将纳入该计划,必然严重影响孟用水安全。孟水利部长公开表示“绝不会同意”印方计划,因为孟“工农业及人民生活均依赖这些河流,将河水调走简直无法想象”。其实早在“内河联网计划”披露之初,孟方就表达了强烈关注,要求印方作出澄清。印方也不止一次公开表示,不会从布拉马普特拉河和提斯塔河引水,但孟并不相信。这种疑虑不难理解,因为恒河流域水资源已高度开发,难有巨大水量调配到其他地区;若不从布拉马普特拉河和提斯塔河等尚未充分开发的河流大规模引水,整个“内河联网计划”必然大打折扣。更何况,在印孟关系中,印方并不缺乏采取单方面行动的历史记录。
印方对孟加拉也有担忧,因为地狭人多的孟生态环境相当脆弱,严重缺水很可能迫使大批孟加拉人跑到印度境内避难。这批生态移民将加剧两国已有的移民争端甚至会使印度东北地区安全形势进一步恶化。印度一种影响较大的观点主张将水资源问题与孟在安全问题上是否充分配合印方相互联系:如果孟加拉现政府在各种问题上较为配合印度,印度可更多地照顾孟方的意见;如果孟在各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上不够配合印方,印度的态度就会明显趋于强硬。这种思路很可能进一步加大两国分歧,因为水资源问题是孟整个国家而非某一个政党面临的问题。
三、尼印水争端
(一)尼印水争端的基本情况。
尼泊尔位于喜马拉雅山南侧,水资源极为丰富,占世界总量的2.27%;境内有6000多条河流,年均径流量2000亿立方米,主要分三大水系,分别是西部的卡尔纳利河水系、中部的甘达基河水系和东部的科西河水系。尼泊尔国土狭长,东西长、南北短;地势北高南低,境内大河皆流入印度境内。尼泊尔北为喜马拉雅高山区,南接印度北部大平原,落差巨大,形成了巨大的水电资源。据估算,在理想状态下,尼向印出口水电每年可盈利80亿美元。尼泊尔全境水资源丰富,但国力弱小,资金技术匮乏,水利开发长期严重依赖对外特别是对印合作。
从表面上看,尼泊尔水资源极为丰富,远超本国所需,印度完全不必担忧尼泊尔会与自己争水。尼印两国电力缺口都很大,而尼泊尔水电蕴藏量巨大,印度帮助尼泊尔开发水电资源,再从尼回购电力,可形成非常理想、互利共赢的水利水电合作。然而,尽管两国历史上签订了多个涉水国际条约,现实中也有若干水利开发特别是水电开发合作,但涉水争端始终不断,两方都颇有怨言。与印巴、印孟水争端不同的是,尼印水争端的核心不在于分水问题,而在于水利水电建设和防洪工程的风险/成本分担及收益分享问题。
尼方很多人认为尼印两国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将1927年的萨拉达大坝协定、1954年的科西河协定、1959年的甘达基河协议、1991年的塔纳柯普尔协定和1996年的马哈卡里条约等均视为不平等条约。尼泊尔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正是印方的高压态度令尼印水利“合作”完全服务于印方利益而不充分顾及尼方利益。例如,尼印边境地区和尼境内的水利建设需占用尼大片国土包括耕地,而耕地是高山之国尼泊尔的稀缺资源。又如20世纪50年代签署的科西河协定很少考虑尼方利益,甚至印度水利部前秘书也坦承这一协议实际上是印度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制定的构想,对尼方利益不过是兼顾而已。2008年8月,尼境内的科西河大坝决堤,造成尼印两国两百万余人受灾。尼进一步抱怨自己的意见在大坝管理之中无足重轻,甚至洪水来临之际也无法开闸泄洪。另外,尼国内对国家的水利开发模式也有不同看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拦河筑坝—水力发电—对外售电为核心的开发模式或许并不适合尼泊尔地震频繁、农田紧缺的基本国情,未来应调整水利开发模式,给予中小型灌溉工程建设更多的扶持。尼还担心印在边境地区拦河筑坝将在尼边境地区造成洪灾。尼对印拟议的“内河联网计划”极为担忧,因为该计划在喜马拉雅地区规划了14条联网线路,其中5条直接影响到尼泊尔。
印度对尼泊尔也有各种不满,认为尼方没有合作诚意,尼政局动荡导致政府不能有效执行合作协议。还有观点指责尼管控国内河流不力甚至妨碍印方在尼境内维护工程,应为印境内比哈尔邦洪水频发承担责任。
(二)尼印水争端的实质与地区影响。
从尼印几十年的涉水互动看,尼泊尔虽享有上游优势,但与印度国力差别实在过于悬殊,所以在两国水利合作中并不占主导地位,反倒严重受制于印方。印度一直强烈反对尼泊尔与其他国家开展水利开发合作,唯恐动摇其全方位主导地位。1950年的尼印《和平友好条约》规定,在开发自然资源而寻求外国援助时,尼泊尔应首先考虑印度政府或印度公民。1990年,印度又推出一份《双边合作协议》草案,规定尼印双方的水利水电项目和计划应服务于双方的利益;第三方介入必须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必须征得双方同意。显然,此处所谓的“双方利益”和“双方同意”完全就是“印方利益”和“印方同意”的代名词。2014年,印度向尼泊尔提议的一个水利合作协定称,“印度政府将促进印方有兴趣的机构采购超过尼方用电量的超额电力,尼泊尔政府将促进其销售”;“双方应合作开发尼泊尔的水电潜力,迅速在尼建设水电项目,项目由印度100%投资或由双方机构联合投资”。协定继续给予印度水电有限开发权,引起尼方巨大反感,尼前水利部长将此称为“对尼泊尔的侮辱”。
印度还多次阻挠尼参与多边水利合作。孟加拉国早年曾建议将尼泊尔纳入印孟水资源谈判,建议在尼境内建设水利设施,其生产的水电可由三国共用,以此缓解印孟两国在旱季的水资源危机。但印方态度消极,称尼境内储水不足以供印孟两国使用。1983年,孟方又提出可增加坝高来加大储水,但印方坚称尼有自己的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孟方需求。印度还明确表示,即使尼境内水坝建成,多余的河水也只能满足尼印两国需求,不会分给孟加拉国。印方强烈抵制多边涉水磋商,主要是不希望其他国家在涉水问题上联合起来,对印度构成更大压力。应该说,印度作为这一地区大国,其强烈抵制态度对本地区水资源多边合作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是地区合作难以开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四、中印“水争端”
(一)“雅鲁藏布江改道”及水利开发问题。
中国境内有雅鲁藏布江、森格藏布等大河流入印实际控制区。尽管中国对境内的水利开发采取了审慎且负责任的态度,印度仍表现出不理性的戒备心理,印度对中国的疑虑主要集中在所谓“雅鲁藏布江改道”问题上。大约从2002年、2003年起,印方学者和媒体开始频繁炒作“雅鲁藏布江改道”问题。这些人抓住中国民间人士提出的南水北调“大西线”构想做文章,称中国正全力建设南水北调工程以解决北方严重的用水危机,其中的“大西线”将从青藏高原将雅鲁藏布江改道引往黄河上游地区,这一举动将“非法剥夺”印度的生命之源,威胁到雅鲁藏布江下游地区20亿人的生存等。有人表示,中方现在或许尚无“雅鲁藏布江改道”计划,但上游优势赋予了中国这么做的条件,中方只要愿意,随时都可改变主意。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似乎正将改道问题作为“威胁倍增器”(threatmultiplier),以此向印施压,谋求好处。
印度对中国在雅鲁藏布江的水电开发颇有微词。特别是,印度东北部的地方当局如阿萨姆邦和伪“阿努纳恰尔邦”,大肆炒作中国水利开发导致雅鲁藏布江水量缩减,呼吁各界“拯救”雅鲁藏布江。2000年,西藏自治区一座水库溃决,洪水沿雅鲁藏布江奔涌而下并进入印度实际控制区,又引起印度强烈反应。此后,印度一直强烈要求中国向其提供更充分的水文资料、环境资料和自然灾害资料。2015年5月印度总理莫迪访华期间,阿萨姆首席部长先是公开呼吁莫迪与中方坦率讨论河水问题,随后又抨击莫迪在北京的表态不够坚决,对阿萨姆人民不公道。在各种不负责任的舆论和非政府组织的误导下,上述地区多次发生针对中国水利开发活动的示威事件,而媒体又借机大肆炒作了一番。
(二)森格藏布等藏西河流水利开发问题。
除雅鲁藏布江之外,印度对中国在森格藏布等藏西河流的水电开发也心怀不满,认为位于印度河上游的狮泉河水电站将增加印度的脆弱性,中国可利用这一电站威胁下游印度地区的用水安全与国土安全。2000年8月,中国境内帕里河因山体滑坡形成堰塞湖,洪水直接影响到印度控制区,印方提出强烈抗议,批评中方未及时向其通报险情。2004年11月,帕里河再次发生堰塞湖险情,中国及时向印度通报了情况,所幸此后险情安然解除。令人遗憾的是,印方不少人对类似的突发水情总喜欢疑神疑鬼。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帕里河两次出现堰塞湖实属中国故意在上游制造人工湖,目的是将其用作对付印度的“水炸弹”,在需要的时候可采用定向爆破技术放出蓄水,任其奔涌而下并淹没下游的印辖区。还有人担心中国会在朗钦藏布(下游为印度河支流萨特累季河)上筑坝蓄水,以备放水对付印度。
(三)印度对华疑虑的实质。
必须指出,印度以上种种疑虑是毫无依据的。所谓南水北调“大西线”仅系民间研究人士的个人设想,从未成为中国的官方政策。中国对跨流域大规模调水工程的总体态度是积极而又审慎的:实际上,出于生态、水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各种考虑,原定2010年开工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已无限期推迟,所谓“大西线”更是完全无从谈起。对此,中国政府已多次公开表示并无相关计划,中国水利部原部长汪恕诚等多次对所谓的“大西线”公开表达了反对乃至强烈批判的态度。而且,所谓“大西线”对中国有效解决水安全问题的作用极为有限,但潜在风险很大不容忽视。中国面临的水安全问题极为复杂,具体包括水短缺、水分布不均、水污染、用水效率低下等水短缺又分为资源型、管理型、水质型、工程型4种。所谓将雅鲁藏布江引向黄河上游的计划,充其量只能有限地缓解西北地区的资源型缺水,缓解西南和西北之间的水资源不均,但对管理型、水质型和工程型缺水的全局却无能为力,更无力解决全国性的水污染和用水效率低下的问题。与此同时对该工程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至今仍没有令人信服的研究,因此必须慎之又慎。更何况,中国在跨境水资源问题上的态度一向是负责而审慎的,一直高度重视兼顾各方合法合理的权益,积极营建并维护和平稳定发展的周边安全大局,所谓中国有意在上游蓄水来为难甚至威胁印度的说法纯属臆想。
需要指出的是,印媒正是在其国内热议全国“内河联网计划”的2002年前后开始热炒“雅鲁藏布江改道”问题的,不能排除这是要给印度自己的“内河联网计划”打掩护。在各种不负责任信息的鼓噪下印方某些智库和媒体大谈中国利用水资源制衡印度、中国正“非法剥夺”印生命之源等,印国内和西方有些观点还不负责任地鼓噪中印水冲突,大谈印度如何占得先机。相对于与巴、孟、尼三国的争端,印度与中国的水争端仍处于“潜伏”状态,尽管印民间已有人将其视为中印关系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印官方的态度仍较为审慎。然而,考虑到两国的巨大国力和复杂的双边关系,这一潜流的影响力并不小于印巴水争端远大于印孟或印尼水争端,仍需持续关注。
五、结语
在水资源领域,印度国内和国外都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水争端。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与6个陆地邻国中的4个均有现实或潜在的水争端,与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争端尤其严重,这可谓地区安全与发展的严重隐患。2016年夏,印巴关系再次紧张,印度河水问题出乎意料地再次成为争执焦点。2016年9月26日,印度总理莫迪召集国家安全顾问、外交秘书、水利秘书、总理首席秘书等高官开会,专门评估《印度河水条约》,决定暂停参与印度河水委员会会议,将西部三河的用水量提升到条约所允许的最大值。莫迪在会议上高调而含糊地表示“血与水无法合流”(bloodandwatercan’tflowtogether)引起外界各种解读。巴基斯坦立即作出了强烈反应,议会两院都爆发了激烈的抨击声浪。巴总理外交与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阿齐兹(SartarjAziz)指责切断巴方水资源供应等同于战争行为,威胁要向联合国安理会和常任理事国控诉印方。这一紧张事态迅速引发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公开表示,“《印度河水条约》成为印巴之间和平合作的典范已超过50年”美国“期待并鼓励印巴以对话解决任何争端”。不难看出,不论是印巴两国还是地区国家,或者超级大国,都非常了解水争端的敏感性和危险性。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印度积极利用水问题向巴施压,巴方的反应异乎寻常的强烈,美国也不得不及时而明确地表明态度。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不少专家都考虑甚至公开谈论过“水战争”的可能性,从南亚局势看,从水冲突到水战争仍然有极为遥远的距离,甚至印巴这对冲突几十年的对手也从未因为水资源而公然开战。两国一再出现火药味浓厚的说法,但往往是一种压力策略。考虑到这些因素,过度悲观似乎并无必要,只要各方采取务实态度并寻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涉水合作仍然是可能的。
注释:略
注: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印度海洋安全战略及其对华影响与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