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指出:“4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才能与时代同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前进道路上必须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金融领域的改革深化依然面临艰巨的任务。
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经济运行主要矛盾仍然是供给侧结构性的,必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主线。这是改革从实际出发和抓主要矛盾的重要体现。从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来看,金融属于供给侧。作为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是这一问题的关键。一个时期以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如人意,社会上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呼声很高。其中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服务好民营经济的问题,相应的金融领域的改革深化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根据中国现有体制,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国计民生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获得资源方面也有诸多便利,相对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虽然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营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整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是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与我国不同,美国基本上没有国有企业,其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比重也都不占据主导地位。鉴于基本的国情,中国国有企业占据重要地位的格局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这是必须承认的客观现实。
长期以来反复出现的所谓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实质是中小微企业的问题。除了经营管理不善和风险偏好较高的企业外,大部分大型民营企业都能得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由于中小微企业的业务状况相对较弱,可抵押资产有限,加上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相对较低,中小微企业在整体上遇到了更大的融资难题。因此,在国有经济占据重要地位、国有企业获取金融资源相对便利的环境下,强调支持相对弱势的中小微企业是合理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竞争中性和市场公平的原则。
为使金融体系能够更好支持民营企业,其中主要是更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就需要针对性地加大力度进行金融改革和结构调整,构建市场化的长效制度框架,推动金融资源更有效地流入民营经济,其中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
从总体上看,既要通过短期的政策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更要尽快建立针对性的长效机制;既要加强完善银行体系对民企的金融支持,还要大力拓展非银行体系的金融支持能力;既要增加和改善金融资源向民企的投入,还要通过担保增信等方式来增强民企获得金融资源的能力;既要持续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还要发展政策性金融独特的支持作用。
未来可以从银行、非银行、担保、保险、政策性金融以及法律环境等多个方面来构建国家引导和支持下的市场化、多元化、长效化、法治化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此形成真正意义上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健全和完善银行业服务民营企业体系是改革的首要任务,因为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构成部分,银行业结构改善和质效提升至关重要。应持续夯实大中型银行支持服务民营经济的主导地位,通过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的考核激励机制、积极优化服务民营企业的产品创新和审批机制,激励大中型银行带头推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应大力发挥小型银行支持服务民营经济的独特优势,坚持城商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的本地化经营导向,引导鼓励小型银行持续加强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可以借鉴德、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经验,设立专门服务民营经济的政策性银行机构支持服务民营企业。探索择优转制一批优质小贷公司为小型银行,建立一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金融生力军,发挥融资边际增量的关键作用。
发展和健全服务民营企业的非银金融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未来应采取积极举措大力发展股权交易市场、债券市场,丰富融资工具,增强其服务民营经济能力;当下应加快步伐推进科创版建立,构建有效的多层次股权市场;鼓励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机构,以自有资金或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上市民营企业纾解股票质押困境,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未来应大力发展保险业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的功能。这方面需要开展一系列业务创新:创新产品,提高民营经济保险参与度;创新民营经济保险服务模式,提升民营企业保险服务效率;鼓励保险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来促进民营保险的发展。
完善和健全服务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同样十分重要。在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的同时,还要将监管与市场的引导结合起来,统一规范和标准,构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发展模式。
投入相应的财政资金,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的国家基金体系。由政府或政策性银行牵头,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类型、发展阶段进行精准匹配和差异化支持,并可借此吸引、撬动包括外资在内的多种社会资源,共同构成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国家基金体系。
未来有必要建立和健全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法制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修正相关法律法规,理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关系,对参与各方的权责进行清晰梳理和权威界定;同步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建立开放的民营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数据查询平台等中长期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