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从创业就业机会少和收入水平低的农业和农村转移到创业就业机会多和收入水平高的非农业和城市,劳动力要素配置改善,与不转移相比,就会形成国民经济“多得”的产出。
比如一个劳动力在农村从事农业,年收入为1万元,而到城市中务工可以获得3万元收入,其差额2万元就是新增的国民收入。发展中国家在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为什么有强劲的增长动力,主要源于此。中国也不可能例外。
人口和迁移及流动造成的居民收入和国民经济损失
按照麦迪森的有关数据,中国2016年人均GDP为12500国际元左右,2017年城市化水平(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平均)为50%,农业就业劳动力比例为27%;东亚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人均12500国际元发展水平时的城市化水平就为72%左右,农业就业劳动力比率为12%左右,而到了2017年,其城市化水平达到了90%左右,农业就业比率更是降低到了4.5%左右。
笔者认为,按照日本、韩国等人均GDP12500国际元发展水平时,中国目前农业劳动力就业比率应当在12%左右,加上这么多年农业工作方式、生产手段、生产内容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考虑中国劳动力多而耕地面积少的国情,农业领域中的劳动力就业比率最多不应超过10%。2017年劳动力要素在农业领域中的错配率为15%。这里如果用农业增加值和非农业增加值的劳动生产率来计算劳动力要素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错配的GDP损失,存在将资本和土地要素投入对GDP贡献包含在内的重复计入。因此,需要想个思路,获得劳动力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中创业就业的纯劳动性收入。
由于人口迁移滞后,新进城镇人口面临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上的歧视,宅基地体制使农民不能顺利从农村和农业退出等,劳动力在农业和非农业中发生了错配,农业中“淤积”的劳动力过多。2017年,全国总人口为139008万人,就业劳动力为77640万人。城镇常住居民为81347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城镇居民总收入296100亿元,城镇就业劳动力为42462万人,城镇劳均工资、创业、投资等可支配收入69726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432元,农村常住居民57661万人,可支配总收入为77450亿元,农村就业劳动力为35187万人,劳均农业(包括兼业)领域工资和创业等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2011元。总劳动力77640人×错配15%×(城镇劳均居民收入69726-农村劳均收入22011)=农村居民应有而没有的收入55569亿元。也就是说,2017年人口迁移和劳动力要素不能正常流动和配置造成的GDP损失为55569亿元,为当年GDP的6.37%。人口流动和迁移,可以增加人力资本,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其劳动生产率,缩小劳动力因地区和领域封闭留滞而形成的居民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形成经济增长的强劲推动力。
促进人口流动,需要深化和加速户籍制度的改革,形成能够市民化的进入机制,缓解和消除农民人口青年出村进城、老年出城回村的逆城市化。
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该过程中,户籍的转换是形式,服务的无差别分享是实质。对于当前我国已经具备的公共服务项目,比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职业教育以及就业培训等,应率先实现同等无差别对待。与城镇户籍紧密相关的低保、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也要逐步全面覆盖已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民工,通过逐步增加、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项目,最终达到消除户籍差别待遇、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目标。最首要的是尽快改革和放开户籍,实行城乡无差别的户籍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放开中等城市、地级市及其他建制镇的户口迁移政策,完善大城市现行的户口迁移制度。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不同居住地购车、购房、教育、医疗、社保等诸方面的城乡及地域户籍方面的歧视。城镇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国籍的合法人口,都享有平等获得服务的权利,政府有公平提供服务的义务。加强医疗、养老、失业和低收入人群生活等社会保障,实行城镇新进人口与原住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
另外,从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方面实行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首先,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将其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迁入地教育资源的权利。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基本普及农民工随迁子女学龄前3-4年的教育;全面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的政策,重点做到城镇公办中小学全面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对长期在输入地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允许其参加高考,促进教育公平。其次是,合理调整城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工切实享受便利、安全、公益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招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然后,将农民工住房纳入输入地政府的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运用金融、土地及财政等工具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并制定适合于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办法,支持农民工通过租赁、购置合适的商品房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最后,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制度,真正实现农民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以及失业保险的全部衔接。
扩大农民工在输入地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争取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实现全面覆盖。改革的方向,我认为应当是以身份证替代户籍本,进行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的常住居住地登记。废除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身份证及居住地登记管理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1)流动和迁移自主。形成身份证和常住居住地登记结合的制度。身份证是依法收集、确认个人信息的制度,而常住居住登记,提供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但是以身份证为基准信息;身份证登记颁发体系应当与常住人口及家庭居住登记信息统一起来。实行流动和迁移自由,不再进行人口城乡和地区不同户籍的差别管理。(2)成年人和常住人口的普惠和平等权利。废除户籍制度及其内含的各种福利,以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民一律在经常居住地即居住登记地依照当地标准,行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公共福利享有权等。基本医疗、养老、社保部分应当逐步统筹到中央进行管理,利于人口流动和新进入人口的市民化。而由于人口流动形成的地方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的不平衡,中央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加以平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严防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部门,加上各种积分落户的条件。这种落户的条件越多,进入城市越高比例的人口越是长期不能市民化,可能使中央政府本意为加快推进市民化的城市化进程的系列措施,变成一纸空文。许多学者总是抱怨各种各样的大城市问题,总是希望人口流入城镇和中小城市。然而,如果从数据实事求是地计算,过去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来源是城市化,特别是大城市化过程的推进。
中国的问题是,你是已经高度城市化了的发达国家,对从中下收入向高收入迈进不太在乎呢,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寻求较强的发展动力,尽快跨越经济发展充满陷阱、较为危险的一个阶段,进入经济发达国家的行列呢?如果是从后者目标来考虑,应当放开城市规模对人口流动和迁移的限制,除了北京之外,取消特大和大城市对人口迁移进入的各种限制。当然,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已经太高,并考虑到近期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的收入能力和成本门槛,暂时可将重启城市化的着眼点,放在鼓励农民回乡到家乡的城镇和小城市创业、就业和居住。同时,尊重劳动力和人口由市场调节决定迁移和流动方向的原则,鼓励一部分进城农民,根据其能力在特大和大中城市创业、就业和置业。这些城市的政府应在一系列公共服务、医疗和住宅保障方面,向他们提供均等的待遇,以及一定的帮助,使他们成为新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