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民营企业涉诉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平均每年递增15%—20%,甚至某些地方出现的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可以达到当地诉讼案件总数量的30%—50%。对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并移送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积极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活动。民营企业在创业期间很多建制未能齐全,安保环节十分薄弱,许多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漏洞,对其实施敲诈、盗窃、窃取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更有甚者直接对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实施绑架等犯罪活动,资料显示每年发生的类似案件几乎占到民营企业涉案总数的一半左右。近年来,多地公安机关都在为民营企业建立报警绿色通道,如重庆市公安局发布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中规定,“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积极搜集案情中的各类信息,核实报案内容,对有犯罪事实且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反之,如若仅仅只是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处警中应积极调解纠纷,在有必要的时候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化解矛盾。
谨慎处理民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实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功能,兼具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侦查权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如果权力扩张超过了法定的边界,就进入了权利的领域,往往会对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所以,法律在赋予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广泛的权力的同时,也从宪法到部门法均对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进行了诸多限制,兼顾侦查权的目标实现与社会秩序、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侦查扩大化。
首先,严格把控侦查权启动机制。对于日常经济生活中涉及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民营企业,公安经侦部门应严格地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心甄别。在我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形势下,必须要严格限制和合理启动侦查权。侦查权一旦滥用,提早或过度涉入民营企业的经济纷争,势必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合理规范地采取和执行立案程序,不仅是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前的调查时,要注意调查手段的限度,既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捕捉,又要保证不会侵害民营企业的基本权益。同时为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应注意做好对企业隐私的保护工作,谨慎发布企业涉案事件的新闻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案、赵明利案、顾雏军案等一批涉及产权纠纷申诉、民营企业违法经营申诉案件的再审工作,既可以使公安机关正视自己对企业违法行为审查机制的缺陷,也可以为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启动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
其次,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区别于国企,民营企业的核心工作往往交由个人进行管理。企业法人涉案,往往会牵连到整个企业的安危。公安机关在查处民营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内部工作人员涉罪案件时,须注意取证的方式,谨慎行事,妥善处理。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涉案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少用慎用。必须羁押的,也应充分考虑强制措施对企业的权益损害程度,并合理把握办案期限,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造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损失。在涉及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时,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财物进行精确计算,尽可能减少对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并留出一定的流动资金以保证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正在用于产品创新、科技研发的资金以及设备,原则上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已经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返还或解除的,快速办理处理手续,对涉案资产依法及时返还。
再次,建立警企联动、协作预警机制。由于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民营企业在企业融资、产权转移等经济活动中容易在程序上出现各种纰漏,产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正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类似涉罪案件也许还会时有发生。经济活动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数据流动,一方面加大了公安机关的调查难度,另一方面大数据也可以精准制导,挖掘大量的隐藏案情信息。大力推行大数据警务工作,对于发现、固定、提取证据以及节约侦查成本都有着巨大的效用。在公安机关和民营企业之间建立网络协作机制,对民营企业进行法制教育,协助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查机制,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同时还可以使公安机关对企业的反常现象进行及时掌握,更早地发现并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又可在企业涉案后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破案效率,尽可能减少民营企业的损失。
坚持依法办案、防止包庇民营企业犯罪
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随意性等原因导致合同诈骗、侵占资金、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起源于民间金融行为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案件更是愈演愈烈。由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缺乏资金、难以贷款,大量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高额的借贷纠纷导致非法集资事件频发。还有一些打着经济合同纠纷名义行合同诈骗之实的案件,以及各种打着“以房养老”保险名义的金融诈骗行为等,这些案件往往与被害人事先签订有经济合同,双方也有一定经济业务往来,在涉案初期,在国家倡导民营企业保护的趋势下,公安机关往往很难准确定性,侦查权的性质和边界同时也决定了其不能主动出击、开展侦查。对于此类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落实“公安机关牵头,金融机构协调”的策略,充分利用打击犯罪的经验,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金融监管、工商执法等相关部门,强化管理链,在外采取宣传等柔性方式揭露违法企业的特点与本质,在内积极调查,限制违法犯罪行为在民营企业中的发展。
总之,公安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分析总结案件的规律性质,对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进行研判,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启动侦查权的依据,一方面,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当然,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保驾护航。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事实,对确实涉嫌犯罪的,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更不能借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行类似于“鸿茅药酒事件”的违规之举。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但也决不能成为民营企业犯罪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