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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易 纲 外汇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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