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到2018年,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周年,在四十年里,中国经济学家们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是否有以及有哪些真正的经济理论创新?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极端的观点或判断:一是认为,按照国际标准衡量,中国经济学家、甚至所有华人经济学家,并没有掌握国际经济学界的话语权,在顶尖经济学杂志上发的文章也少,在国际前沿领域没有领导者和开创者,一些做得好的也只是做了一些跟随型和补充性的研究;另外一些人士却极端自信,对国际经济学界不了解、不懂,也不学习、不敬畏,盲目地认为自己有很高水平、要创造自己的话语权,要创建不与国际接轨、只跟自己说话的所谓“中国经济学”或别的带有太多意识形态色彩的经济学名称。笔者不赞同这些极端的判断,应该从学科发展及其对现实影响的角度审视中国经济学界。中国过去几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众多而深刻,许多不是既有理论能够解释和解决的,中国经济学家不创新理论的可能性都不大,因为经济学的创新根本上都是由现实问题导向和推动的(虽然不是充要条件)。这里的“经济理论创新”是指对既有经济学理论产生重大冲击(证伪或重新认识)、对中国或世界经济现实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思想或理论假说。本文对重要经济理论创新的判断标准主要有:(1)不受论文发表的刊物及其引用率、谁提出来或者媒体上曝光率等的影响,也不受国内外“权威人士”现在是否承认和欣赏的影响;(2)如果只是基于既有理论提出(或坚持)重要的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主张,尽管有重要现实意义,也不能视为理论创新。例如,主张农村土地和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现实意义重大,但是承包制无非是运用或归结为契约理论,不能说是中国经济学家的理论创新;(3)改革的“理论依据”也不一定就是“理论创新”,创新的理论可能是改革的依据,但是既有理论也可以是改革所依据的理论;(4)一些跟随型和补充性(非开创性和领导型)的经济学前沿理论研究或者运用前沿经济学理论和工具实证研究一些中国问题,发表在顶尖杂志上的文章,是重要成果,但是确实还够不上重要的理论创新;(5)科学是以理论假说的形式存在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可检验性,即使被事实证伪或部分证伪,仍然促进了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仍然是对科学进步的贡献。依据上述标准,本文认为,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经济理论创新有三个: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统一或兼容假说”;二是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假说;三是土地“三权分置”假说。其他理论创新很难与之相提并论。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统一(或兼容)假说
众所周知,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应该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社会主义革命应该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至少在(他们认为的、当时的)主要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然后在资本主义所创造的发达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但是列宁审时度势,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同时胜利论”,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可以首先在一个或几个资本主义的薄弱环节即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取得胜利,即“首先胜利论”,而且实践中确实取得了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按劳分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于是出现了一个普遍现象: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其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马克思、恩格斯认定的生产力高度发达(实际上是很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与高度发达(至少是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匹配的。中国也是如此。对这种体制选择,应该有一个理性认识:第一,在生产力落后、无产阶级人数比较多的国家,在有人宣传和领导、还有理论依据的情况下,更可能爆发以剥夺私人财产为特征的社会主义革命(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的当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比较,也是属于容易爆发革命的阶段)。列宁看得很准,这是其“首先胜利论”的社会阶级基础。第二,革命胜利后,很自然、很容易选择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的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必须与革命的对象(私有制、市场经济、按资分配)背道而行;革命胜利后,面对落后经济状况,需要迅速赶超,从政府官员到民众,强烈的意识形态作用和自律,使得计划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效率较高、阻力较小、政府权力滥用较少,因而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在短期内表现出“激素性”的高效率。其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构主义的发展经济学也认为,发展中国家在一定限度内实行国民经济计划是有效的,而且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第三,这种体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些方面超前了,与落后的生产力不匹配。指令性计划管理对短期的国民经济恢复和赶超的作用不能掩盖“不匹配”。也不是全部不匹配,主要是在排斥市场机制、迷信计划管理和扩大公有制范围方面的不匹配。在落后生产力情况下,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很难说是绝对不匹配或者制度选择的根本性错误。我们没有机会让这些国家重新选择一次以验证不选择公有制是否更好,不过,也有选择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不如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好。但是,只要有其他方面的经济体制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也超越了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就可以认为是体制不匹配、高配了。所以,才需要改革。可见,经济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很容易、很自然地建立单一公有制+指令性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的体制,否定市场机制,经历短期经济高速增长后,体制的激素性作用急剧递减,然后反思和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几乎成为共同的历史宿命。
改革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还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具体就是社会主义初阶段理论。尽管目前学习和运用的经济学理论丰富多彩,但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的主要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力水平(这里是以人类重大的、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工具为创新标志的、阶段性的生产力水平或者生产力档次,不是指生产数量大小的变化)决定以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核心内容的经济体制或生产关系,而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组成的经济基础又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如果人为地建立起超越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扰乱经济关系及经济体制运转。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确实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认识和判断其处于什么阶段、采取的制度是否合适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标准。中国原来实行的是单一公有制而且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指令性计划管理、单一按劳分配的经济体制,显然是一个超前的经济体制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就是这种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科学而准确的确认。作为一种思想、一种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面,已经有了认识和论述,但是具体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界定不完全一致,20世纪50—60年代,毛泽东在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和总结中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在一系列文件和讲话中,都提到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和发达阶段的划分以及相关的观点。因此,“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具体化和发展。
一个新的、重大的理论假说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统一或者兼容。为什么要改革?原来的体制选择不合适,超前了。是不是改成非社会主义体制?不是。公有制得坚持,但是不是单一的,可以有非公有制;计划管理得有,但是不是基础性的资源配置方式;按劳分配得有,不是唯一的,其他分配方式也可以存在。最关键的是,坚持公有制还得搞市场经济。这是与初级阶段匹配的经济体制。改革就像是“换鞋”,我们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要求就像幼儿园孩子的脚,原来我们选择的鞋子虽然很高级,但是是成年人的鞋,太大太长,改革就是换成适合于幼儿园孩子的脚的鞋。不过是在坚持公有制前提下的改革,就像是“必须是换鞋”,而不是“把鞋换成帽子”。当然,也只能“换鞋”,因为我们不能“削足适履”。为什么改成这样?因为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但是,又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本质特征必须得有。也许我们确实需要商品货币关系、需要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只能说明我们需要,不等于理论逻辑的自洽。于是最大的理论问题提出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搞市场经济有理论依据吗?理论逻辑上能够统一吗?中国经济学家们通过长期探索,提出并且从逻辑上论证了一个新的重大的经济理论假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统一或兼容。当然,这一理论假说的思想渊源在改革开放以前也一定意义上存在,顾准、孙冶方和卓炯三位老一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找依据,论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也可以有商品货币关系,可以利用价值规律调节资源配置。不过,他们只是比较充分地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需要商品货币关系、价值规律、市场机制。但是,有需要不等于在理论逻辑上和实践中可行。要论证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条件下不同私有主体之间、甚至公私主体之间按市场规则处理经济关系不难,但要论证在公有制内部、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市场关系就很困难,因为市场经济关系不仅是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更重要的是特定的劳动性质、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老一辈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也是时代的局限性)在于:只是阐明了“需要”,而且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找理论依据——这几乎不可能,找到的片言只语不代表马克思等的主流思想和结论。当然,这些经济学先贤们这样找依据也许是为了给自己的理论主张找一把保护伞。他们在那个时代的思想贡献和学术品德已经足以让我们尊敬、学习和从中吸取思想营养。20世纪80—90年代,直接论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那时也使用“商品经济”概念,我认为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关系的论文不下1000篇,但是多数是1992年“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发表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于是把此前众多经济学家们的理论探索成果写进了中共中央的文件,成为高层决策者的共识。所以,我认为在此以前经济学家们的论证可视为重大理论假说的贡献者,此后的属于该理论假说的认可者、宣传者和文件的解读者。本人很荣幸在年轻的时候参与了这一假说的提出和论证,并且于1990年写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内在统一论》,发表在《湖湘论坛》1991年第6期,从理论逻辑上论证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当时表述为商品经济)可以内在统一。基本思路是把人类经济关系分为四种:(1)自然联合劳动、直接社会劳动关系和物质利益统一;(2)超经济强制劳动、直接社会劳动和物质利益对立;(3)经济强制劳动、间接社会劳动和物质利益对立;(4)自由联合劳动、直接社会劳动和物质利益统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的两个充要条件是:社会上必须存在不同的或多元的利益主体(含不同的私有主体和不同的公有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须存在社会分工。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必然和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可见,上述第三种经济关系是具备市场经济存在的充要条件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即使不同的公有主体也是多元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而且它们之间存在社会分工,公有主体与其成员个人之间也是有利益差异的,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还是把劳动作为谋生的手段,属于经济强制劳动,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属于第三种,不同公有主体之间、不同私有主体之间、公私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必然和必须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必须有商品货币关系,必须有等价交换关系。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经济理论创新?我们知道科学是以理论假说的形式存在的,由假设前提、概念、概念的逻辑运动即推理和结论组成,最重要的特征是:理论假说必须具有可检验性,即能够接受经验事实的证实或证伪。科学或理论假说不一定都是对的或完全对的,即使被事实证伪或部分证伪,仍然促进了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仍然是对科学进步的贡献。“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统一”就是一个经济科学的理论假说,它可以、已经、并将进一步接受经验事实的检验。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既保留了公有制、又基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也很好,应该很大程度上证实了上述假说。但是,我们可以不必过早下结论,可以让未来的、更多的事实去证实,当然,也可能被证伪或部分被证伪。我们可以设想:假如最后充分的事实证实了上述假说,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转良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至少不比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差,意味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结论之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是错的或者是需要做重要修正的,也同时说明西方古典和新古典主流经济学认定的市场经济的天然基础是私有制的结论是错的。这是对经济科学史上三大经济学体系(古典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重大结论的证伪。这已经是足够大的理论创新了。当然,也有可能实践的结果不是或者不完全是把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统一起来。这也不否定这一理论假说的重大科学意义和对社会实践尤其是经济体制选择的重大意义。
三、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假说
经济体制改革也可以说是经济体制转轨。转轨是有条件的,体制不同方面的转轨是需要配套的,体制转轨是有成本的,转轨方式和路径是可以选择的,在不同约束条件下理论上都存在最优路径。“华盛顿共识”为很多人所知,这一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威廉姆斯提出(John
Williamso,1989)。所谓“华盛顿共识”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主张的、以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依据的、一系列经济体制转轨理论和政策,也称之为所谓的“萨克斯休克疗法”,不过并没有集中在专门的著作中有所表述,更多地体现在改革实践的方案中,不过确实是一个经济体制转轨的经济学理论和一套政策主张,可以大体概括为国有经济私有化、经济全方位市场化、政府行为最小化和政治民主化(西方式民主),也可以说是“四化”一体、同时推进的转轨理论。在20世纪80?90年代,该转轨理论深刻影响了苏联、东欧和拉美等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理论在中国学界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多数经济学家和改革决策者不接受这一理论,而是提出、论证并且在实践中推行另外一套经济体制转轨理论,众多老中青中国经济学家为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文献也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 改革与开放并举,以开放促进改革。
改革与开放无论是决策者的提法还是实践中的做法,都是并行的,因为两者内在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更多的是开放促进改革,因为我们迄今为止的改革开放,更多是借鉴国外先进的体制和技术。甚至当既有的观念和利益群体阻碍改革时,开放可以成为外部冲击“倒逼”改革,例如,一些政府管理方法、企业制度和法律,当我们要与国外接轨时,不得不实行改革。又例如,中国改革初期在沿海地区设立“经济特区”、近期正在进行的多个“自由贸易区试点”,都是以开放促改革。
2. 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并举,以增量改革促进或倒逼存量改革。
主要体现在企业改革方面。把原来已经存在的国有企业视为存量,由于体制惯性和原来体制下的利益关系,加上既有意识形态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是存在比较大的阻力的。我们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例如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大量产生和快速发展,表现出体制上的优越性和经营的高效率以及对人才技术的吸引力,使得国有企业倍感压力,不得不进行改革。
3. 先易后难地推进改革。
所谓改革的难易,主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本身改变的难易程度,即制度本身的变革成本高低;二是人们达成共识的难易程度,有些方面的改革各个社会群体了解不够、认识难以统一,有些则相反;三是改革对人们的利益关系的影响,主要是利益受损群体的力量大小及其受损的程度。中国是先改容易的,让人们先尝到改革的甜头。例如,中国最早的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就是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举国赞同、利国利民、良性影响深远;又例如,经济体制改革先从农村开始,首先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所谓的“农村包围城市”的改革路线,给农民和城市居民都带来实惠,对各级政府也是大的利好。这些改革都是典型的制度上的帕累托改进。当然,这种改革顺序也有弊端,例如,改革越到后面越难,改革成本后摊,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
4. 政府在一定限度内以非市场化手段推进市场化改革是有效和可行的。
本人很荣幸较早地提出并且论证了这一理论假说。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原来体制下政府的作用空间和作用方式,政府本身也是改革对象,行政手段是要减少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行政手段在有些改革中,在一定限度内是现实的、必要的、高效的和可行的,甚至可以说,没有政府超经济的强制力,改革没有可能。例如,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许多是要改成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而原来的国有企业都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政府不改变观念、不转让国有资产和放弃管理权、不排除阻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几乎无从谈起。回顾改革和发展的历史,经验事实证明,哪个地方的政府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大、在一般竞争领域国有经济比例小,那么,哪个地方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就高、经济发展快、活力足、创新能力强、潜力大,老百姓实惠多、政府财政宽裕。
5.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土地制度,城市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农村改革早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后来的土地“三权分置”,都是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无论是允许私有企业发展还是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垄断行业“主辅分离”等改革,还是现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都是以产权关系调整为核心的。有些产权改革是改变所有权和调整不同所有权比例,有些是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有些是调整经营权的关系,有些是混合进行。
6. 以政治体制稳定,从而政治、社会稳定作为经济体制转轨稳定推进和经济增长的条件。
政治不稳定、社会难以稳定,政治社会不稳定,经济难以发展。中国在改革初期还是一个经济极度落后、人民生活水平很低又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处在一个社会不太稳定的阶段,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人均中等收入阶段。中国多数理论家和决策者都清醒地意识到:政治体制要稳定、社会要稳定,社会动乱一旦发生,结果都是灾难性的。过去四十年,中国确实在政治体制稳定与经济体制市场化和经济高速增长之间形成了奇妙结合和相互促进机制。政治体制的稳定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稳定所有群体对未来的预期,不必担心政局一变自己财产不保、努力付诸东流;二是处于政治体制内部的人员不会因为政治派别斗争、争权夺利而消耗太多资源和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从而保持决策的高效率;三是在对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稳定的考核体系中,形成了官员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政治锦标赛,为了考核合格和晋升,几乎所有官员都要积极抓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这种系统性的内生的动力,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中国经济学家们基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约束条件,提出、论证并且付诸实践的这一套理论,我们概括为“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假说”或“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理论”。英国外交政策研究中心2004年5月11日发表约翰·桑顿办公室主管合伙人、高盛公司高级顾问乔舒亚·库珀·雷默(Joshua Cooper Ramo)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题为《北京共识》(The Beijing Consensus),其“北京共识”总结中包含了我们在此总结的一些内容,但是,我们总结的“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假说”不等于“北京共识”。是否概括为“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假说”可以探讨,不影响理论创新的实质。
为什么说“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假说”是重要的经济理论创新?社会主义国家原来实行的是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要转轨或改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前无古人的实践,怎么转轨?并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依据,需要重大理论创新,否则实践难以进行或难以成功。现实的重要性和深刻性决定了理论创新的重要性和难度,如果理论创新成功了,也就决定该理论的重大和深刻,即现实问题的重大和深刻决定了理论创新的重大和深刻。相比于“华盛顿共识”和“萨克斯疗法”,在对转轨目标的确定和对旧体制的认识、经济体制不同方面的关系和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关系、转轨的先后顺序、突破口的选择、转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角色定位和转换、转轨重点和难点的认识等多个方面,中国经济学家们创立的“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理论”,都更显示出理论的创新深度及其可行性:首先,不像“华盛顿共识”和“萨克斯疗法”那样,简单地遵循单一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原理(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经济学基本理论层面上的创新,只是既有理论的运用),而是不拘泥于任何既有理论,根据目标和现实的约束条件,提出一系列解决问题的理论。这些理论没有任何一个完整地存在于既有理论之中,却又符合科学创新的规范和正常思路。“经济体制转轨”不是新概念,“渐进式转轨”也不是新概念,上述一系列关于经济体制渐进转轨的理论内容组合起来,就构成了一套“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理论”。
相比于总体上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东欧经济学(包括苏联的部分改革派经济学家的理论),把“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理论”视为中国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创新,也是当之无愧的。东欧经济学家群星璀璨,研究了许多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先行者,他们揭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企业与个人行为特征从而揭示体制的弊端、论证计划体制与市场机制结合、引入先进的经济学工具等,对推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实践,都起到了历史性作用。尽管不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具体问题、使用的具体工具不同,得出的具体结论也不完全相同,但是,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相同的,无非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为什么要改革、改成什么样和如何改革”。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和回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20世纪80—90年代的改革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启发了中国的经济学家和改革决策者,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之一。但是,东欧经济学家在“为什么改革”问题的探索上,理论成就最大,在改成什么样即改革目标的认识上,深度不够,后来中国经济学家们的认识明显超越了他们,在“怎样改革”问题上,他们也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主张,尽管他们改革初期的一些改革措施启发了中国,但是后来的理论探索落后了,甚至实践中接受“萨克斯休克疗法”,导致改革实践的成效不理想。
至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渐进式转轨理论”的实践意义,更是不可低估。首先,它至少得到了迄今为止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经验事实的证实。同时期可比的事实是:苏联、一些拉美国家和东欧国家依据“华盛顿共识”和“萨克斯疗法”实行体制转轨,明显不如中国成功,甚至陷入困境;其次,中国的理论和成功转轨的经验,正在影响世界上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也不得不重视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也许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还不愿意认可)。
中国几千年的农业文明曾经长期遥遥领先于世界,而农业文明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其经济的基本产业是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农业,社会主体成员是农民,基本的经济关系是地主、国家与农民围绕土地和农业的利益而形成和演变的,经济体制的确定和变革(变法)也是围绕土地和农业的利益关系的确定和调整,上层建筑都是建立在土地、农业和农民基础之上的。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土地问题都是中国社会最核心的经济和政治问题。不过,土地制度变化并不大,甚至没有根本性变化(这也印证了中国几千年的政治体制基本性质不变),表现在:(1)就所有制而言,历来就有国有(官田)、地主私有、自耕农私有和少数集体所有(族田),一直存在到新中国成立以前;(2)不管什么所有制的土地,其实国家都有最终的控制权,直到今天还是如此,这也许是中国在农业文明时代一直延续大一统文化和中央集权体制的物质基础;(3)尽管有土地的兼并集中,但是,是在均田与兼并集中之间循环;(4)不管是均田还是集中,不改变土地分散、小规模经营的经营方式,农业技术提高缓慢,农具的创新(例如铁质农具的使用与土地集中或分散也没有太大关系,既不是集中的结果,也不导致土地集中),集中后的大地主无非是把更多的土地给更多的佃农按原来的经营方式小规模经营而已;(5)国家参与收益分配,无非是按田亩或者按依附于土地的人口数量或者把两者结合起来收税的选择而已,变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如此;(6)不管怎么变,绝大多数土地的用途不变,还是用于农业。可是,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了,中国可谓风起云涌,经济社会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处于社会大转型之中,土地制度也进行了重大的持续改革。这种变化与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的变化完全不同。应该怎样认识中国的社会大转型和转型中的土地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本质上是中国作为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现代化由“工业化、城市化、农业本身产业化和市场化”组成,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基本内容,其中的市场化属于经济体制的转型,不过其他“三化”之间以及与“市场化”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之一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变革的核心也是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和完善本质上也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中国农村实施土地家庭承包制以后,一方面承包制长期稳定,另一方面土地制度一直在变革即稳中有变(包括延长承包期也是完善性的变)。四十年以来,可以说,一直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完善,这一点是相同的,但是相同的后面蕴含着巨大的不同:前半期,强调土地承包的稳定,总体上主要是稳住农民好好种地、不离开土地,是倾向于稳定分散的家庭式农业经营方式。农户家庭经营就是适应不高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力,主要靠把劳动者的潜力发挥出来、从而发挥土地在较低技术、较低规模条件下的潜力;后半期,2003年以后的农村发展战略中,虽然继续强调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期,但是,已经强调完善双层经营体系,尤其强调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稳定或不变的是农民既有的土地产权(即集体与农民的承包关系本身)和利益以及愿意继续小规模经营的选择权,完善和渐变的是农民既有的土地产权的进一步确认、保护、可流转、可交易、可抵押,从而便于产权明晰前提下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同时鼓励土地流转集中,倾向于鼓励或允许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不种地、用现代农场式经营取代家庭式经营。后半期与前半期相比,有很大、甚至本质性的不同。因为土地制度必须不断适应新情况,即中国经济发展(生产力发展)对土地制度的新需要。我们总结为中国经济的“四化”——“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本身产业化”是中国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伟大的历史进步,它会驱动土地制度的顺应性、完善性变革。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会导致大量土地用途改变、土地流转和集中、土地征收、土地集约化经营,市场化要求明细产权、明确界定不同主体的责权利。这是必然的历史趋势,是认识和思考问题的大背景。怎么认识、思考土地制度变革?怎么创新理论?
现实的变革都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这既是实践的现实起点或前提,也是新的理论假说的前提。中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现实的政治体制,需要妥协让步和理论创新。改变《宪法》对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定性,实际上涉及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涉及执政党的地位。现在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政治是稳定的,经济是在高速发展的,《宪法》规定农村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集体所有,与国体具有内在一致性,如果要否定它,逻辑上就是否定现在的国体和政权,这没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是具有效率的改变,这是最基本的约束条件。“三权(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就是特定约束条件下的重要理论创新,能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还让各方面都能够接受,形成一种有效的均衡状态。经济学关于土地产权的基本概念有所有权、经营权(又可以区分为占有、支配和使用权),法学和法律上的区分及其概念更细、更多。土地产权的“三权分置”理论,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而言的。为什么不是土地私有化而是创造“承包权”、从而“三权分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以说是在《宪法》不变前提下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土地所有权”理论上界定很清楚,“土地经营权”也能界定清楚。可是原来我们的土地家庭承包制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分开,不是一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权利?理论上一直难以说清楚。承包制初期的分配原则是“交了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集体所有权在收益上体现很清楚。可是,土地承包制随着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演变,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也相应调整,围绕土地承包关系的责权利关系也变了,承包期限大大延长、承包权越来越稳定或固化,承包者不仅不再需要上缴国家和集体收益,国家还给予补贴,集体所有权在收益上已经没有体现了,而且,承包地还可以入股、抵押、转让、继承等。于是理论上的问题提出来了:承包经营权只是经营权吗?好像不是。是所有权吗?也不是,因为法律很清楚,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户对土地的处置也是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制。那么,农民拿土地入股获得的“股权”是什么权?承包者转让的是什么权、获得的收益是什么收益?理论上必须创新,给出一个解释。于是,我们提出“三权分置”,关键是把“承包权”独立出来,与“经营权”分开。“土地承包权”是什么权?是与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相联系的、介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权利。本人曾经在1995年观察、调研和分析这一问题,撰文阐述了这种权利,称之为“准土地所有权”或“准股权”,实际上指的就是现在的“承包权”,既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解释现实,又能避免现实与既有产权理论和《宪法》的矛盾。经济学的科学价值观之一就是寻求“均衡”,市场机制根本上是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的机制,可操作的价格机制就是谈判和达成一致的机制,现实中的、可见的、可操作的是不同主体都主张权利、都妥协让步、都给对方留有余地或台阶、达成大家都过得去即“均衡”的机制,这也是经济学的精髓之一。现在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农民拥有一切土地收益,还能转让、买卖、抵押、继承,而且长期稳定不变,又创造出“承包权”,更加强化了稳定性,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都能得到满足,就是《宪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性质不能改,这已经是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和农民权益所做出的极限性妥协了,也可以说是现实约束条件下的重要理论创新。一个收益完整、可买卖、可转让、可抵押、长久不变而且可继承、有法律保护的“承包权”与“所有权”的差别有多大?利益全了、农民该做的事都能做了,还要怎么样?其实农民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诉求,是基本上接受和满意这一产权安排的,说明是一种妥协后的“均衡”状态。这一点是经济学家们需要正视的。
土地“三权分置”理论,遵循了“产权可分解”的理论逻辑,提出和界定了全新的“承包权”概念,解决了农民实际的土地权益与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以及制度经济学理论上“所有权”及其特殊形态(例如“股权”等)与农民实际土地权益之间的矛盾,这是其理论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使得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大转型的需要,在《宪法》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促进土地流转、农业现代化而同时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是一项与社会进步方向一致的制度创新。
但是,相当一批经济学家力主中国土地私有化,他们往往在媒体上多次发表见解(也有在学术专著中总结性、学理性地表达观点的),不过基本上都前后一致,所以,我引用或提及其中一次即可。例如,杨小凯比较早、而且一直主张“中国农业要真正搞起来,土地一定要私有化,要自由买卖”。而且讲过私有产权与宪政基础和税收的关系等很多道理。许成钢从土地拆迁补偿的角度,认为应该“如果把完整的土地产权归还给农民,允许进行交易,农民就不会赤贫,低收入民众的收入问题也就解决了,不平等也就缩小了。社会也和谐了”;陈志武也是多次和一直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他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结果不会比现在更糟”;文贯中在其专著中把一贯的土地私有化主张阐述的清楚而有自己的逻辑,认为土地私有化是改革的当务之急。主张土地私有化,如果不考虑现实起点和约束条件,单纯从经济学理论逻辑上看似乎没有问题。可是,研究现阶段的、现实的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不可能不考虑现实起点和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实际的约束条件。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是追求符合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一致性还是“土地流转集中、适应‘四化’需要和保障农民权益?”如果追求后者,不必宣布土地法律上、尤其是《宪法》上的私有化就都能达到,至少近期都能达到,为什么非得宣布私有?宣布私有就能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吗?未免天真浪漫了。大的政治体制不变,私有化能保障的,不宣布法律上的私有化,也能保障,否则,即使宣布私有化也保障不了。如果为了土地私有化而必须先改政治体制或者因为土地私有化而导致政治体制不稳定,那么中国可能陷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乱了、经济垮了,谁还能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谁的利益还能得到保护?农民和其他老百姓还有多少利益需要保护?这就是政治逻辑和政治与经济的逻辑,是政治经济学的逻辑。孰轻孰重,我们应该有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