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义”指主张国家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社会活动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治学说。法国统治者很早就意识到森林资源对于经济和财政的战略重要性。从弗朗索瓦一世时代开始,法国王室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森林保护条例,不断加强对平原森林尤其是皇家森林的控制,体现为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和林间放牧。法国大革命结束后,经济自由主义一时甚嚣尘上,森林的私有化和商品化纵容人们对天然林资源的过度攫取,地表长期曝露导致土壤肥力下降甚至于遭到侵蚀。复辟王朝时期,通过颁布《森林法》、创办皇家水林学校和专门的森林管理机构,国家将森林重新纳入管制范围。第二帝国成立后,国家主义强势回归,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就是国家主导实施的一系列规模浩大的国土整治暨植被恢复工程。(1)19世纪中叶,面对山坡土壤侵蚀诱发的一系列洪灾,拿破仑三世统治下的中央政府于1860年颁布了《山地造林法》,使法国成为针对山区环境治理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国家首次以“公共利益”之名划定土地用以恢复森林植被,试图通过强制性的“补植复绿”来减少洪涝灾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于1882年出台的《山地恢复与保护法》所确立的集中化和综合性治理原则奠定了此后一百多年间法国山地灾害防治的基础,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起到了示范作用。法国学界关于19世纪山地环境治理的研究大体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社会学的角度,二是地理学的角度。前者侧重于考察各类行动者围绕山地整治法案的关联互动[1],后者侧重于勾勒山区地貌景观演化的过程。总体来看,已有研究对法国山地环境治理路径的演变及其原由介绍较为简略。[2]一些森林史著作也涉及到这一论题,但对其与国家主义之间的历史关联着墨甚少。[3]本文拟考察19世纪中叶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法国山地环境整治法案从酝酿到出台,以及发展变迁过程中国家主义的影响,着重评析技术官僚鼓吹的“国家保护观”和勒·普雷学派林务官所主张的“社会保护观”之间的对立,并探究国家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地方主义之间的张力如何左右了法国山地环境治理路径的修正与变更。
一
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法国农村人口的大幅增长造成南部山区环境危机,而森林退化是这一危机的突出表现。为避免饥荒,农民不得不最大限度地扩大耕地面积,焚毁山林以垦荒。大量山毛榉、橡树、栗树等被砍伐用作薪材,或被用于满足城市的木材需求。农民无节制地放牧山羊也是森林退化的重要原因。山羊啃啮树干,吞嚼或践踏幼苗,导致大批山林惨遭损毁。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制度,此前南部山区实施的山林禁伐条例也被悉数废除。(2)贵族和教会领地的森林被大量没收,成为市镇林,因疏于管理而遭到滥砍乱伐。由于社会动荡,农民零星盗伐和肆意放牧的行为屡禁不止。据统计,法国的森林覆盖率从16 世纪初的 25%—28%降至1789年的17%,1825年仅为15%,比18世纪同期减少了10%。[4]以位于西南部朗克多克(Languedoc)地区的埃古阿尔高原(Aigoual)为例,从18世纪末开始,山毛榉和橡树林的面积不断缩减,到1850年仅剩余 2000公顷,比半个世纪前减少了13000公顷。[5]
从18世纪起,伴随植物学、农学、气候学的发展,一些路桥工程师、农学家、博物学家逐渐意识到森林在巩固土壤、抵挡洪水和狂风、调控水系当中的关键作用,先驱性的自然保护意识开始萌发。路桥工程师 J.A.法布尔(J.A.Fabre)在1797年发表的《论荒溪与河流》一书中试图将18世纪初以来阿尔卑斯和比利牛斯山区频繁发生的洪灾归因于山林砍伐。另一位工程师 F.A.劳赫(F.A.Rauch)则在其著作《水—植被与气象的和谐》中希冀通过合理的人工造林来调节山区水文气候。复辟王朝时期,在博物学家和农学家的推动下,波旁政府于1827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森林法》,在承认森林所有者对私有林拥有使用权利的同时,明确政府对森林负有监管责任,并设置森林警察。1824年,国立水林学校在南锡(Nancy)成立。这所皇家林业学校致力于发展现代林业理论体系,同时也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林务官。1827年设立的水和森林管理局(l’ Administration des Eaux et Forêts)负责森林经营、执法和监督。《森林法》的颁布、国立南锡水林学校和森林管理机构的设立标志着国家重新掌握对森林资源的控制权,为后来政府制订山地环境整治计划奠定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和制度基础。
在法国南部,森林的褪去使得许多山坡沦为不毛之地,地表风化剥蚀日益严重,形成荒溪。阿尔卑斯山区的土壤侵蚀现象尤为突出,该地区的土质以较为松软和松散的泥灰岩和冰川沉积物为主,因而易受侵蚀。在暴雨的冲刷作用下,山洪和泥石流时有发生。森林司主管官员 B.洛朗兹(B.Lorentz)在一份关于阿尔卑斯和比利牛斯山区环境的调研报告中这样描述当地环境破坏的程度:“树木被伐光、地表荒芜的情形令人触目惊心,只见山坡贫瘠,沟壑纵横,洪流泛滥”。不仅如此,“ 灾祸还延伸至邻近省份的富饶平原地区,山上(暴雨)冲刷下的泥渣阻塞河床,使其抬高膨胀,无法蓄水,以致洪水漫入耕地”。[6]19世纪 40年代,一股呼吁从国家层面治理山地环境的思潮开始涌现。一些林务官和路桥工程师从科学的角度不遗余力地进行宣传,警告砍伐山林会造成土壤侵蚀、山体垮塌、山洪、泥石流或雪崩,强调恢复森林植被对于调节水循环的重要性,促请政府将山地造林确定为公共政策。著名路桥工程师叙雷尔(A.Surrel)是其中最突出的代表。他在发表于1841年的著作《关于阿尔卑斯山荒溪的研究》中详细论证了森林砍伐与山洪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恢复森林植被视为整治山地、防止平原区泛洪的最佳技术方案。[7]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探讨荒溪治理的专著,曾在法国乃至欧洲名噪一时,引领和开启了山地灾害研究的风潮。
伴随照相术的诞生,一些早期的地质照片向公众呈现出山区地表裸露和剥蚀的景象,引发了普遍忧虑。在1843年法兰西政治与道德科学院的一次会议中,经济学家 J.-A.布朗基(J.-A.Blanqui)不无夸张地预言:“我们必须争分夺秒,否则五十年后的法国与皮埃蒙特(3)中间就像埃及和叙利亚之间一样会横亘着一片沙漠。”[8]1842年版法国《 森林年鉴》收录的各省议会关于森林问题的会议决议中写道:“我们一致认为,在山区、沙丘、悬崖峭壁以及海滨荒野保护现有森林并且绿化荒地具有公共必要性”“鉴于山区造林的必要性,政府应将其列为一项当务之急和神圣义务,并为此进行筹备。”[9]1841年和1843年,森林司司长V.勒格朗(V.Legrand)曾两度向财政部呈交关于山区造林的提案,但均因可能触动农牧业私人业主的财产权,反对者势力强大而被议会延迟讨论。1847年2月,财政部正式向议会提交《关于山区造林和林地保护》议案,这份提案再次因农牧业压力集团的阻挠而被迫搁置。
1856年和1859年,阿尔卑斯、中央高原、比利牛斯山区暴雨频繁,雨水裹挟大量泥土砂砾冲入平原,致使卢瓦尔河、加龙河、罗纳河流域发生百年不遇的洪灾,人员伤亡惨重,冲毁房屋不计其数。面临前所未有的公共舆论压力,第二帝国政府终于决定着手解决这一紧迫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洪涝灾害。1860年3 月 2 日,一份有关山区造林的议案被提交到立法团,在议案所附的财政部长上呈给皇帝的报告中,山地造林被列为“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的重大政策之一”。[10]这份议案在立法团和参议院得以顺利通过。《山地造林法》最终于1860年7 月 28日正式出炉,一方面洪水波及面广、灾情严重是直接原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使然,拿破仑三世个人的因素也不可忽视。第二帝国初期的法国资本主义经济腾飞,自由贸易体系确立,工业和金融业欣欣向荣,政府财力比较雄厚。拿破仑三世深受圣西门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影响,比较重视改善工人和农民的处境,而空想社会主义者“都强调通过一定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干预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的干预)来解决社会问题”[11]。于是,在帝国政权稳固之后,为树立自己的开明社会工程师形象,拿破仑三世启动了包括山地造林在内的一系列规模宏大的农业工程,而帝国初期的专制性政体确保了此类涉及公众利益的法案免受反对派的阻挠。
二
1860年《山地造林法》旨在通过砍伐地复植来绿化山地,防治自然灾害,涉及阿尔卑斯山、比利牛斯山和中央高原各省。预计可造林区域达1133743 公顷,其中大约一半土地属于私人所有,一半属市镇所有。[12]法令划分了强制造林区和非强制性造林区。因地表侵蚀严重而对低地可能构成威胁的区域被划为危险区,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栽种针叶林。法令第七条规定,“如果私人所有的土地处于由皇家政令划定的造林区域之内,个人应当声明自己是否有意愿复植补种,如有意造林,则应在法令规定的期限之内实施工程;如果个人拒绝或未履行承诺,则有可能因公共利益而被剥夺土地所有权”;法令第八条规定,“如果市镇或公共机构拒绝在其所属土地上复植补种,或是无法全部或部分实施,国家或以友好协商方式获得其不愿或无法造林的土地,或由国家来承担造林工程。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保有土地管理权和收益权,直至预支款项本金带利息付清为止。”换言之,倘若土地所有者拒不执行造林或是无力承担这一工程,土地会被国家暂时征用,被临时征用土地的私人或市镇无法得到任何补偿,且收回土地所有权的代价非常高昂。一旦土地被国家征用,个人必须出让一半的土地方能收回土地所有权,以此免除支付造林工程的费用。对于强制造林区以外的区域,即非强制性造林区,国家以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公共机构和个人主动积极开展造林。“补贴形式或为发放种子或苗木,或为奖金”。[13]
《山地造林法》的推行可谓紧锣密鼓。1861年,水和森林管理局下设造林局,即后来的山地整治局(service RTM)的前身,由三十余名水务工程师、林务官以及多名专员组建而成。1861年4 月,法令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后,造林局陆续安排工程师和林务官驻扎相关省份,新建苗圃和树种烘房,经实地考察后划定复植区,对其是否具备公共必要性进行研判。国立水与森林学院校长巴哈德(Parade)受财政部长委任亲赴各省监督法令执行情况,而水和森林管理局局长维盖尔(Vicaire)则重点视察阿尔卑斯山区。《山地造林法》得到了以省议会、大区议会、省长为代表的政府机构的热情响应。到1861年末,享受国家补贴的非强制性造林面积达3237公顷,1862年达7488公顷。1861年和1862年两年间,纳入强制造林范畴的区域多达269个,涉及土地面积达136750公顷,分布在位于阿尔卑斯山、比利牛斯山和中央高原的二十一个省。新建起超过 800个苗圃以及六个大型树种烘干房。两年间耗资总额高达170万法郎。[14]
面对国家的强制性造林政策以及水和森林管理局对地方事务的介入,市镇议员、贵族、乡绅、富裕的农民几乎一致反对。1863年的法令执行总结报告毫不掩饰地指出了这一点:“相关市镇议会,以及接受调查的居民,尽管都承认(造林)项目在理论上的益处,却普遍声称反对计划的执行。”[15]南部山区市镇担忧他们自旧制度以来享有的地区自主权遭到削弱,因而拒绝接受水与森林管理局这一国家机构的管控。林务官被视为一群来自法国东部和北部(即过去的皇家领地),意欲延续天主教乔林神话的人,“他们不够重视地区风俗、文化、气候和地理条件,以及每一块乡土的存在方式。”[16]在南部山区,速生枞树等针叶林木的栽种遭到许多农场主的强烈抵制,因为牲畜无法消化针叶。一些林木经营者和冶金工厂主不能接受长达三十年的禁伐。而农民则害怕人工林取代山区牧场,威胁他们自15世纪以来享有的公共放牧权(droitde parcours)。19世纪上半叶,法国农村人口数量非常庞大,商品经济发展极为缓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村公社占据主导地位,每一块土地都有其利用价值,哪怕最贫瘠的土地、森林、岩石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每年夏季,牛羊等牲畜进山就食,为谷物种植提供天然肥料。从空间上来看,农—林—牧三者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森林、牧场、荒地等市镇共有财产是山村统一的标志;从功能上来看,三者都是传统农业生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网。被剥夺放牧权无异于宣布山区农民的破产,逼迫他们背井离乡,因为他们更像牧民而非农夫。
借助1860年《山地造林法》,国家将触角伸向那些退化严重的荒原和山地牧场,试图以人工林取而代之。然而,这些看似处于边缘化的土地却是旧农业生产体系的重要基石。在土地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山地造林法》无疑加剧了农民的愤懑不满之情,个别地区甚至爆发了骚乱和暴动,比如1864年4 月在南阿尔卑斯省(Alpes du Sud)昂布伦市(Embrun)附近的奥尔镇(Orres)和圣-索弗镇(Saint-Sauveur),愤怒的农民占领植树工地,殴打工人,迫使工程暂停。比利牛斯省(Hautes-Pyrénés)屡次出现破坏苗圃、恶意放火,打砸森林卫队营房的行为。[17]在阿列日省(Ariège),省长不得不亲自出马监督林务官,防止其因执法过严而破坏社会安定。由于执行中遭遇颇多阻力,1860年法令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其实施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法令预期的造林面积为1133000公顷,1860—1870年十年间造林或铺草面积却仅有 37609公顷,年均绿化面积为4179公顷,照此速度需要271年方能达 成目标。[18]
随着《1860年法令》的弊端日益显现,造林局下派的林务官逐步意识到争取山区居民支持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必须将其利益纳入考虑范围。另一方面,他们发现仅凭造林并不足以遏制土壤的极度侵蚀,而适度恢复牧场有助于减轻水土流失对土壤的破坏。在侵蚀并不严重的区域,铺种草皮是更为经济的方式。于是,修订法令的呼声越来越高。林务官们很快抛弃了让森林覆盖山头的乌托邦式的幻想,转而赞成将绿化方式从植树扩展到铺草,因为铺草与畜牧活动并不冲突,是农民能够接受的方案。1864年6 月 8日正式颁布了经立法团和参议院投票通过的《1860年7 月 28日山地造林法补充法暨山地铺草法》(loi qui complète,en ce qui concerne le gazonnement,la loi du 28juillet1860,sur le reboisement des montagnes)。立法团委员会在报告中强调铺种草皮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与植树相比,应优先采用铺草”。法令还规定,对于因土地划为复植区或铺草区而被临时剥夺放牧权的市镇,国家将拨付赔偿金。[19]
作为国家主义的产物,《山地造林法》首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utilité publique)概念,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划分危险区,强行要求土地所有者实施造林计划,甚至赋予国家必要时征用私人或市镇土地的权力,这撼动了自大革命以来私人财产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国家或集体利益面前,私人所有权退居次要,不仅受到限制,甚至面临被剥夺的风险。通过划定土地来治山造林,国家首次将长期被忽视乃至被边缘化的南部山区纳入国土整治规划。然而,《山地造林法》所规定的复植区强制造林、统一推行针叶林、突如其来的禁牧令和禁伐令对传统的农村土地空间利用模式造成了猛烈冲击,可能施行的土地国有化对山区村镇的土地所有权和放牧权构成了威胁,所以招致地方市镇的抵制和农民反抗。正因如此,1864年,《山地铺草法》不得不向山区农民做出重大让步。
三
法国的山地环境治理模式的一大显著特点在于治理措施的集中管理和集中实施原则,即从环境风险评估,到整治区域的划定,乃至具体措施的决策和实施统一由水和森林管理局承担。后者在法国山地环境整治路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主导了19世纪晚期至 20世纪初相关政策的演变,并在山地环境保护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理念与倾向。一种是“国家保护观”,主张排除或严格限定人类活动的干扰,完全从科学的角度出发保护山地生态环境。秉持国家保护观的林务官被称为“国家干预派”,他们提议对山区实施集中化保护,旨在通过控制农村人口,或是以土地国有化的方式将其驱逐出山区。与前者相对立的“社会保护观”则认为,山区环境保护不能不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山区作为“境地”应当融入乡村社会,而不应与之脱离。赞同这一观念的林务官因此被称为“社会学派”。相比国家干预派,“社会学派”林务官对森林的角色和社会功能的认知完全不同。前者倡导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至上,将森林视作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后者认为森林也应为特定社会群体服务,应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国家干预派林务官在森林司内部占据绝对优势。受圣西门思想的影响,他们向往工业理性支配下稳定的社会秩序。正如林务官克拉维(Clavé)所言:”政治动荡与良好的森林管理是不相容的。……唯有国家才有能力保护森林资源。”[20]以毕业于法国国立水与森林学院的林务官为代表的技术精英屡屡指责农民是山地侵蚀的罪魁祸首,认为山区“居民的贪婪和难以根除的积习让人无法指望,对未来的道德信念能使他们在思想上受到强烈触动,从而甘于付出短暂的牺牲。”[21]在痛斥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同时,他们寄希望于强有力的国家,相信集中化的造林可以匡正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这两大现代文明的弊端。
“国家干预派”最突出的代表是水和森林管理局两位声名卓著的林务官,L.塔西(L.Tassy)和 P.德孟采(P.Demontzey)。塔西指出,森林保护既需要长远的眼光,同时还要求“保持整治政策的稳定性,并且牺牲各种利益,而如今有关投资和继承的风俗、法律都不再包含此类条款”。因此,不能指望着眼于个人利益的私人业主具有承担造林任务的意愿。塔西认为,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山区市镇不具备有效管理森林和牧场的能力,而且地方议员在如何合理种植农作物以及开发自然资源方面相当无知。他反对以发放补贴、提供贷款等形式鼓励地方民众参与造林项目,鼓吹林地国有化的必要性。[22]P.德孟采是塔西主张的忠实追随者,他曾主掌下阿尔卑斯省(Basses-Alpes)、罗讷河口省以及沃克吕兹省(Vaucluse)三地的造林项目,1882年被任命为森林司司长。他无视山区农民的不满厉行征地造林,以手段强硬著称。
“社会学派”林务官则从勒·普雷学派(4)的社会改革学说中汲取灵感,反对迁移居民,致力于调和山地生态恢复与当地经济、森林管理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早在19世纪 40年代,勒·普雷就曾撰文探讨森林与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开启森林社会学之先河。他指出,森林是社会价值的保留地,与社会道德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他关心农业问题,认为造林应服务于山区居民,农业与林业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在其代表作《法国的社会改革》中,他对山地森林的毁坏表示痛惜,对家庭根基缺失、个人主义横行的现象深感忧虑,因而肯定国家介入保护森林的必要性。勒·普雷并不反对第二帝国的山地造林政策,但他认为威权性的法规只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只有将恢复传统习俗和民间知识结合起来方能实现山地植被的全面恢复。[23]不同于“国家干预派”林务官,赞同勒·普雷学说的林务官大多长期驻扎实地,熟悉民情,对山区农业人口外流感到担忧。他们眼中的山民“心灵手巧”“ 民族主义”“眷念乡土”,[24]是山地环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们提出,山地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善与地区经济发展,因而倡导“对土地的合作化保护”,以此来遏制山村人口外流。
“社会学派”林务官大都是勒·普雷创办的社会经济学会或社会和平联盟(Les Unions de la paix sociale)(5)的成员。L.A.法布尔(L.A.Fabre)、P.布 弗(P.Buffault)、J.D.萨 依(J.D.Sailly)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家。在法布尔看来,林务官不应囿于所学理论,而是应当走出象牙塔,走近农民,融入外部世界。山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并非单纯的地表恢复,与此同时还需要开展土地改革,经济规划(比如发展人工草原,以养牛代替养羊,扩大奶酪生产合作社)以及社会改革。布弗指出,复植补种不仅涉及林业技术,而是牵扯到整个地区社会经济体系的复杂工程。萨依则主张鼓励私人造林,倡导因地制宜,种植适合当地和个人喜好的树种,成立省级苗圃,恢复牧场。[25]
除理论建树以外,“社会学派”林务官的实践成果也可圈可点。比如社会经济协会成员 A.卡尔维(A.Calvet)曾在1868—1879年担任地区造林部门主管期间试图通过发展奶制品业和奶酪业从实质上改造地区经济。从巴斯克地区到比利牛斯山的加泰罗尼亚,他先后共创办了 20余家干酪生产合作社。[26]林务官乔治·法布尔(G.Fabre)提出了“农—林—牧均衡发展”思想。在其主持下,埃古阿尔高原在1868—1908年40年间种植了上万公顷赤松、黑松、冷杉、云杉等针叶林。与此同时,他尊重当地居民以饲养绵羊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一传统,专门划出一大片牧区供牧民放牧使用,并引导山区经济重心转向奶制品产业,改变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战略。[27]1904年,在 L.A.法布尔、P.布弗等勒·普雷学派林务官的支持下成立了山区整治协会(Association pour l’ Aménagement des Montagnes)。该协会致力于改善牧场环境,抵制国有地的无限扩张,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权。协会先后在下比利牛斯省(les Basses-Pyrénées)、上加龙省(laHaute-Garonne)、滨海阿尔卑斯省(Les Alpes-Maritimes)等地租赁受损严重的牧场进行修缮,禁止夏季进山放牧,在不损害当地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实施植被恢复。
“国家干预派”与“社会学派”林务官之间的分歧不仅反映出二者关于森林的功能与角色认知、山地环境整治的目的、途径和手段之间的差异,也折射出19世纪深刻影响法国社会的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地方主义与中央集权制以及科学技术与民间经验之间的对立。“国家保护观”崇尚一种理想化、抽象化和普适性的森林保护观念,其思想实质与启蒙主义是一脉相承的;而勒·普雷的森林社会学关怀民生民情,重视乡土、情感和民俗,这与19世纪上半叶各种社会学说的兴起,从社会状况出发来思考政治的思潮不无关联。[28]应该看到,水和森林管理局中认同并追随勒·普雷社会改革学说的林务官毕竟只占少数,其理念始终未能占据主流。在农村劳动力外流现象不断加剧的大背景下,发展地方经济并非政府的要务。尽管如此,勒·普雷学派协调森林管理与地区发展的理念对1882年《山地恢复与保护法》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四
第二帝国时期方兴未艾的山地造林运动被普法战争打断。第三共和国成立后,《山地造林法》于1871年被废除。1875年6 月,一场百年不遇的洪灾袭击了加龙河流域,造成 500余人死亡。当年9月,地中海沿岸地区洪水肆虐。一系列的自然灾害使山地整治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最终促成新法令的出炉。1882年4 月 4 日经议会投票一致通过的《 山地恢复与保护法》(Loi relative à la restauration des terrains en montagne)是法国山地整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重要法案。这部法案奠定了法国山地环境治理的基调,是第三共和国留下的重要政治遗产之一,其影响延续至今。相较于1860年《山地造林法》,《山地恢复与保护法》的显著特点在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很显然,这与当时法国的政治气候密切相关。根据1875年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宪法所确立的两级选举制,众议院由成年男子直接普选产生,占法国总人口约七成的农民的态度对于政局而言变得至关重要。而参议院“选民由市政议会代表组成,也就是说首先是由农村的市镇议会代表组成”[29],其选票自然在大选中举足轻重。新法还带有一定的自由化倾向,体现在对执法部门的职权加以诸多限制,以及赋予山区市镇更多的参与权。
从名称即可看出,法令宗旨从“山地造林”改为“山地恢复与保护”,内涵大大扩展,包括山地恢复与保护两个层面,将复植补种、山洪防治工程、规范放牧三大措施紧密结合,由此确立了山地环境整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新法令要求在三年之内重新审查依据旧法划立的危险区,划为山地整治区(périmètre RTM)的条件被限制得更加严格,必须是“地表已遭侵蚀以及风险现实存在”(né et actuel)的区域,即地表侵蚀明显且直接威胁山区村镇安全的区域。[30]整治区的数量因此大幅缩减,这意味着法令的关切重点已从预防地表侵蚀转向消除业已形成的祸患。森林管理局向地方政府提议区域划分,必须经过包括来自山区议员在内的议会投票通过方能以法律的方式认定其“公共有益性”(utilité publique)。山区市镇由此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如位于整治区的土地所有者拒不执行工程,国家不再将土地悉数收归国有,而只是征用荒溪边缘和侧翼地带,且征用土地会事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征用的土地外加原本属国家所有以及通过协商收购的土地被统称为“国有地”(séries domaniales RTM),即专供实施泥石流防治工程和种植防护林的土地,其面积比整治区更小。另一方面,新法延续了国家补贴原则,针对位于法定整治区以外的私人和地方团体所属的土地,法令第五条规定:”对于实施工程改善和巩固土壤、修缮牧场设施的市镇、畜牧协会、奶酪生产合作社、公共机构以及个人,国家将持续提供补贴。”[31]相较旧法,国家补贴的范围有所延伸,修缮和开发牧场也被囊括在内。此外,各市镇应颁布牧场管理条例,并将其列入公共管理条例之中,以此来规范放牧。[32]
具体实施法案的造林局更名为“山地整治局”(service RTM)。林务官的任务不再是一味追求绿化面积,而是通过修筑拦砂坝、开挖排导渠、山坡集水区植树以及牧场管制等方式来治理山地环境。1885年,山地恢复局下设牧业处,其职责一方面在于引导传统畜牧业向集中化程度较高的奶制品经济过渡,另一方面使牧民摒弃古老的、粗放式的、破坏性的放牧,以腾出更多土地供造林和修建规范化的牧场所用。法国学界普遍认为,1882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三十余年是法国山地恢复的黄金时期,可以说成绩斐然。即使以今天的技术标准来看,当时的防洪工程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也是相当可观的。约1500条荒溪上修筑了约十万座规模不一的拦砂坝,工程总土方量将近150万立方米。[33]此外,一百余条雪崩坡道得以治理。另一方面,尽管规模大大缩减,复植补种依旧持续进行,用以恢复荒溪流域的森林生态系统。依据1882年法令划定的整治区共计177 个,预期造林面积达 30万公顷,截至1909年已完成 21 万 5 千公顷。[34]而与造林相配套的牧场修缮工程以及对放牧的规范化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牧民的放牧环境。昔日裸露的山坡被浓密的针叶林所覆盖,荒溪数量大大减少,地表和土壤状况大有改善。此外,牧场集中饲养山羊的传统畜牧业逐步向以饲养奶牛为主的奶制品业转变,深刻地改变了山区经营模式。
以“国家干预派”林务官为首的批评者指责1882年法令过于宽松和自由化。正如德孟采所指出的,由于整治区域局限于土壤侵蚀严重的荒溪,“《1882年法令》使林务官无法开展行动。……林务官不得不等到牧民彻底毁坏山林之后方能介入。”[35]而在出现易诱发山洪的沟蚀情形之前就介入远比侵蚀明显之后才干预要经济、有效得多。于是,1913年8月16 日颁布的《1882年山地恢复与保护法补充法》重新肯定了风险预防原则,划为整治区的区域扩展至山顶和斜坡等脆弱地带,即使其地表状况暂时无虞。1882年法令中判定整治区域具备“公共有益性”的条件是风险“现实存在”的条款被取消。1913年法令不再明文指定条件,即使暂未出现地表崩塌或冲刷成沟等明显的地表侵蚀,只要森林管理局发起动议,在议会投票通过即可宣称“公共有益性”。[36]此外,水系调节也被列为防洪工程的重要目标之一。
《山地造林法》更名为《山地恢复与保护法》标志着法国山地环境整治宗旨的重大转变。需要指出的是,保障山区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非国家干预山区环境治理的初衷。正如林务官塔西所指出的,1860年《山地造林法》的目的“绝非为了开发利用荒芜的土地,而是着眼于保护平原不受洪水和山洪侵袭”这一公共利益。[37]《山地恢复与保护法》的首要目标则是保障山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保护山区农业,使山区村镇一点点融入到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商业网络中。造林不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优先考虑的手段。在弱化国家干预的同时,山地环境治理从单纯的复植补种转向生物措施与土木工程、农业经济转型三方面紧密相联的综合性整治模式。1913年《山地恢复与保护法补充法》则重拾风险预防原则,再度彰显了国家机构在山地环境整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并进一步巩固了与地方的协商合作机制。
综上所述,作为19世纪下半叶法国的重大公共工程之一,山地环境整治运动无疑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正如著名共和派政治家甘必大(L.Gambetta)所阐述的那样:“政府首先应当充当进步的推动者,公共舆论的喉舌,一切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以及一切构成国家特性的活力的创造者。”[38]1860年《山地造林法》带有浓厚的威权主义色彩,强调普适性和去本土化。国家一方面被塑造成国土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捍卫者,但另一方面也被南部山区市镇视为对地方自治传统的一大威胁。而在水和森林管理局内部,“国家干预派”与“社会学派”的观念分歧折射出国家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在第三共和国初期的历史政治语境下,1882年《山地恢复与保护法》部分吸纳了勒·普雷学派林务官倡导的“社会保护观”,山地恢复工程与山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结合使法国山地环境整治融入了社会层面的考量,其内涵得到丰富和扩展。尽管1882年法令的威权主义色彩有所淡化,国家仍然始终居于中心地位。法国在山地环境治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生态脆弱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多方协作。唯有充分考虑民生,使环境整治与经济发展、社会改革三者并行,方能持久和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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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Savoye.La forêt pacifiée.Les forestiers de l’école de Le Play,experts des sociétéspastorales[M].Paris:L’Harmattan,19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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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A.Savoye.La forêt pacifiée.Les forestiers de l’ école de Le Play,experts des sociétéspastorales[M].Paris:L’Harmattan,19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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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A.Corvol(dir.).Les sources de l’histoire de l’ environement(Tome II Le XIXesiècle)[A].Paris:L’ Harmattan,1999:100.
[27]L.Badré.Histoire de la forêt francaise[M].Paris:Les Editions Arthaud,1983:199—202.
[28]参见倪玉珍.从“社会”的视角思考政治——19世纪上半叶法国政治话语的重要转变[J].世界历史,2017,6:19—32.
[29][法]乔治·杜比主编.法国史(中卷)[M].吕一民、沈坚、黄艳红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50.
[30]J.B.Duvergier.Collection complète des lois,décrets,ordonnances,réglements,etavis du Conseil d’Etat(Tome 82)[Z].Paris:A.Guyot et Scribe,1882:218.
[31]J.B.Duvergier.Collection complète des lois,décrets,ordonnances,réglements,etavis du Conseil d’Etat(Tome 82)[Z].Paris:A.Guyot et Scribe,1882:218.
[32]J.B.Duvergier.Collection complète des lois,décrets,ordonnances,réglements,etavis du Conseil d’Etat(Tome 82)[Z].Paris:A.Guyot et Scribe,1882:219.
[33]L.Badré.Histoire de la forêt francaise[M].Paris:Les EditionsArthaud.1983:198.
[34]G.Brugnot.”développement des politiques forestières et naissance de la restauration des terrains de montagne”[J].Annales des Ponts et Chaussées n°103,2002:23—30.
[35]B.Kalaora,A.Savoye.La forêt pacifiée.Les forestiers de l’ école de Le Play,experts des sociétés pastorales[M].Paris:L’Harmattan,1986:65.
[36]G.Lange.Collection complète des lois,décrets,ordonnances,réglements,et avis duConseil d’Etat(nouvelle série,Tome13)[Z].Paris:A.Guyot et Scribe,1913:704.
[37]B.Kalaora,A.Savoye.La forêt pacifiée.Les forestiers de l’ école de Le Play,expertsdes sociétés pastorales[M].Paris:L’Harmattan,1986:65.
[38]A.Delemer.Le bilan de l’étatisme[M].Paris:Payot,1922:5.
注释:
(1)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加斯科涅地区(la Gascogne)朗德省(Landes)、索洛涅(Sologne)地区的治沙造林工程、香槟省(Champagne)的白垩土造林工程以及山地造林工程。
(2)在享有一定自治权的法国南部省份,也曾实施过禁止砍伐和限制放牧的地方法案。如巴塞罗内特市 在1532年出台的森林管理协定(Capitulation de Barcelonnette)中将农民进山放牧的期限严格限定在每年的圣巴尔纳贝日(即 6 月11 日)之前,砍伐森林甚至荆棘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处罚。普罗旺斯省和多菲内省议会曾于17、18世纪数次下达山区禁伐令。参见GustaveHuffel,Economie forestière,Volume1,Paris:Luvien Laveur,1904,pp.132—133.
(3)意大利北部地区名。
(4)该学派的奠基者 F.勒·普雷(F.Le Play,1806—1882)是著名的矿务工程师和政治活动家,被公认为法国社会学的先驱之一。
(5)勒·普雷学派的两个重要组织,分别创建于1856年和187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