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证监会立案调查康得新公司(最新股票简称“*ST康得”)涉嫌财务造假案件,康得新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也被连带调查。受其波及,瑞华所服务的30家IPO公司被证监会叫停。舆论称本次监管为中介机构“大扫除”。
强化监管是近年来证监会工作的一条主线。据公开资料,自2015年以来,证监会办结各类证券违法违规案件306件。其中,2019年上半年办结案件68件,已超过2018年全年数量66件。在2019年已办结案件中,有27件属于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类。处罚金额方面,今年以来5倍顶格罚款屡见不鲜。由此可见,无论从办案数量还是罚款金额来看,2019年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而且更加聚焦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对虚假披露的惩处制度还存在诸多激励不相容之处,主要表现在惩处力度薄弱,重大案查处,轻小案苗头,重行政处罚,轻诉讼索赔;惩处对象错位,重处罚实体,轻个人追责;以及对违规者的惩处常常波及无辜的投资者。这些激励不相容的游戏规则会造成资本市场的逆向淘汰。如果不从根本上对这些激励不相容制度做出变革,那么仅靠监管风暴、加大惩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科创板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科创板近期顺利开板,做到了开门红。但是,科创板的核心是要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这个转变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来优胜劣汰,而不是依赖发审委来把控上市公司质量。因此,科创板更重要的是“下半篇”文章,即建立起完善、可靠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激励相容奖惩机制。这些制度机制的建立,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监管风暴下的康得新与瑞华
1.瑞华的自辩软弱无力
当前最受关注的财务造假公司无疑是康得新。2019年1月15日,康得新公告称其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无法兑付本息,引发市场对其财务数据的广泛质疑。7月5日,证监会指控康得新涉嫌自2015年至2018年间虚增利润119亿元,未如实披露大股东非经营占用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随即展开对康得新和其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7月25日,瑞华负责的30家IPO项目被叫停。7月28日,瑞华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文章《关于康得新项目2015年-2018年年报审计主要工作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辩称其已依规履行了各项审计义务。
康得新财务造假的事实、瑞华在其中的角色和责任当然都还需证监会进一步查实,但是,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瑞华在以下两个方面恐怕难辞其咎。
第一,据深交所的有关问询函,康得新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2亿存款被大股东康得集团以“现金管理”的形式占用。证监会在指控中认定这笔资金应算作康得新向大股东提供的关联借款。这一指控是否成立姑且不论,这笔资金属于会计上所说的“受限制的资金”应是确定无疑的,毕竟康得新使用这笔资金需要得到大股东康得集团的同意。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受限制的资金必须在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项目的附注中予以列示。尽管瑞华在其自辩说明中称曾经“亲自”打印、核对了银行对账单,但显然它并没有检查这笔资金能否正常使用,这毫无疑问违背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要求。
第二,证监会还指康得新涉嫌在历时4年时间里虚增119亿元利润。利润真实性历来是审计业务最常见的风险点,识别虚增利润应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看家本领。像瑞华这样在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中排名第二的大所,面对康得新长达4年的巨额利润造假居然辩称毫不知情,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2.瑞华会不会成为中国的“安达信”?
随着证监会调查的深入,如果康得新、瑞华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瑞华将面临何种惩处?它会不会成为中国的“安达信”? 安达信曾是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01年,安达信审计的客户美国安然公司被曝财务造假,安达信在监管机构穷追猛打之下,最终轰然倒地。“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了“四大”。
由于瑞华之前所审计的多个客户被查实财务造假,所以此次证监会直斥瑞华为“多次触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惯犯累犯”,表态将“从重处罚”。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惯例,瑞华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坐实,5倍顶格罚款多半是跑不掉的。签字审计师的证券审计职业生涯恐怕也将就此了结。瑞华还极有可能丧失“证券业务资格”,而且即便是保住了这一资格,此次30家IPO客户被无辜牵连的前车之鉴恐怕也会吓走所有未来的IPO客户。顶格罚款、审计师市场禁入、吊销证券业务资格,这3个大招是当前证监会所能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了。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实际上既无权吊销瑞华的执业许可,也无权终止涉事审计师的执业资格,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财政部监管的。
相对于安达信的彻底消亡,瑞华所面临的“从重处罚”看起来就如同是从轻发落。这并不是因为中国的证监会没有美国的SEC那么尽职尽责,而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惩处手段比较有限而显得无力。2001年10月安然财务丑闻爆发,美国SEC宣布对安然进行调查。两个月后,安达信申请破产。不过,在美国,申请破产往往是自我保护、逃避惩处的手段,而不能看作一种处罚。此后,美国司法部以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对安达信提起刑事诉讼,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民事诉讼向安达信索赔。显然,最终导致安达信消亡的根本原因,是严厉的刑事诉讼和巨额的民事索赔,而不是美国SEC的调查或处罚。反观我国,类似的刑事、民事诉讼仅仅刚刚起步,配套司法惩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还有很大完善空间。
二、现有惩处制度是激励不相容的
在强化监管的背景下,瑞华撞上“枪口”,证监会强力出手,市场拍手称快。但是,冷静思考,我们就会发现,立案调查、行政罚款、市场禁入、吊销业务资格等措施都存在已久,只不过现在把这些政策用得更频繁,力度更大而已。正如证监会所言,“很多案件现在已经按5倍顶格处理了”。但是,即使最严厉的惩处,似乎也不足以清除财务造假、大股东占款这类顽瘴痼疾。这说明我们的现行政策法规仍然是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对于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仅仅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多罚些款,多禁入几个人,真的会有用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现有惩处制度在细节上还存在诸多激励不相容之处,导致违法者犯了小错可以轻松过关,犯了大错也能从容翻身,而无辜受害的投资人者则不幸陪绑而承受损失。激励不相容制度的结果必然是资本市场上的逆向淘汰。
我们认为,现有惩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力度薄弱、对象错位、无辜“陪绑”。
1.惩处力度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重大案查处,轻小案苗头;重行政处罚,轻诉讼索赔。我们注意到,瑞华2015年因辅仁药业,2017年因亚太实业、振隆特产连续遭到证监局罚单。但为什么却依旧生意兴隆,甚至到2018年末在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中还能坐上第二把交椅?瑞华之前吃了罚单,却能轻松过关,这无非是因为之前的财务造假规模较小,社会影响不大。这或也折射出监管机构对小案的处理心态,认为只要错误不大,就可以通过警示了事。然而,对小案苗头的忽视,不仅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客观上还变相激励了中介机构对违法活动的逆向选择,容忍度越来越高,胆子越来越大,最终酿出大祸。
现有惩处制度不仅忽略小案苗头,而且对于大案的处罚力度也过于薄弱,这主要体现在重行政处罚,轻诉讼索赔。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主体是证监会,而证监会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分别由财政部、司法部、银保监会监管或“主管”,证监会对这些中介机构鞭长莫及;另一方面,证监会能处以的行政罚款,大多以固定金额为限,而不是基于违法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程度,所以证监会的罚款权限与违法行为的危害不成比例。
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索赔机制。美国的经验表明,索赔是惩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最有力的武器,而我国截至目前仅有6起证券违规案件发生过民事索赔,显然还远没有做到对各类案件“应索尽索”。如果能够用好“索赔”这个工具,显然会比交易所的问询函和证监会的罚款更有力度。问询千遍,不如索赔一次。
2.我国在惩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时的惩治对象往往是错位的,表现为重处罚实体,轻个人追责。
美国在惩处和诉讼索赔中,往往是直接针对个人,首先强调责任人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才是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整体的责任。例如在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CEO、安达信涉事合伙人都面临漫长的刑期和巨额的索赔。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的萨班斯法案(SOX法案)更是明确虚假陈述当事人将面临20年刑期和500万美元罚款,此外还附带民事索赔。反观我国,目前还没有审计师因参与财务造假而被判入狱的案例。
我国对中介机构的惩处往往仅限对机构实体本身和签字审计师。在类似瑞华的案例中,处罚事务所,不仅对于瑞华的客户和瑞华的守法员工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消散、阻隔了对于参与违法行为员工的惩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不应当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强调不能因此而混淆了惩处的重点对象。惩处永远是应当施于个体,而不是施于虚幻的机构实体。否则,犯错者不会因受罚而付出惨痛代价,惩处制度也就很难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惩处还应当遍及所有违法行为参与者,上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审计师,下至审计小组的专业成员,都应当由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直接采取措施,而不是由事务所内部惩戒了事。而目前我国对中介机构中个人的惩处往往仅限主要成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审计师。如果每一个违法行为参与者都无法借口“执行上级指令”逃避惩处,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动机抵制乃至举报违法行为,这将极大提高违法行为被曝光、被查处的几率。
3.最近屡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康得新、暴风集团、派生科技、金诚集团等。这看似是惩处违规的雷霆手段,但其实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这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控人中,一部分是由于个人从事违法行为,但大多数是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大搞虚假陈述,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按照目前的制度,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乃至被判刑入狱,其持有的股份仍不受影响。但是,实控人一旦被抓,公司的经营往往会陷入困境,受损的最终还是广大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无辜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会成为违法实控人的陪绑。而实控人如果留得控股权的“青山在”(更有一些实控人通过“代持”或交叉持股等手段早已对相关资产进行了转移),即使坐几年牢出来,依然可以东山再起。还有些实控人依仗其控股权,从上市公司大肆抽取资金,导致上市公司资金流断裂,正常经营活动难以为继。实控人却既不还钱,也不接受政府主导的重组,以拖待变,待价而沽。现有法律法规对这类实控人往往束手无策,眼睁睁看着一个健康的上市公司被拖垮,广大中小投资者由此蒙受巨额损失。
此外,就康得新案例来看,监管机构有可能最终会对康得新实施强制退市。退市当然会使大股东受到惩处,但是其他投资者既没有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也没有参与财务造假,却也要承受退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一个缺陷。
为了避免无辜者陪绑,就应当对实控人实施“精准”惩处。实控人虚假陈述、侵占公司或小股东利益,这些违法行为所依仗的无非是实控人的持股和由此形成的控制权。如果现有惩处措施没有触及实控人的控制权,而仅仅是对实控人个体的人身自由施加限制,那么对于实控人来说,这种惩处只能是隔靴搔痒。
三、建立激励相容的游戏规则,完善监管和惩处制度
要根治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效果,就必须从制度细节入手,建立激励相容的游戏规则。而且,在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的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只有同时做到“早发现”、“严处罚”,才能最大限度完善监管和惩处制度。
1.走“群众路线”发现财务造假行为
成熟市场在预防财务造假方面,非常重视whistle blower,这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举报”。在安然会计造假案中,安然公司内审人员的举报就对案件查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虽有举报机制,但是具体制度设计过于粗糙,事实上很难起到作用。
首先,相关人员缺乏举报动机。由于我国的惩处制度重处罚实体、轻个人追责,所以违法行为参与者个人并不会面临严厉的惩处,从而知情人没有动机冒着得罪领导、丢失工作的风险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其次,现有制度往往要求相关人员在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内部渠道进行举报。这种举报渠道在保密、奖励方面都很难取得举报者的信任。
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由证监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人员的举报,并负责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同时,还要明确对举报者的奖惩制度,被迫参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人员,举报后不仅可以免责,而且可以获得一定奖励,同时对诬告和陷害的情形和人员,经查实也要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者的奖励也应由证监会所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奖励资金从各类证券违法违规罚没款中专项支取。
此外,笔者在分析财务报告时,时常发现某些会计数据无法勾稽。尽管会计数据的勾稽关系在合并报表中会变得复杂,无法勾稽并不必然意味着会计造假,但是这些异常的会计数据既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读性,也可能隐藏了会计造假的线索,所以应当引起重视。目前沪深两市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都会对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一定检查,并经常出具针对会计报表数据的问询函。因此,可以考虑由交易所建立专门的机制,受理(合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数据的疑问,上市公司或其中介机构应以公开渠道对疑问进行答复,并将答复列入财务报告的补充资料。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倒逼财务数据质量提高,拓宽发现会计造假的渠道。同时,由于对会计数据的质疑和答复都是公开的,质疑数量和答复质量所形成的数据库,既有助于评价上市公司信披质量、中介机构工作水平,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发现会计造假的苗头。
2.变报表审计为持续财务督导
现行法规要求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但目前强调更多的是券商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而券商的能力更多集中在合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于财务数据质量,券商其实并没有资质和能力督导。显然,会计师事务所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信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但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模式与持续财务督导的需求不相适应并时常存在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对其财务报告进行独立第三方审计。这个审计每年进行一到两次,是基于单个时点的。在康得新案例中,很多人批评瑞华在康得新债务违约后仍然无动于衷。而瑞华的无动于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已完成了康得新上一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新一年的审计还没有开始,自然也谈不上让瑞华对康得新的财务报告有什么举动。
过去一二百年西方的商业实践确立了以报表审计为主要形式的审计业务模式。我们完全可以突破西方形成的商业惯例,在避免利益冲突和合规的前提下,把报表审计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财务督导结合起来。除审计协议外,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如3-5年期)的督导协议,在此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负责报表审计,而且还必须对会计数据的生成过程进行日常监控。这样做有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进一步压实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能够及早发现会计造假问题的苗头,及时做出反应;二是避免了像瑞华这样借口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报表审计程序来推脱责任;三是持续财务督导所形成的长期服务关系,也能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
3.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信息含量
面对当前会计造假依然高发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有必要出台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
首先,目前财务报表披露和审计的一个重大盲区是上市公司的“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依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列入公司的3张报表内的业务活动,但“表外”不能等同于“法外”。表外业务往往是风险较大,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业务活动。任由这些业务游离于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视野之外,有可能会累积比较严重的企业运营风险乃至金融风险。因此,证监会有必要强化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审计要求。
其次,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充分利用“强调事项段”,改变以往审计意见非白即黑的情况。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是指,在总体肯定财务报告的前提下,审计师可以讨论一些吃不准但又缺乏真凭实据的疑点问题。作为鼓励措施,监管机构可以对于发布“强调事项段”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造假案件中予以一定程度的免责。
再次,针对当前会计造假和实控人利益侵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大股东非经营性占款、货币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详尽的审计报告。这类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仅仅罗列结论,还应当将基本审计证据一并予以披露。
最后,扩展财务报告附注信息的披露要求,对于会计造假比较集中的会计科目(例如营业收入、其他应收款、商誉等)强制要求提供更详尽的附注信息,从而把那些隐藏在重重会计规则之下的会计操纵手法充分暴露在阳光下。
4.针对实控人的控制权“精准”惩处,避免错伤无辜
公司实控人被采取刑事措施,这固然是应该的,但是客观上会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这是在惩罚坏人的同时,让好人陪绑。要改变违法者受罚,无辜者陪绑的现象,就必须对违法者“精准”惩处。由于实控人违法违规靠的是其控制权,所以对实控人的惩处必须在其控制权上“精准”发力。
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实控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控制权的行使将受到限制。对于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实控人,应当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权限,冻结实控人的股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托管,并视情况允许监管机构以公允价值拍卖股权用于偿还实控人对上市公司的债务或应支付的赔偿金。
考虑到各地执法水平存在差异,而且个别地方还存在借拍卖之名掠夺民营资本的情况,可以由证监会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负责上市公司的公司托管、股权冻结、股权拍卖事宜。
5.尽快开展集团诉讼,完善对违法违规个人的追偿
我国自2005年开始试水集团诉讼,目前仍然进展缓慢。投资者保护基金自2005年成立以来,仅承担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3家专项补偿。投资者服务中心自2014年成立以来,仅发起了针对匹凸匹、康达新材、上海绿新3家上市公司的索赔。
集团诉讼源于西方,特别是美国。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完全照搬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投资者可以对证券违法者发起民事索赔诉讼,但是前提是必须由受损失的投资者发起,他人无法代理。在我国,所有的股票交易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算,所以中证登有完备的数据可以显示哪些投资者在哪个证券违法行为中蒙受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可以跳过集团诉讼中“征集投资者”这一环节,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出面,依据中证登的持股数据,代表全体受害投资者发起民事索赔。这样可以极大提高索赔效率,降低索赔门槛和难度。
此外,应当在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索赔中,找准索赔对象,首先应当要求所有违法个人承担赔偿义务,在其的确无法承担时才要求违法个人所供职或控制的实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结语
监管机构高度强调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负起“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但是,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康得新等上市公司的审计表现来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还存在一系列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表现在重大案查处,轻小案苗头;重行政处罚,轻诉讼索赔;重处罚实体,轻个人追责;重惩处主犯,轻保护无辜。为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激励、惩处,我们建议:完善对会计造假的举报、质询机制,通过走“群众路线”发现财务造假行为;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变报表审计为持续财务督导;通过加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和审计、改革审计报告格式、开展对重大财务舞弊风险的专项审计,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信息含量;针对实控人的控制权“精准”惩处,避免错伤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