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十三五”期间“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可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社会相关性,需要诸领域的协调配合和各方面的统筹发展。
一、经济社会发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众所周知,自国家诞生以来便存在国家治理,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国家治理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国家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采取何种治理体系、治理方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是社会结构变革和调整的必然结果,两者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
一般而言,尽管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经济增长率和政治动乱之间的关系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变化。……(当)经济发展水平高,两者之间成反比关系。”[1]尽管这里所论及的是经济增长与政治稳定的关系,但从根本上讲,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治理程度的确存在一定的联系。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达到较高水平、物质财富充足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才有可能摆脱治理手段和技术简单化的不足,以更为丰富多样、切实有效的方式建构社会秩序、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合作与共治。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也促使了教育、可支配收入和医疗卫生等可供配置资源的增多,这为多元主体和公民个人有效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了充分的闲暇、足够的信息和理性认知。如利普塞特所说:“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只有在没有什么真正穷人的富裕社会中广大公众才可能有效地参与政治。”[2]人们所享有的物质财富越多,其参与国家治理的机会就越多,条件就越丰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也越有可能性。
经济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其为国家治理所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上,还体现为经济本身的结构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推动作用。经济发展会推动生产和交换基础上的社会分工进一步分化和细化,而社会分工只有在相互尊重对方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达成,由此所形成的社会交往关系反映到国家治理过程中,即为国家治理塑造了具有平等精神和独立意识的参与主体,并提供了一套基于利益和权利相互尊重基础上的交流交往方式和规则规范,这是国家治理有效运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此外,经济的发展还会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在政治结构方面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随着经济日益向各领域拓展和开放,更广泛的地域、人口和经济社会活动将被纳入一个紧密的体系,在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之中,生态环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科技进步问题、交往合作问题等,都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成为政治上的议题。为此,政府组织的容量必须随之扩展,将各个层次和各领域的问题统筹考虑在内,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以制度的完善提升自身的行政能力,满足日益复杂的发展需要。这样一来,由经济发展所推动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完善,必然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建构提供一个框架,为治理的有效开展提供有效的政府能力支持,从而提高国家治理的效果。
经济的发展也会极大地改变社会的结构。从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迁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作用来看,一般认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往往是启动社会政治发展的前兆,同时,具有多元、稳定等特征的社会结构又是政治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志之一”[3]。任何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进行,社会结构本身的发展及完善程度,决定了国家治理所能推进的程度和范围。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使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社会成员之间的同质性身份被打破,不同的社会身份得以确立,从而形成了人们之间多元化的社会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表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原先的阶级阶层结构出现重大调整,各种利益群体分化组合,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多元的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必然要求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如果不对社会成员的参与诉求给予回应,那么就有可能造成政治冷漠或参与过度等政治社会问题,从而影响国家治理的实际效果。因此,由阶级阶层的分化组合所形成的对原有社会结构和这一结构中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强烈冲击,客观上要求实现政治系统的结构合理化、运行制度化和功能专业化,并建立起和谐的社会价值体系和公正的利益调节机制。这种体系和机制有助于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交流交往,将多元主体的参与活动规范在合理有序的幅度内,保证国家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身份变化,也带来了其思想意识的变化,人们的思维不再局限于之前的单一价值取向之中,不再盲目地服从于政治权威,人们的参政意识、主体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提高,使其以一个积极的政治角色投入到政治生活中来。这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将多元主体的诉求纳入机制化的解决框架之中。这样的一种调整要求政府不能再保留之前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不能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与社会主体的关系,而要构筑有利于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正合理的治理平台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社会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以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充足的动力资源。
此外,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手段。当前,互联网、移动通讯、高速交通等技术将整个社会有效地联系起来,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所带来的通讯手段的便捷,使各种信息可以在同一时空向所有人开放。这样,作为一种重要资源的知识和信息的创造、传递、获取呈现出开放性、互动性、透明性和多中心化的特点,由此打破了各种陈旧体系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固守以往垂直式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机制,则很可能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因此,建立一种新的信息公布和宣传平台就成为必要。这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务信息和工作流程,通过互联网、移动传媒等完善与群众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接受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从而广泛地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有效地引导舆论,进而构筑起一种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信息公布和宣传机制。对于民众而言,由于获取信息方式的便捷和能力的提升,激发了其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同时,由于新型传媒有利于提高民众增强自身声音的影响能力,使得民众能够有效地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并将这种声音传达至相关各方。信息传播机制的转变,势必使民众的声音迅速传达到决策部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创造条件。
总的来看,国家治理是一个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互动过程,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动态变量,不断地刺激这一关系中各要素地位的发展变化,从而演化出不同的国家治理理念、体系和结构。因此,经济社会发展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认识国家治理的发生条件、运行机制,就必须到其所存在的社会发展环境中去寻找原因。正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物质保障,孕育出了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思想意识的各类主体,并为这些主体的治理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议题和交流手段,塑造了主体之间的基本关系。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正是根据这些主体的诉求和关系,改革、创新、完善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思想价值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善,以此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党领导下多元主体间的密切互动和高度协同,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结构和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治理手段、方式的时代化、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最终结果的有效性。
所谓国家治理,顾名思义,其主体乃是国家,作为由国家所从事的一种政治行为,国家治理必须以国家为依托。尽管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内在动力,但是,这种基础和动力能否转换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反应,而国家对治理现代化的反应程度,则取决于国家本身的成长程度。众所周知,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虽然国家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它是国家成长的必然逻辑结果。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是表面上凌驾社会之上并将社会对立面的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的力量。在国家产生以后,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力量的增大,会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而促进国家的成长。因此,讨论国家成长,就不能离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范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则是认识国家成长的基础背景。国家在成长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以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从根本上来说,也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现实政治方面,国家成长的各方面成果,即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到国家制度上来,通过刚性的制度加以保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家制度的发展程度反映了国家成长所能够达到的高度,并进一步决定了国家治理所能够达到的高度。国家治理是国家制度运行、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一套体制机制和实际效果,其能否实现现代化取决于国家制度能否实现现代化,就此而言,国家成长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制度来实现的。
对于国家成长的观察和分析,必须放到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予以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增强和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使得原先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发生变化,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表现为“将普通公民提高到国家主权组成部分的地位”,由此,国家必须“在国家与人民间建立起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4],只有如此,社会成员才会拥有相对自主性。“正因为这种抽象性和自主性,使得国家制度要真正的存在与发展,就必须赢得人民的认同”[5]。就是说,只有作为国家成长具象化的国家制度成为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力量时,其才能获得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民主便成为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首要价值标准。当然,这一价值标准会随着国家制度履行使命、发挥功能而渗入到国家治理中去。民主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融入国家治理中之后,意味着国家治理本身的公共性、责任性和服务性增强,而这正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所必需的重要属性。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国家必须及时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将之前的社会管理者角色转化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授权者,提高多元主体的政治参与水平,促成整个社会权力结构的调整,使以往作为治理对象的社会主体和民众获得参与治理的权利和机会,增强国家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优化和改造传统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生态。
国家制度作为一种刚性结构,是长期成长的结果和过程,包含了对现实政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并依靠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国家制度的这种特性能够为国家治理活动提供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的行动规则。国家治理应当建立在多元主体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然而,由于价值观和利益的分化,社会问题更加复杂和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影响人们交往的因素就变得复杂而难以预期,这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交往的成本,也削弱了主体间互动、协调和合作的可能性,从而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消极作用。为此,必须要以一套科学成熟的制度体系对参与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提供必要的规则规范,提高主体间的凝聚力、整合力。
之所以必须依靠国家制度解决这一问题,是因为国家制度作为国家成长的产物,必然经历实践的检验而表现出长效性与稳定性,因而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提供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使人们的行动受到这一规范的约束,并在这一规范的框架内展开交流交往。而且,国家制度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能够以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作用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其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架构起刚性的保障结构,对于各种超越界限的违规行为予以有效的回击和惩处,从而为多元主体提供一个稳定的治理环境。同时,合理的国家制度因吸纳了各方的合理要求而得以普遍地遵守,使其在国家治理中能够凝聚更多的治理力量,增强多元主体的认同感,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此外,制度对国家治理多元主体的规范作用还体现在制度便于明晰其角色定位。科学成熟的现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然包含对多元主体权利和责任范围的明确界定,尤其是政治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这可以防止某些强势集团或者当权者对国家治理所造成的恶性干扰,减少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增强多元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信任,为化解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制度内的解决机制,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进提供必要的社会资本。
此外,通过完善国家制度促进国家成长,有利于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体制机制、组织形式和实现路径。“国家制度体系决定的是社会生产方式、国家组织形态、国家权力结构以及国家运行形式”[6],制度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是由制度所特有的结构和功能决定的。由国家成长所决定的现代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在内的各层次和各领域的制度,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科层制将整个国家生活完全统筹起来,实现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结构上的条块化,这就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可靠的依赖路径,使国家治理的流程环节不至于出现结构性阻碍。而且,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国家治理行动的具体展开不可能另辟渠道,它必须在既定的国家制度框架内进行,国家制度为其提供体制机制、运行秩序、内在逻辑和基本使命等基础性内容,这样国家治理遵循既有的制度规定也就获得了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支撑。一旦国家治理体系脱离了国家制度的基本规定,也就脱离了其赖以顺利运作的上行轨道,进而丧失国家治理赖以存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建设和现代化发展的颠覆性失败。因此,推进国家现代化决不能脱离开制度的规定性而片面地强调治理的现代化。“把政治改革集中于实际政策层面,会减缓政治制度层面的变革”,反之,“通过一整套惯例、作用、形式和规则等,政治制度对潜在的无序政治过程进行了规范”[7]。政治制度的这种规范作用能够为各主体的治理活动搭建一个确定性的框架,治理主体必须紧紧围绕着这个框架展开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鉴于国家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政府必须以推进国家制度的现代化来促进和保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设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意在说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内在统一,后者是中国国家发展的制度成果,反映了当前阶段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治理的逻辑依据和道路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地规范和有效地解决各种关系,为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现实要求和运行逻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就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但是,不可否认,当前阶段,中国在国家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制约着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发挥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此,必须进一步优化制度内部结构,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党和政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体系,以党的统一领导优化整个制度的协调水平,进而使多元主体间能够在党的统一协调下取得治理共识,达成有效的治理行动。同时,加强法治建设,使制度建设成果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治理过程的有序性,并有效回击对制度的各种挑战,为各治理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从而增强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人的全面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许多检验指标,是否能够吸纳绝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是其不可或缺的标志和检验指数。但是,绝大多数人能够真正参与治理的前提条件,则是其必须获得解放,得到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使人摆脱一切发展阻碍和束缚,使人的个性、能力、知识综合发展,各方面素质日益提高,各方面权利充分实现,各方面需求也得到全面满足,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整体的关系和谐有序。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是内生于其本质要求之中的,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还是其具体过程的运作,如果不考虑人这一核心作用力,都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正如美国学者英格尔斯所言:“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个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等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8]因此,人的全面发展在政治生活中的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导与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但是,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本身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家治理产生推动作用,不能仅仅从抽象的人去加以理解,而应该在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大背景下进行解读。人类从诞生开始,就以社会的形式出现,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把社会集体积累的性质和能力内化到自身,才能获得自身的本质,成为现实的主体”[9]。因此,社会关系发展到哪一步,人的全面发展就会发展到哪一步,由人的全面发展所推动的国家治理也会随之发展到相应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阶段,人的全面发展的标准和水平是不一样的,社会关系之所以能不断发展,其根本推动力在于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生产关系对人的规定性是人的基本规定性。所以,要探究人的全面发展对国家治理的作用程度,就必须在生产关系的视域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彻底厘清人发展的本质,进而在实践中消除各种概念上的混淆,避免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误导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视域认识人的发展对国家治理的作用,首要的就是抓住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一主要矛盾。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言,虽然其国家治理在形式上规定了公民享有参与国家制度和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利,以“人民的同意”作为其治理合法性的来源,但是其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造成了社会力量与个体自身的分离,从而使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了对抗性。为了缓解这种对抗性,资本主义国家必须通过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来美化现实,通过娱乐、消费、舒适来掩盖生产关系中的冲突,这使得人不可能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由此也就在现实中失去了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能力,使得民众对公共事务治理变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参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从“普遍物化”的社会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转变,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0]。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摆脱外在于人的异己力量的统治,保证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可调解性。因此,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价值诉求和奋斗目标,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创造更大的可能性,使国家治理现代化真正成为现实。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意味着解除了生产关系对人的束缚,这为人的能力素质的提升、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提供了基本条件,进而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内在驱动力。国家治理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具有一种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国家治理能力作为这一系统实际运作的能力,也会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而提升。但是,当代的国家治理需要面对极为复杂的社会局面,尤其需要面对主体之间的复杂多样的交往关系和利益关系,建构强劲的动力机制。“动力机制最重要的社会表现是活力”[11]。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运作的唯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只有不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劲的动力机制。而这种动力机制的实现首先需要人的活动摆脱外界的束缚,尤其是生产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能够获得更为广阔的交往关系,这是社会成员的政治人格逐渐成熟、政治能力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成员自律、自治能力增强的必要前提条件。只有在这一前提下,社会成员才有可能形成具有宽容与妥协精神的交往方式,提高人与人之间行动的协调程度,由此构建一套平等、规范的社会互动方式。这样的一套社会互动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它能够使国家治理中的主体间的交流、沟通和协商获得来自人们社会交往能力方面的支持,为国家治理活动的展开提供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环境,从而提高治理过程的通畅顺利和治理结果的切实有效。
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思想意识境界的提高,这会从社会意识层面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目标指向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里的人的全面发展是将其作为一种价值与理想来说的,这种价值和理想并不能自发地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作用,它需要将自身具化为一种机制才能完成这一任务,这一机制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机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它能使蕴含人的全面发展的规范与价值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为人们塑造价值共识,这对于社会转型期更具有积极意义。由于原有的同质性社会被分离成诸多异质性主体,各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不平衡甚至尖锐对立的局面,反映到社会意识层面,就是各种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相互激荡,缺乏共同的价值指引。如果不对这些分离的价值取向进行整合,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多元主体的冲突乃至撕裂,从而削弱治理共识,影响实际的治理效果。因此,必须剔除、转化各种异质的思想观念,增强主体间的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够把国家治理中的各个主体有效凝聚起来,提升多元主体的治理“默契”,增强治理的力量。应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这种引导作用,当人们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时,受核心价值观影响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必然会在其中发挥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12]因此,作为一种主流社会意识的核心价值观,通过社会化过程,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价值影响和智力支持,由此构成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条件。
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为人的能力和素质的发展。人的能力和素质的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其不仅决定了人自身价值能否实现,也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实际效果。对于当代治理理论而言,其兴起的重要背景之一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以代议制为主要参与方式的精英民主体制已经无法满足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诉求,因而需要吸纳更多的民众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而国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政治社会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并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变迁的影响,这就要求参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如熟悉政治生活、掌握政治参与技巧、了解政治参与的规则和程序等等。人民具备这种素质和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得以确立、发展、完善的必要实现条件,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得以顺利运行的动力机制,它从参与个体的角度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不仅如此,民众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能力还直接影响着民主原则能否在国家治理中得以实现,而民主原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之一,不具备必要能力和素质的参与主体在国家治理中是难以发挥作用的,遑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了。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上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为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智力、动力、整合和方向等方面的重要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坐等社会主义已经实现的全面发展自由王国主动来临,而是依然要创造这一目标实现的条件,并以此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向更高程度发展。就当前而言,尤其应该通过民主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公平公正的建设,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对于民主法治而言,其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既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规范公权力的运用,畅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进行监督的渠道,发挥代表制的作用,由此形成围绕法律展开的动态的、有序的政治参与格局,保证国家决策始终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社会公平公正的建设和实现则要求我们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和保障机制等,防止和避免社会交往中的“潜规则”、歧视等“异化”现象,使人的全面发展获得来自社会体制方面的切实保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塑造合格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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