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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有制成分对中国GDP和就业的贡献分析

庞大的国有经济是中国经济一个广为人知的特色。但国有企业对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就业的贡献究竟有多大?因为现有统计数据没有对此提供直接的答案,本文试图作一些估算。

I. GDP

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和《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的中国的官方统计数据没有按所有制对GDP进行分解。很多研究因此试图通过估算各种所有制成分对GDP的贡献来理解中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比如,2000年,当中国的私营企业开始快速增长时,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2000)在一项研究中把中国1998年的GDP分成了三个部分: 国有经济37%,集体经济12%,包括农户在内的私营经济 45%。尼可拉斯-拉迪在研究2010年代初期私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时 (Lardy, 2014),对相关的统计数据分行业地进行了详细分析。更为近期的研究是卡斯滕-霍尔兹 (Holz, 2018)的一篇论文。按他对各行业增加值中国有企业份额的估算,国有企业在2015年GDP中的比重是39%。

2018年10月和11月,中国政府高层领导人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私营企业的讲话,其中提到私营企业对GDP的贡献在“60%以上”。如果讲话中提到的“民营企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包括私人农户(它们不属于“企业”),那么他们的讲话中提到的这个数字为估算国有企业在GDP中的贡献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因为国有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GDP中份额可以看作是GDP总额减去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人农户的贡献之后的余额。

本节以下部分使用两种方法来估算国有企业在GDP中的份额。一是余额估算,即在总额中减去国有企业之外其他经济成分的份额。二是直接估算,即像霍尔兹 (Holz, 2018)那样分行业估算国有企业在增加值中的份额,然后加总。

A. 余额估算

外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公布外资工业(采矿业、制造业、公用事业)企业的数据,但其他行业外资企业的数据获取更困难一些。外资企业包括外资全资企业,也包括非全资的企业。有些外资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中可以有很大的内资(私营或国有)成分。本文假定如果一个外资企业由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控制,国家统计局已经将其归入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类别。

2017年,外资工业企业占全部规模以上(销售额2000万元或以上,简称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2%,内资企业占78%。因为第二产业在2017年GDP中占比为40.5%,如果外资工业企业在其中的份额可以假定为22%,则它们对2017年GDP的贡献应为8.9%(40.5个百分点的22%)。

外资非工业企业在GDP中的份额估算要更为复杂一些。因为没有产出方面的数据,一个替代的方法是看外资企业在城镇非工业行业的就业中的比重,同时假定外资企业在乡村就业中的比重可以忽略。国家统计局城镇就业的数据显示,外资企业城镇就业总数为2581万人,而外资工业企业就业为2052万人,也就是说,外资非工业企业就业人数为529万人。另一方面,2017年城镇就业总数为42462万人,规上工业企业就业8958万人。如忽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就业,非工业城镇就业应为33504万人。由此得出外资非工业企业在非工业城镇就业中的比重为1.6%。如果假定2017年外资非工业企业对第三产业GDP的贡献也是1.6%,因为第三产业占GDP的51.9%,外资非工业企业在GDP总额中的比重应为0.8%。

以上两者相加,工业和非工业的外资企业对中国2017年GDP中的贡献应为9.7%。

私人农户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第一产业(农、林、牧、渔)在2017年GDP中占比为7.6%。这些行业以私人农户为主体但国营农场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也有参与。按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国营农场的贡献包括:

• 农业总产值的6.6%;

• 大牲畜的3.1%和猪、牛、羊肉的2.9%;

• 水产品的2.5%。

据此可做如表1的估算。

表1:国营农场在农林牧渔业产出中的份额(%)估算,2017

Note: n/a = 无数据。

假定国营农场在第一产业GDP中份额也是4.6%,因2017年第一产业占GDP总额的7.6%,国营农场在GDP总额中的份额应为0.35%。第一产业中也有私营企业,但它们对GDP的贡献可能已经包括在政府领导人所说的“60%以上”的数字之中。使用现有数据无法估算这部分GDP的规模。虽然有此遗漏,但如果说2017年私人农户对GDP的贡献为7.2%(7.6%减去0.35%),应属合理估计。

小结

以上结果相加,外资企业和私人农户在GDP中占比应在16.9%左右。如果内资私营企业的比重在60%以上,那么私营部门的总比重应该在76.9%以上,剩余的23.1%为国有企业的份额。表2是对估算过程的一个概述。

表2:2017年国有企业在中国GDP中的份额:余额估算

B. 直接估算

国家统计局把中国2017年的GDP分解为9个行业的增加值之和,包括一个“其他”行业。直接估算国有企业在GDP中的比重,也就是估算国有企业在这9个行业的每个行业中的比重。但是,公开数据中没有行业层面的国有企业增加值数据。与增加值最接近的替代指标之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财政杂志社出版的《中国财政年鉴》(以下简称“财政年鉴”数据)公布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国家统计局也公布一些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不过,财政年鉴数据所使用的是自己的行业分类,与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分类不完全吻合,这是需要设法处理的一个问题。 下面的分析中只要可行就使用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增加值的近似指标。对各行业增加值中国有企业份额的估算以及所采取的方法如下。

1) 农林牧渔业:4.6%。见上一小节。

2) 工业:21.1%。国家统计局公布规上工业企业和其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数据。为把规下企业的产出也纳入考虑,假定其对工业产出的贡献率为10%。由此得出2017年全部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259067.6亿元 (1133160.8亿元* (10/9)) ,其中国有企业(假定全部是规上企业)265393亿元,占比21.1%。

3) 建筑业:38.5%。这是国有建筑企业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财政年鉴数据)占全行业(国家统计局数据)的比重。建筑业的国有企业通常比非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资本密集度,意味着其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份额可能会高于在增加值中的份额。但如使用它们在建筑业总就业中的比重(4.9%,数据来源相同),则可能会低估它们对GDP的贡献。

4) 批发和零售业:36.9%。这一估算稍微复杂一些,原因有二。

• 首先,和工业的情况类似,国家统计局数据只覆盖“限额以上”的贸易企业,而限额以下企业的个数非常庞大。把国家统计局2013年数据与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到,按个数计算,94%的批发零售业法人实体属于限额以下企业,而且这主要发生在私营部门,国有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要更大。这样的问题在工业中也存在,但根据2013年数据,工业行业中规下企业按个数占全行业总数的85%。为此,限额以下企业在批发零售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重假定为20%,全行业总额因此为614232.8亿元。

• 其次,财政年鉴的分类把批发零售与餐饮业放到了一起,而且2013年不再列出餐饮业的数据。2013年,餐饮业在整个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为3.7%,假定2017年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26361.5亿元,在批发零售业行业总额中占 36.9%。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77.3%。这个行业没有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因此只能使用就业数据。财政年鉴提供的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分两个行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和电信。但国家统计局2011年以后的就业数据缺少两个分行业:城市交通和电信。此处使用2011年全行业就业人数 (7795215) 和国有企业就业人数 (6023000) 作为近似值,由此得出的国有企业比重为77.3%。值得指出的是,对这个行业来说,就业数据尤其不是产出数据的一个很好的替代。首先,虽然2011年是最近的有完整数据的年份,但如考虑到2011年之后私营部门在这个行业的参与增加(如快递业),则使用这一年的数据估算2017年GDP中的份额有可能高估国有企业贡献率。 其次,低估国有企业贡献率的风险也同时存在,因为国有企业的资本密集程度过去若干年一直是不断提高的。财政年鉴数据显示,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和电信两个行业的职工人数总数从2007年到2017年仅增加11.2%, 而销售收入增加1.7倍,资产总额增加4.6倍。但是,国家统计局关于这两个行业的数据都没有按所有制分解,因此很难找到合适的数据来加以调整。

6) 住宿和餐饮业:8.8%。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8736亿元。但财政年鉴因其特有行业分类没有这个行业的数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此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只有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类的数据,其中一部分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混在一起被归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如下:

• 2011年,财政年鉴餐饮业国有企业数据显示,其主营业务收入比国家统计局按登记注册类型公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类型的加总大35.3%,因为一部分国有企业国家统计局归入了其他登记注册类型。

• 假定2017年情况仍然如此。两个登记注册类型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加总后乘以1.353,得出的772.3亿元可以作为此行业全部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近似值,在全行业占比为 8.8%。

7) 金融:88%。财政年鉴数据只覆盖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统计年鉴》也没有按所有制分类的金融机构产出和资产的数据。这里使用来自其他来源的两个数据,并假定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部门总资产中的份额等于其在增加值中的份额:

• 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提供的数据显示,除中央银行外中国金融部门的总资产2017年底为273.8万亿元。

• 国务院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2007年底国有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241万亿元。这个数字是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部门总资产数字的88%。

8) 房地产业:24.6%。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房地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95987亿元,而财政年鉴数据表明该行业国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3625亿元,占比24.6%。

9) 其他:7.7%。国家统计局的分行业增加值数据把9个国民经济行业归入了“其他”类。

• 其中6个在财政年鉴数据中有5个大致的行业对应。它们是:(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卫生、体育、福利; (3)教育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两个行业——教育、文化和广播;(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5)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机关团体及其他。按国家统计局数据,这6个行业2017年的就业总数为5322万人,而按财政年鉴数据,所对应的5个行业国有企业的就业为221万人,占比4.2%。

• 另外3个行业在财政年鉴数据中没有清楚的对应:租赁和商业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这3个行业2017年的就业总数为869万人。在财政年鉴数据中,剩下两个行业在国家统计局数据中没有清楚的对应:地质勘探和水利;社会服务。二者2017年的就业总数为254万人。假定国家统计局数据中的这3个行业和财政年鉴数据中的2个行业大致可比,则国有企业的份额为29.2%。这个比重主要是由于财政年鉴数据中的“社会服务”行业。这个行业的就业过去十年快速增长,但其具体定义尚不清楚。

• 对以上两个占比作加权平均,国有企业在被归入“其他”类的9个行业的就业中的比重估计为7.7%。假定国有企业在这9个行业的增加值中的比重与此相同。

将以上估算加总,2017年国有企业在中国GDP中的占比应为27.5%,见表3的概述。

表3:2017年国有企业在中国GDP中的份额:直接估算

II. 就业

估算国有企业在就业中的份额,其方法也可以有直接估算和余额估算之分。但较之于GDP,直接估算就业份额要简单很多,因为财政年鉴有非金融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数据,2017年为3326万人。至于金融行业,国家统计局数据中有“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年为143万人。国有单位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其他国有单位例如事业单位,但依据现有数据无法再分解。不过,金融行业的国有单位多数都是国有金融机构,它们都是金融行业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之外的国有单位就业应该非常有限。假定金融行业的国有单位就业等于国有企业就业,则2017年非金融和金融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就业总人数为3469万人,占当年全国就业人数77640万人的4.5%。

不过,如果采用余额估算的方法去看剩余的95%,就会发现这个数字很可能低估了国有企业在就业中的份额。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进行余额估算。

A. 可能的低估问题

国有企业之外的就业可以有四个类别。第一个也是最大的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按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为34107万人。这个数字确如政府高层领导人2018年讲话所说的,占当年城镇就业的80.3%、总就业的43.9%。

第二个类别是私人农户。国家统计局数据把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进一步按城镇和乡村分解,使得计算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之外的其他乡村就业成为可能。2017年,这个数字是23746万人,或全国就业总人数的31%。

第三类是国有企业之外的国有单位就业。这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以及所属的社会组织(“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或“机关团体”)。这部分情况稍微复杂一些,但以下几点是已知的:

• 事业单位就业集中在国家统计局分类中的5个行业,即“农林牧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2017年,这5个行业的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是2897万人。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2017年的就业为1710万人。

• 以上加总,国有企业之外的国有单位就业在这6个行业为4608万人,占全国就业的5.9%。

第四,所前所述,外资企业2017年的城镇就业为2581万人。

表4把以上结果综合在了一起,可以看出仍然有9130万人的就业没有出处,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8%。换句话说,如果采用余额估算的方法,2017年国有企业在中国就业总人数中的比例可以达到16.3%。

表4:按雇主的所有制类型分解2017年中国的总就业人数

B. 对余额的可能解释

如此庞大的余额解释起来不大容易,但有两个因素有可能起了作用。

其一是在财政年鉴数据中国有企业有可能没有把它们聘用的农民工和临时工算作“职工”来报告,但这些就业人数被包括在了国家统计局的就业总人数之中。事实上,国家统计局确实曾经报告过2016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就业人数为4587万人,比财政年鉴的数据高出967万人。但要解释9130万人的余额这个数字还是太小,而且这个指标国家统计局好像只公布过一次数字。

其二是事业单位的就业可能被低估了。在表3包括的5个行业之外,其他行业肯定还有事业单位。但尽管依据现有数据无法将其与国有企业就业分离开来,由此引起的遗漏应该不足为虑。根据2013年的一个官方报告,事业单位总数为126家,就业人数3000万人,其中一半在教育行业,另外四分之一在卫生和农技推广服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1582万人。如果这个数字等于事业单位总就业的50%,那么表3的数字对事业单位就业低估了267万人。但要解释9130万人的余额,这个数字也还是太小。

C. 其他可用数据

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13》公布的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包括19个行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所有法人单位2013年的就业人数(表A-10)。这本应是估算国有企业就业可以使用的数据,但遗憾的是这组数据有两个缺陷。

首先,这组数据应该是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混在了一起。例如,该数据显示教育行业就业1913万人,其中,国有企业1910万人。这显然是事业单位就业人数之误。

其次,该数据使用的分类把所有制类型和法律形式类型混在一起,同时又没有专门为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一个指标,这样就把一部分国有企业留在了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类别中。所以,即便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业人数之和都难以确定。

收集了2018年数据的第四次经济普查按计划将于2019年开始公布数据,希望新的数据能提供更多的信息。

III. 结论

综上所述,按本文的估算,2017年国有企业在中国GDP中的份额应为23%-28%,在就业中的份额在5%-16%。

值得提到的是,关于国有企业在工业行业产出和就业中的份额有更简单的数据。2017年,在销售额大于2000万元的规上工业(采矿业、制造业、公用事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国有企业占39%,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23%,在从业人员总数中占18%。

(作者得益于世界银行经济学家赵峦提供的评论和材料以及世界银行中国局局长Martin Raiser的指导。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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