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好生活的诉求,在古希腊时期就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工作与时日·神谱》一书中,赫西俄德(1991)描述了一些美好的日子,指出这些美好的日子是对大地上的人类的一种恩典,其余的日子不会很吉利,因为这些日子捉摸不定,不能给人类带来任何东西。“每个人都有自己特别喜欢的日子,但几乎没有人能说出究竟为什么。一个日子有时像一位继母,有时又像一位亲娘。一个人能知道所有这些事情,做自己本分的工作,不冒犯永生的神灵,能识别鸟类的前兆和避免犯罪,这个人在这些日子里就能快乐,就能幸运。”(1991:25)但是,这些好日子并非只是依靠神灵,还要依靠劳动,“人多多干活,财富增长快。如果你心里想要财富,你就如此去做,并且劳动、劳动,再劳动”(1991:12)。此后,希腊哲学家从不同视角探讨“人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认为,古希腊将人区分为自然人和社会人,并从社会生活引出的词汇来描述自然人。他们认为自然人是以某种社会秩序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人的资格意味着要对某种特定社会秩序有明确的认知、对个人应该过什么样的政治生活有一定的预设。同样的,在中国古代典籍《论语》《庄子》和《道德经》中,均涉及对个人日常生活中理想状态的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城市化和市场化逐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在这个过程中,人也在逐渐转型,但是人的转型不仅是一种意识的转变,还对个人拥有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提出了挑战与诉求。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面对中外媒体记者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换言之,在转型社会中,个体意识的转变,也意味着一种对自我身份认知的转变。无论是主动追求还是被迫重塑,有限的身份认同几乎总是建立在一种对“集体记忆”的呼唤之上的。这种呼唤也是依靠传递记忆而建构一种获得感的过程。阿尔弗雷德·格罗塞(2010)认为,媒体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只有具有冲击力的事情才能让信息的消费者感兴趣。对于中国当代农民而言,无论是主动追求亦或是被动重塑,他们对自我生活的设计和认知的形成,既是在社会历史变迁中、个体意识觉醒中,也是在公共政策引导和媒介传播的信息环境中形成的。有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民群体,较大的一个变化是个体的崛起。“整个改革开放时期都可以看出国家通过消除或减少之前的制度性支持为个体松绑、但是同时又力图保持对个体的政治控制的一个过程。这种从社会主义脱嵌的过程一直受到那些乐于寻找新机遇的个体的欢迎、并被誉为个体的解放,但是对那些试图维持其特权的个体而言,这意味着被国家抛弃,因此必须抵制,换言之,我们可以区分为自愿和非自愿(或强迫)的脱嵌。”(转引自阎云翔,2011:19)农民的个体化过程,是一个自愿和非自愿的脱嵌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新的制度变迁中农民自愿或者非自愿再度嵌入的过程。一方面,农民在制度化嵌入和制度化脱嵌过程中不断调适自身;另一方面,原有的传统和集体的影响力不但没有消失,还成为农民进行新的生活设计的资源。
那么,何为农民眼中的美好生活呢?与此问题相关的研究,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点通常集中在农民日常生活的逻辑研究和幸福指数的测量两个视角中。
就第一个视角而言,“过日子”这一概念被认为是概括农民日常生活特征的词汇。陈辉(2011;2012)认为,“过日子”直接对应着农民自身的再生产、家庭再生产、社会关系和生活意义的再生产,它既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套生存伦理,蕴含着中国农民特有的一套生活逻辑。过日子也是一个人从生到死的生命过程,是以人、财、礼为基本要素的家庭生活过程。吴飞(2007)认为,人的命运在家庭生活中展开,过日子也就是不断与命运博弈的过程。陈辉(2013)研究提出,农民生活哲学抽象为“过日子精神”,这种精神气质,是中国小农在漫长农耕社会中历练而成的生存伦理。简小鹰、谢小芹(2015)认为以“过日子”为中心的农民生活,其价值归属的意义在于生活本身,而不是在生活之外,村庄生活系统是农民“过日子”的行为逻辑的叠加和延续,在这个过程中,村庄秩序和价值也就不断地被生产和再生产出来。
针对第二个视角的研究,即学术界在对幸福感的研究进程中,通常有两种研究取向,一种是探讨影响幸福的客观要素,主要包括生活质量和各种人口统计学变量等的影响;另一种是着手从个体的主观内在角度加以解释。贺青梅、李海金(2013)认为,对于当下的中国农民而言,其幸福感主要来源于期望值与满足度之间的均衡。熊彩云、孟荣钊、史亚峰(2014)研究指出,具体而言,农民幸福感虽然仍较大程度地受物质条件的影响,但对政策环境和政府治理的依赖程度更深,加之对未来幸福生活的信心缺乏,极大地影响着当前的幸福程度。陈晶(2014)认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城市社会中处于高风险地位,其主观幸福感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就业收入风险、家庭结构风险、社会保障风险、城市社会参与及融入等潜在的风险因素对幸福感均有显著影响。陈讯(2014)从年轻妇女“抛夫弃子外逃”现象出发,指出婚姻主体追求个体性生活体验的欲望在逐步增强,也隐含农村年轻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种选择。
现有研究文献中,对农民工日常生活逻辑的研究,如果将视角集中在农民生活的基本形态及其背后的伦理与哲学方面,其内在冲突在于:试图从局外人的视角审视另外一个群体的生活逻辑,附带了从传统人到现代人二分法的价值预设。在这个价值预设中,农民始终被看作是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中“被镶嵌”在以生存为导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诉求中,“过日子”因此成为一种农民生活的核心逻辑。但是,“局外人”又如何真正能够“外在于”农民群体并将“局外人”自身与农民群体割裂开来呢?而从幸福视角对农民的研究,则在主观和客观两种路径上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农民对幸福的认知是与对未来理想生活的目标相关联的,仅仅从“当下”考量农民的感知,容易陷入去处境化、去历史化和经验主义的局限中,忽视了鲜活的个体生命本身的诉求。
基于上述研究基础,笔者关注如下问题:作为不断个体化过程中的当代中国农民,他们眼中的美好生活是什么?
本文对上述问题的讨论所引述的材料,将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来自于笔者自2011~2018年在北京郊区对农民的职业调查、观念调查和媒介使用状况调查。第二部分来自于笔者在2011~2018年间对农民进行的就业观念培训中所获取的资料,其中,面对面授课人数1万人左右,远程授课人数(即观看笔者授课资料的录像的人数)15万人左右。第三部分来自于笔者2006~2018年所做的关于农民工群体的调查资料。第四部分来自于笔者2018年7~8月在北京郊区对农民合作社的调查资料。[1]这些资料考察的是近十年来对农民的观察与访谈,既可以满足经验的需要,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中的历史发展因素,部分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本文的论述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农民的制度化脱嵌与个体化选择;(二)个体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设计;(三)信息传播与农民个体的美好生活;(四)结论与讨论。
农民的制度化脱嵌与个体化选择
就历史追溯而言,巴林顿·摩尔(2012)指出,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社会的一个结构性缺陷在于将农民与上层阶级和统治政权连接起来的纽带本身存在一系列的弱点,他们并没有承担对农民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职能。政府通过谷仓制度、保甲制度、乡学制度来加强这种纽带关系,但是,在缺乏农业技术的典型农业社会中,这种现代治理技术还仅仅是一种没有结果的胚芽。而农民和上层阶层之间的第四个纽带——宗族和父系世系家族,则扮演着更为有效的角色。换言之,在当时的中国,宗族和父系世系家族已经发展成为中国中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之间唯一重要的纽带(2012:201~211)。就中国农民而言,较少有机会需要一个乡村的农民一起来协作完成一个任务,形成团结的习惯,“中国的乡村更像是一众多农民家庭聚集在一起居住的一个场所,而不是一个活跃的运转良好的社区”(2012:213)。费孝通(1998:9)对20世纪30年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描述则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余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生活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每个孩子都在人家眼里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中国的乡村社会在不同形式的土地改革中,所依据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将土地平均分配给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而不是分配给家庭的形式,削弱或者瓦解了土地财产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关联,农民个体(而不是家庭)开始依赖国家的基层管理单位而建构自己的日常生活。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农民以各种方式“消解着”与土地之间的“天然关系”。于是,一部分农民进城打工,另一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他们以个体的职业选择为中介,试图摆脱改革开放之前对农民个体的几重束缚:第一重是身体流动的束缚;第二重是务农职业的束缚;第三重是行政的规制;第四重是农民观念的自我束缚。身体流动是农民改变自身的第一步,也是制度化脱嵌的开端。Shanin(1971:203)认为,当下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典型的农民社会,典型的农民社会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必须一半是农业人口;第二,劳动人口必须一半以上从事农业。依照这两条标准,中国的乡村社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通过身体流动和职业选择,自动自发地将典型的农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消除”并开始向新的社会形态转型。无论是外出流动还是留守在乡村,农民的职业形态都发生了变化。因为在传统农民社会中,是没有领取工薪的佣工或者日工出现的,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本身则标志着农民阶层的终结。艾伦·麦克法兰(2008:32)指出:“在农民社会,合作生产者是共同所有者,也是联合消费者,因为同一单位消费着自己生产的大部分产品。”
笔者观察发现,首先,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制度化脱嵌是以身体流动为突破口的。农民个体的身体不再是“被拘禁在”乡村社会时空中的身体,而成为可以“行走的身体”,而这个“行走的身体”一旦成为个体行动的决定者,也就意味着农民个体从乡村社会行政管理体系中“脱嵌”过程的开始。当个体“身体”成为农民行动的决策依据时,无论是作为家庭的生存规划还是职业规划,亦或是作为个人生活规划,此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全体社会成员之一的行动者,而不是作为农民社会的行动者。
其次,农民的制度化脱嵌过程,虽然是从身体的行动开始,但却是从职业的随机选择开始的。可以说,外出打工这个概念,在改革开放40年之后,已经成为一个“常识性”的认知。老一代的农民,几乎都离开过村庄,外出从事非农职业活动,他们一般都会去不同的城市打工,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可以体验不同的城市生活。多数农民在55~60岁之间返回家乡,继续务农,或者成为留守老人照看儿童,或者在村里再度从事农业劳动,形成一种新的乡村生活方式。
最后,农民的制度化脱嵌过程,以身体流动和非农职业的随机选择的形式,一方面削弱了农民与乡村基层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开始再度依赖乡村基层治理机构。形成这种现象有制度上的因素,也有个体在市场中自我选择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在于城乡户籍的限制、人与土地关系的限制等;个体的因素在于家庭的限制、个体职业以及能力、观念的限制。除了这两种因素之外,还有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比如疾病、养老、意外事故等因素。这几重因素混合在一起,在制度脱嵌中又加入了制度再度嵌入的过程。
黄宗智从经济史和法律史研究的角度指出,大多数农民工家庭中,“半工半耕”的逻辑仍然适用。留守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一般在生活上都会部分依赖外出打工家人的补贴,而在外的打工者则会依赖老家作为一种失业或者“退休”之后的保障。换言之,在全球化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所形成的大规模就业形势之下,农村家庭仍然是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而存在。同时,研究表明,外出农民的家庭团结认同感,更多地与乡村社会的家庭文化和社会结构之间关联在一起,离开了乡村社会之后的打工生活(尽管在城市中他们依然保留了血缘和地缘的很多联系),则培育了农民工,尤其是农民工的第二代、第三代更多关于个人主义的诉求。但这种个人主义,并非是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也并非是阎云翔所说的“利己的个人主义”,而是家庭个人主义。这里的家庭个人主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进行选择时,原有的父权制模式遭遇了较大的挑战,新一代农民工,经历了城市中各种观念的晕染之后,更多地依靠个体所获得的观念和价值体系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从辍学开始,一直到寻找工作,直至最终走向新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中。在这个过程中,父权制的影子始终存在,但是新一代的选择力量正在崛起,他们会采用自己可以接受的形式,实现与父权制之间的并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并存,并非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种动态过程的诸多因素,便成为家庭权力关系改变的过程。
笔者认为,中国式农民的个人主义意识,一定程度上是20世纪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离开了乡村外出打工的农民,在职业选择和身体流动中,将这种个人主义意识落在实践之中,形成了中国特色农民式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一方面是家庭式的个人主义,另一方面则是集体主义式的个人主义。
就家庭式的个人主义而言,无论在乡村的农民还是外出打工的农民,他们在经济单位上都是以家庭进行经济行为的抉择,经济收入按照家庭统筹安排的形式进行设计。但是外出打工的家庭成员和留守在乡村的家庭成员,在职业选择和居住、生活等方式的选择上,依靠的是个人作为独立行动者的选择,家庭这一单位在其中的角色几乎是隐退的。外出者和留守者相见的时间主要是春节,有时候农忙时节也是家庭成员相遇的时间。在这双重的个人选择和不定期的家庭相遇时间中,家庭式的个人主义便成为当代中国农民在个体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分离中的个人主义意识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农民外出打工成为培育个人主义意识的一种背景因素,而职业市场、媒介宣传和政策导向等成为培育个人主义意识的综合因素。
就集体式的个人主义而言,在制度身份中,他们始终是农民,按照人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租赁权,无论土地是流转、转租还是自己耕种,可退可守,成为当代中国农民的必然选择。离开农村、返回农村,始终都是在没有与土地完全“隔绝”的情形下实现的。严格来说,职业的变化、身体的流动、观念的变化,都预示着农民这个阶层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其阶层再生产过程发生了迁移或者变迁,他们对个人生活的设计与传统农民的生活已经迥然不同。本文的集体式个人主义是指农民个体在进行决策时,以原有的集体财产的隐形存在为边界来设计当下个体的生活以及未来。因为改革之前的集体财产制度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而集体财产依然是以原有的人口边界为基础的,这就限制了农民作为个体进行生活设计和行为选择的界限。集体资产的固有福利和市场中的个人选择混杂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集体式个人主义。换言之,留守或者返回乡村的农民,经历了乡村社会的土地改革、治理形式缓慢变革和新媒体技术不断扩散,集体制度的因素并没有完全退场,原有的集体资产在农转居的过程中,扮演着若隐若现的角色。其对农民的个体化进行产生了历史性和制度性的影响。
个体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设计
在学术界对农民的研究中,基本都把农民当作一个弱势的阶层或群体,认为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生活境遇在现代化过程中处于劣势,农民一旦发生了职业或地位的流动,那么不管流动以什么方式进行,绝大多数都是向上的流动。李强(1999)研究指出,农民工的初次职业流动实现了职业地位的较大上升,而农民工的再次职业流动却基本上是水平流动,没有地位上升。农民工再次职业流动地位未能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缺少地位积累、地位继承和社会资源,经济上的成功是他们获得向上流动的主要工具。刘精明(2001)指出,农民向其他社会阶层的流动,一方面服从社会分层机制的安排,另一方面起作用的分层机制更多地受制于强烈的国家主导型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笔者认为,在家庭式个人主义和集体式个人主义中,个体农民在设计美好生活时,其主体性意识一方面在逐渐复苏,另一方面也在行动中获得了主导性地位。
那么,什么是个体农民的美好生活呢?首先,美好生活,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因此本文通过对农民的生活设计来进行描述性定义。其次,本文的个体农民是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概念相区别的。具体而言,经过笔者的调研观察,正在变迁中的个体农民的美好生活是以职业为基础来进行“规划”的,因此,本文从职业理想的美好规划出发进行论述。
就职业的美好规划而言,在对农民就业观念培育的培训中发现,个体农民通常面临三种常见的矛盾:
第一,自身所具备的能力、知识与外部就业条件之间的矛盾。比如,笔者在2012年调研中发现,很多村民都有驾照,家中也购买了车辆,但是没有合法的外出载客的许可,加入了网约车平台之后,又觉得开车束缚太多,行动自由受到了限制。
第二,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信息或者就业培训内容与农民就业诉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就业机会和就业信息并不能满足40岁以上男性就业的需求;另一方面,很多农民寄希望于政府来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第三,农民的思维和即将变成市民身份之间的矛盾。比如从某小区收物业费的故事可以看出这一冲突。由于该小区是当地政府兴建的小区,物业一直由政府派人管理,且拆迁前一大半房子空置,但由于拆迁,很多村民到该小区内租房或者买房,小区开始收停车费,每月1600元,农民认为,即使交了停车费,物业也不负责车辆的安全,为什么还要交?农民之前也没有交物业费和买车位的习惯,因此,很多农民意见很大。这是一个小区居民与物业之间博弈的过程,有的农民认为政府是物业的管理人,就不该收费,也有农民认为政府惦记着百姓手里的征地补偿款,所以让他们交物业费。
在笔者的调研资料中可以发现农民对职业的美好规划有三个特点:一是不用坐班,可以中午回家休息;二是不用加班;三是工资每月在5000元左右,节假日有补助等。这种理想化的美好规划与农业生活方式之间有一定关联。但主要在于农民对城市就业市场认知不足,依靠政府的想法比较严重。
对外出打工的农民而言,职业选择的第一要素是个人可以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青年一代农民与其父辈不同之处在于:青年一代有了明确的职业选择导向,而且这种职业选择导向与个体对未来生活的规划联系在一起。因此,90后外出打工的农民,通常会选择在社会中可以获得继续学习机会的职业,如咖啡师、美容美发师、按摩师等,这些职业与其教育程度关联不大(他们大多为初中毕业或者肄业),他们的职业选择是以职业本位主义为特征的,他们的父辈则主要是以生存主义为导向进行职业选择。生存本位视角下的农民的职业选择,因为是建立在家庭经济考量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初期,第一代农民的流动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家庭自救行为。这种自救行为在家庭流动中的表现形态为以家庭计算为单位的一种经济利益和家庭资源的整合。新一代外出农民的职业选择,更多的是基于个体自我选择的决策。但这种个体决策,是建立在父辈解决生存本位之后的一种决策导向。笔者以职业本位角度出发对他们的选择来进行定位,主要采用的是与生存本位主义相对的一个发展性概念以及选择行为。而在家庭现实中,二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者层面,生存本位主义包含了一定的职业本位因素,而职业本位主义则附带了生存本位主义的影子。随着农民家庭收入的稳定,子女的职业选择中个人职业因素的选择所占比重不断增大,但也只是一种趋势,依然有部分农民家庭的第二代在父母的依托下,寻找工作,共同生活。
对于不再就业的农民而言,其生活的规划则与家庭生活的美好设计联系在一起。比如,一位40岁左右的女性,已经成为了姥姥,在家里不从事任何职业,只是照顾外孙女。家里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有了孩子,孩子由她照看,小女儿已参军。他们家所有人住在一个屋檐下。她一天的日程是早上起床、做早饭、送外孙女儿去上学,路程差不多有40分钟,回来后就可以自己安排时间,买菜、做饭,加上遛弯、聊天,午饭前再去学校接外孙女儿放学。
简言之,美好生活这一理想的理念设计,对农民而言,是以职业规划为基础的,对于外出者和留守者而言,集体式的个人主义和家庭式的个人主义扮演着较为突出的角色。因此作为农民个体,在对美好生活的设想中,更多地是以家庭依托和以政府为依赖的设计,对于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认知不足,导致他们对超出职业之外的未来生活诉求,还缺乏主体性思考。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当代中国社会的乡村文化再生产出现了行政性、自组织性和重新秩序化的特征,尽管乡村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以农民为主要呈现者,但文化的引导者并不是农民自身。
信息传播与农民个体美好生活的实现路径
萨尔兹曼指出,虽然世界可能永远不会完全变成马歇尔·麦克卢汉所描述的“地球村”,但每个村庄——不管在乡下的或都市的,前工业的或后工业的——正在变得越来越全球化,从电子化角度来看,世界正在进入每个村庄和街道、每个部落和居留地、每个社区和郊区。柯克·约翰逊认为,媒介在乡村生活现代化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其四种进程:民主化、消费主义、城市建模和语言霸权是普遍存在的。21世纪以来,移动传播媒介在中国乡村社会几乎成为主导媒介。新媒体在农民生活中成为传播信息、表达日常生活情绪的日常工具。笔者于2012、2014、2016、2017和2018年分别就农民与新媒体之间的关系做了问卷调查。
笔者在2017年的调查结果显示,42.8%的北京大兴区农民接触网络时间在5年以上,接触网络时间3~5年的占23.2%、1~3年的占26.1%,调查对象每天使用手机2小时以上的占比达66.9%,使用电脑2小时以上的占比达56.2%。他们大多使用智能手机,月用流量普遍在100M以上;使用的手机品牌以国产华为、小米、联想、中兴为主,合计占比达50%,高端产品苹果手机的使用比率达19.2%。而浏览新闻时事、三农信息、生活服务、娱乐信息和就业信息的人数占比分别达到73%、26%、39%、29%、18%。主流媒体凤凰、搜狐、网易、新浪、腾讯、百度、QQ空间、淘宝等新闻和购物网站以及今日头条的使用率分别为7.9%、13.6%、6.1%、15.8%、47.9%、57.9%、18.8%、20.6%、32.7%。在应用方面,被调查对象主要使用微信的语音对讲、文字聊天和朋友圈等功能,使用率均达到64%以上;微博主要用于关注朋友和社会时事;网购多集中于服饰、其他生活用品、书籍和食品等。农民网络依赖性与其年龄、学历存在显著的关联,与其性别、职业(是否为传统的农业生产者、亦或是农村干部和文化组员等)没有关联。换言之,信息传播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力日渐增加,信息成为农民设计未来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的中介。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乡村信息传播与农民眼中美好生活之间的关系。
李某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北京郊区某合作社的社长,也是该区的政协委员。上学期间开始销售家里的豆荚。1987年,他初中毕业后去北京城里打工,“一天也不愿意在村里多呆”。在北京城里做了两年建筑工人,觉得城里的信息流通速度很快,但是天天打工的生活很乏味。1989年,他回到村里,在村里一家酿造厂当了两年业务员。他觉得看不到前途,1992年,自己开了一年煤厂,把蜂窝煤从北京运到河北去卖,用他的话说便是:“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我走了一个计划之外的小市场。”赚了第一笔钱后,1993年,李某在北京城里开了一个小饭馆,叫“大肚汉食堂”。在开饭馆过程中,为了留住客户,他经常把村里的山货带过来送给他们。时间长了,有客户就想购买山货,尽管当时的饭馆不大,但客人很多,李某看到了商机,便将重心放在销售山货上。1998年,李某与他人合作租赁一个摊位,批发核桃。一个月摊位2000元,他交500元,一麻袋核桃可以赚5元钱,一天能赚1000元。李某感觉卖核桃很赚钱,成本又很低。于是,2002年,李某注册了公司,主营核桃批发,市场无法开拓,他就到北京郊区的山沟里搞核桃基地,同时也在自己的村里搞山货基地。当时,郊区的农委希望他在村里成立合作社,带领当地的农民致富。2007年,合作社法实施的第一年,李某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村里的村民都加入了,加上之前的成员,一直合作经营到今天。
案例中的李某,因为对农村生活的厌倦,到城市里打工,在城市里发现自己的资源还是在农村,又返回农村,在农村呆了几年,又无法找到实现理想生活目标的路径,只好又返回城市,再度返回城市之后,最终还是依靠乡村资源来发展客户,成立公司后,转而回到农村,以合作社的形式来实现自己对理想生活的追求。在李某的个人发展过程中,村落内外的信息传播给他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他最终将美好生活的希望放在带领村民致富的路径上,村民们生活美好了,他的美好生活也才有可能实现。换言之,美好生活从来都是一种理想与希冀,这种理想与希冀依靠信息的充分流动所凸显出来的机会得以实现,乡村内外的信息传播,是农民实现美好生活的主要路径之一。
从乡村到城市、从城市到乡村之间的多重时空的身体流动,赋予了农民多元化的诉求。这些诉求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相互混杂,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生活蓝图,其中乡村内外的信息传播成为重要的中介力量之一。
结论与讨论
结论。从本文的三个层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逐渐清晰起来的。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当农民开始从原有的乡村社会秩序中走出来的时候,流动中的个体与家庭的关系成为他们选择职业和设计未来生活目标的主要动力,生存本位和职业本位的选择一定程度上是他们在设计美好生活时当下生活变动的一种经验性叙述。
其次,无论是留守乡村还是流动于城乡之间,乡村本身的变迁都是农民设计美好生活的理想预设或者理想前提。在这种理想预设中,乡村生活无论是作为现实还是作为记忆,都是他们进行未来美好生活的一种背景,这种背景对于老一代农民而言是一种经验记忆和情感牵绊,对新一代农民而言是一种乡愁记忆和文化情怀,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设计,在乡村和城市都带着农业社会的节奏感知和空间预设,以及一种对未来不可知的风险意识,而这种风险意识是以回归乡村为最终归宿的。
最后,信息传播在个体农民的美好生活设计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无论是流动还是留守,信息经验成为他们与生活世界之间对接的方式,信息的本地经验化和外来信息经验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凸显在他们对美好生活的设计过程中。这种冲突与交融,在未来乡村社会的变迁中,始终存在。正如H.孟德拉斯(2010:303)所说:“乡村在生活方式上完全城市化了,但乡村和城市之间的差别仍然如此之大,以至于城市人一有可能就从城市溜走,以便到乡村和小城市里去重新找回城市的乐趣,仿佛只有这一点才赋予生活一种意义。”
讨论。基于本文的上述论述,笔者提出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农民的美好生活与其他阶层之间的美好生活的设计之间是什么关系?
罗伯特·芮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2013)根据他在墨西哥农村小社区的研究,提出乡民(Folk)和市民(Urban)处于对立的两极的社会模式。乡民可以看作文明地区的“部落单元”,他们居住在半封闭的社区里,在文化上处于小传统,而与都市文明的大传统相对立:“小传统——小规模、单一性、神圣化。大传统——大规模、多元性,世俗化。”此外,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当代中国农民“对自己作为个人期望非常明确,它包括对自己及其家人创造有意义的生活这一梦想、希望和抱负。他们十分强调个人选择的作用,甚至常常将其理想化,同时对于自己无法获得成功,也更倾向于责备自己,而不是去责备自己所处的政府、学校或家庭”(转引自阎云翔,2011:67)。
在信息时代,农民对个体生活的规划,虽然是在制度规训、集体化的历史背景和家庭影响等因素的制约下进行的,但是作为个体的农民,其主体性有了一定的复苏,而自我主体性成为他们在制度规训中以个人主义意识应对制度规训的方式,这种应对中呈现出来的张力,与大小传统的解释模式,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的观念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中国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设计,超越了市民、乡民之间的显著性分割,形成了新型的社会现实,这种新型的社会现实则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探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视角下新媒体与乡村治理关系研究”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新媒体视野下农民家庭传播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8BXW077、2019TC073;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李玉梅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所说的农民,是从户籍身份来划分的,而不是以职业来划分的。其次,本文采用的方法是归纳的方法,从笔者所调研的资料中进行归纳,而不是从理论出发进行演绎。
[2]那么,这种熟悉的社会是否是一个运转良好的社区呢?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探究。笔者在本文关注的是20世纪50年代至今乡村社会中农民的变化,而非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参考文献
陈辉,2011,《“过日子”与农民的生活逻辑——基于陕西关中z村的考察》,《民俗研究》,第4期,第260~270页。
陈辉,2012,《“过日子”与农民家庭经济模式——基于关中z村调查》,《西北人口》,第4期,第101~104页。
陈辉,2013,《“过日子”:农民的生活哲学》,博士学位论文,华东理工大学。
陈晶,2014,《风险地位视角下的农民工主观幸福感——基于2011年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中国集体经济》,第30期,第152~156页。
陈讯,2014,《抛夫弃子:理解农村年轻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一个视角——基于黔南s乡的调查与分析》,《贵州社会科学》,第9期,第165~168页。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贺青梅、李海金,2013,《社会化视角下农民的经济压力与幸福感》,《兰州学刊》,第7期,第159~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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