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按照该通知,分工方案的内容之一,是“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完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这一任务将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负责。
山东省推出个人破产试点,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过程中另一标志性事件。山东省政府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是全国范围首次由省级政府推出的试点方案,较之以往深圳、台州、温州等地的尝试,从行政级别上有所提升。
毫无疑问,个人破产和营商环境是我国社会当前两大流量之王。只是,我的困惑在于,个人破产和营商环境之间有无必然联系?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界定“营商环境”。如果泛泛而论,就像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营商环境绝对人言人殊。营商环境并非法律概念。我们现在所说的“营商环境”,即对世界银行2005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doing business评估的简称。如果脱离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而空谈营商环境,或者什么都往营商环境上靠,可能会曲解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意义。
我们可以以世界银行2020年度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为例。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度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沿袭过去十多年来逐渐形成的指标体系,将营商环境细分为包括“办理破产”在内的十大指标体系,进而通过特定的二级指标和评分方式,尽可能在具备可比性的前提下,对全球190个经济体包括“办理破产”在内的各个指标打分,进而得到营商环境总分并排名。
按照2020年度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我国总得分为77.9分,排名上升到全球第31名;在这一喜大普奔的成绩背后,“办理破产”也不再拖后腿,得分从去年的55.8分上升到62.1分,排名从去年的61位上升到第51位。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办理破产”,分为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强度两大指标体系:
回收率主要测算特定案例中,担保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所耗费的时间、经济成本和债权实现额度。基于可比性,案例是全球统一的:在样本城市(我国为北京、上海),有个100%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主席持有51%以上的股份,且其他任何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以酒店为其核心资产。该企业聘有职业经理人,有201个职工、50家供货商,且均有拖欠行为。另外,这家企业跟内资银行有一份为期十年的借贷合同,以酒店不动产抵押,该笔抵押债务的总额,占该企业总负债的74%,其余26%的债务包括货款、工资和税收,均为无担保债务。该企业的市场价值,为人均收入100倍或20万美元的较大者。现在该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尽管现金流尚能应付日常开销,但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虞,该企业需要与债权人谈判,寻求债务展期。银行想尽可能快捷且低成本地实现其债权,无担保债权人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一切可能防止企业被分割变卖,主要股东们想继续控制公司,经理则想尽可能维持企业运营并保障就业。现在选项之一,即进入司法程序,选项包括重整、清算或接管。就此,需要根据相关经济体的破产法规定,测算时间(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清偿之日所有展期后的总长度)、经济成本(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消耗百分比)及债权实现额度,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函数公式,综合测算三大指标和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后,得出回收率。
上述案例的情景设置也好,测算公式也好,更多是出于世界范围内不同经济体之间在“办理破产”方面尤其是回收率可比性的考量。但得分高低,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相关经济体的破产法立法。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并未经过修订,所以回收率指标在过去多年世界银行评估中,得分一直保持稳定:破产程序需要的时间为1.7年;经济成本为债务人财产的22%;债权实现额度从36分/美元提高到36.9分/美元,这可能更多是拜借贷利率的下降所赐。最终,我国回收率综合得分39.8。
在国际范围内横向比较,我国“办理破产”指标下回收率整体比较低,较之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差距不小。在破产程序需要的时间方面,我国1.7年,跟大多数经济体差不多,但跟美国的1年,有明显差距。而在经济成本方面,我国的22%,高于绝大多数经济体,印度、俄罗斯均为9%,美国为10%。回收率方面,我国为36.9,相较于俄罗斯的43、印度的71.6、美国的81,可提升空间较大。
由此,未来我国如果想在“办理破产”评估中获得更高的分数、更好的排名,那么不仅需要加速对《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还需要有针对性地改良相关制度设计,比如适当压缩破产程序的时间,加速建议破产程度制度的设计,尽可能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经济成本,适尽最大可能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惟其如此,我们对营商环境评估的高度重视,才会迎来双丰收:外可以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获得高分数、好名次,内可以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受惠于企业破产制度的优化。
破产框架强度指数的满分为16分,取决于如下四大指标:第一,破产程序启动指数(3分),重点在于考察启动破产程序的难易程度,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自主性和制度选项。第二,债务人财产管理指数(6分),重点在于站在债务人企业利害相关方的角度,看其权益在债务人财产中是否获得优先重视。第三,重整程序指数(3分),重在考察相关经济体重整制度构造,是否符合世界范围内偏重债务人企业拯救的趋势。第四,债权人参与指数(4分),重点在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有实质性参与。
与回收率相比,我国破产框架强度指数得分可以说十分优异。在过去五年间,我国破产框架强度指数一直是11.5分。但因为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并得到世界银行认可,该司法解释针对性地提高个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和明确新融资的优先顺位,最终使得我国破产框架强度在2020年度的营商环境评估中得分从11.5分上升到13.5分。这一得分,距离满分16分已不远,在世界范围相比也不算低。
综上所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尤其是“办理破产”的评估,是一项技术性、指标性非常明确的体系,也更多取决于相关经济体的破产法立法。除非法律或者类法律的框架(像我国司法解释这样,以世界银行认可为前提)有实质性修订,一个经济体的“办理破产”得分会保持稳定。
人类破产制度的进化,经历过从个人破产到企业破产的过程,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还是企业破产制度,都是现代市场退出机制的标配。可以说,我国将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更多是补课之举,是将“半部破产法”通过查漏补缺的方式升级为“一部破产法”的问题。
那么,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和营商环境到底有无关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尽管我国确实需要尽早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山东方面主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善营商环境的良苦用心也日月可鉴。但一码归一码,除非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评估尤其是“办理破产”的评估体系改弦更张,尤其是将个人破产纳入指标体系中,否则在现有指标体系下,“办理破产”得分高低关键还是取决于相关经济体有关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在这种情况下,或许让个人破产制度和营商环境保持距离,车走车路,马走马路,会更有利于两项事业并行不悖地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