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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共生: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实践路径——以广东省梅州市的改革探索为例

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并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把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小农户是传统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在我国拥有悠久历史地位。现代农业是在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由现代生产要素的注入而形成的更高级的农业形态。它不仅包括小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也包括资本、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新型要素。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即要构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共生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农村改革,党和政府对如何促进以广大小农户为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进行了大量探索,但距离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当前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再一次激发了地方探索和实践的热情。笔者通过对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育村的调查发现:通过吸纳农村内外部发展要素,构建要素共生机制,探索出了一条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共生型发展道路。

一、共生关系: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模式选择

(一)共生关系的内涵

共生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德国生物学家德巴里(Antonde Bary)首先用这一概念研究生物学界不同物种之间的共生现象。20世纪中期,共生概念开始被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20世纪9年代后,这一分析生物学概念被我国学者应用于经济领域,如胡晓鹏(2008),任迎伟、胡国平(2008)等研究产业间的共生关系;刘荣增(2006)、黄小勇(2014)等研究区域经济的合作共生问题等等。

共生关系指两种及其以上的物种彼此互利地生存在一起,缺此失彼都不能生存的一类种间关系,并在彼此依存中实现共同成长,若互相分离,两者都不能生存和成长。从我国农业生产形态来看,由不同要素及其组合方式所形成的共生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存量共生,即既定要素不变条件下的存在。在传统社会,家庭、家族、村落等人们生活的不同场域,基于不同的共同关系而形成不同的共生单元。基于财产共有和血脉相连所形成的家庭是最紧密的共生单元。在家庭之外,还有同族共产所形成的家族单元,生产生活上的互助合作而形成的村落共生单元等。这种共生形态由于没有新要素的加入,而只是相对固定的传统要素在不同单元内的重新分配和组合,难以产生新的发展,处于共生关系之中的个体在“分家析产”的要素重分和组合机制下,往往带来“富不过三代”的结局。新中国建立后,传统时期以家庭为单元的生产互助而形成的共生因子,在农村社会以互助组和合作社的形式得到自发延伸,并最终发展成人民公社这一高度集体化的共生形态:个人与集体高度依赖,不可分离。这种共生形态虽然克服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所固有的弱点,但由于生产要素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变,不仅未能实现充分发展,反而抑制了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将小农户的优势丢掉了。

二是增量共生,即通过新种类的共生要素的增加而获得不同要素的共同生长。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农业是一种要素既定状态下的简单再生产。舒尔茨将传统农业界定为“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1](p4)。由于没有新的生产要素的加入,传统农业既没有生产方式的改进,也没有新要素带来的新的收益增长点,因此,传统农业只能维持一种简单再生产的形态。现代农业是一种在现代技术环境和经济基础之上,吸纳新的生产要素所建立的新的产业形态。如农药、化肥、机械等新的生产资料的进入提高了产业生产力;广泛的市场和普遍的交换关系,一方面为新的生产要素所释放的生产力带来销售市场,另一方面也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克服了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自我生产的不足;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和手段也提供了降低农业生产管理成本,从而增加要素收益的有效途径。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社会已存在的小农户,无法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形态,只有吸纳新的产业要素,才能构建现代农业的生产形态。

(二)乡村振兴与共生关系的选择模式

乡村是一个包括农户和农业的二元概念,缺一不成乡村。实现乡村振兴,不仅包括发展现代农业,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共生关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共同成长与发展。代表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小农户如何实现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构建二者共同发展的共生关系,主要有三类模式:

一是寄生型共生关系。这类模式以排斥小农户的雇佣农场模式为代表。其普遍的做法是:拥有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租赁小农户的承包地、雇佣农民劳作的方式,实现大企业对小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替代,从而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相对于小农户的经营模式来说,大企业主导的经营方式,拥有资金、技术等新增要素投入的优势、工业化的规模经营收益,以及直接对接市场减少流通成本的优势,从而将资金、技术、规模和市场等现代生产要素引入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生产形态的改造和升级。但是,小农户作为历史上的长期存在,被排斥在这一新型农业形态之外。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之一,他们所能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土地流转收益和雇佣收入,更多失去土地的农户只能通过“经济融入而社会排斥”的方式“被城市化”。这一模式所主导的“乡村振兴”,即使能振兴农业,也无法振兴乡村。作为乡村主人的小农户实际上处于寄生地位,或者寄生于资本控制的农业企业,或者寄生于城市。

二是偏利型共生关系。以资本主导的“企业加农户”模式为代表。这一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生产型服务企业加农户,如向小农户提供种子、化肥、生产机械等服务;二是销售型服务企业加农户,即通过签署销售合同的方式,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三是加工型企业加农户,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的基础上,实现农产品的初级加工或深加工。这类模式的共同特点是通过与小农户签署经济合同的方式,实现“订单式”生产。“企业加农户”模式虽然保留了小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但强化了小农户的市场关系。在以竞争和利润主导的市场关系中,小农户所面对的市场竞争关系被简化为小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作为力量悬殊的两类市场主体,小农户被置于利润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在这种产业形态中,实现的是一种偏利于企业的共生关系。

三是互利型共生关系。即以小农户所代表的传统生产要素和现代企业为代表的现代要素共同参与、彼此互利的生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土地制度在长时期内仍然不可改变,巨量的农业人口在相当长时间里难以实现城镇化。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发挥小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精耕细作、自主决策、自我负责的天然优势,同时将这一传统优势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相结合,通过共同参与实现两种优势的叠加共生,从而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产业振兴,并在振兴中获得共同发展,是当下所要探索的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

二、互利共生: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实践探索

(一)发展共享机制

契约经济学认为组织中双方地位不平等,在机会主义作用下,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必然会使弱势一方丧失部分权利。在以往的偏利型共生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地位不平等,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使得小农户依赖于企业,失去市场选择机会,从而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合作共享剩余,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的机制。为此,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育村通过在成本控制、收益激励和分配等方面的机制建设,破解偏利型共生困境,共享发展收益。

首先,构建小农户、村集体、企业三者之间成本控制机制。在蕉岭的互利共生模式中实现了企业厂房租赁成本、用工成本下降和农户生产成本降低。蕉岭县广育村村党支部引入蕉岭县南山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寿公司)帮助村庄发展黑木耳产业,并促成企业与小农户之间产业联合。村集体把集体经济资金建成的黑木耳产业园以每年低于城市租金价格20万元租赁给公司,降低企业租赁成本;并且由广育村劳务合作社向该企业输送需就业农户,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南山寿公司承诺为种植黑木耳的农户(贫困户)提供购买菌包的服务,农户不用投入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农户原来耕田成本为一亩400元,现在每天只需早晚洒水两次。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企业与村集体、农户之间形成共同的成本约束:买方想获得低价地租厂房基地以降低生产成本,必须以向农户提供菌包、种苗等为基础。这样既避免了农户因为木耳价格上涨而转卖第三方从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又保证了小农户的利益。

其次,小农户、村集体、企业之间收益激励机制。依生产要素分利机制,多方获益。蕉岭互利型共生实践,在实现企业增收的同时,也使得村庄集体经济增强,更是让村民实现了多途径收入。投产后,南山寿公司每年可获得产值超过2000万元,村集体每年可收益20万元,农民获得了种植收益、工资收益、地租收益、股金收益等多渠道增收。每个种植户每年增加纯收入三至五万元,黑木耳基地的就业社员月工资在4600元以上,而且,每个村民每年还可获得每亩300元的土地租金。

最后,小农户、村集体、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广育村,由南山寿公司每年交付厂房和基地的租金20万元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对租金增值部分进行二次分配,50%用于返还给土地出租农户,提高了农民收益;50%归作集体,壮大了集体经济,为村集体发展关爱老人等公益事业提供资金保障。通过产权收益分配,实现了现代企业、村集体与农民的有效连接。

(二)责任共负机制

农户的内生责任、血缘共同体和生产共同体的统一,使得小农户天生是一个自我负责的生产单元。相对于个体化的产业工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黑木耳的种植、采摘和晾晒等生产更有利于发挥其责任意识。而且,为了提高小农户的生产能力,村集体创新适度规模经营实践,以市场通行价格,按每户20—25亩的经营规模,以竞价方式向小农户发包,这种适度扩大生产规模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农户的随意违约行为,更能激发出小农户对自我负责的意识。

村集体的发展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全体村民的利益所在,肩负着对小农户和村庄长远发展的责任。在引领产业合作过程中,广育村两委注重科学与绿色发展,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鼓励村民充分利用废弃秸秆和木屑制作菌包,既减少秸秆焚烧引发的环境污染,维护村庄长远发展的责任,又降低了生产成本,对小农户当下命运负责。

企业的社会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小农户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与小农户进行合作的现代企业不仅要有获利的冲动,更要有担责的自觉。在广育村,企业不仅承担黑木耳的销售责任,而且在黑木耳种植管理过程中,还要对小农户生产行为进行跟踪指导,优化管理,不仅解决小农户与现代生产技术衔接难题,而且通过技术共享,提升小农户的生产能力。

(三)风险共担机制

企业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但在偏利型共生中,由于受买方垄断市场、契约缺乏约束力、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当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容易造成企业以压价方式将市场风险转移为农户,从而使农户利益蒙受损失。为此,蕉岭广育村从生产到销售、从产值到利润等方面都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为农民提供了内有技术、外有销路的生产链,将村企业、村集体以及农户的利益紧密联结在一起,形成了“共同抵御风险”的格局。

一是技术支撑,共担生产风险。农产品生产过程受自然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很大,因而单靠农户进行生产,其种植风险性很高。即使农户能够种植,农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企业需求也未可知。而在蕉岭互利型共生模式中,广育村成立黑木耳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与企业进行协议合作,使企业也愿意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减少小农户种植风险。通过技术服务,农户提升了农产品品质,也分担企业的部分生产风险。

二是保价让利,共担货源不稳风险。在偏利型共生模式中,受农产品价格影响,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博弈,企业与农户签订的订单价格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当农产品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可能造成签约农户隐藏产量,进行私下交易,从而导致企业的货源不稳定。当农产品价格低于订单价格时,可能造成农户以次充好。在蕉岭的互利型共生模式中,南山寿公司在收购农产品时,坚持“保价让利”原则,确保公司的收购价不低于他人出价。保价让利,既保障了农户利益,也防止了签约农户私下交易,保证供货源的稳定。

三是保底收购,共担销售风险。企业凝聚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素,拥有很好的网络型的销售渠道和捕捉市场价格的信息机制,在市场销售中占据优势。在偏利型共生模式中,由于企业和小农户的能力存在巨大差距,仅仅凭借契约很难约束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而互利型共生模式则通过保价收购、歉收兜底等机制,避免企业将市场风险全部转移到农户身上,从而保证农户利益不会受损。同时保价收购也激发了小农户主动支持产业的内生动力,从而深度融入产业发展中去。在蕉岭广育村,南山寿公司承诺以每公斤46元的价格保底回收农户产出的木耳,与农户一起承担销售风险。

三、互利共生型发展模式何以实现

(一)集体产权改革为发展模式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有效性是理解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经济绩效的关键因素。决定经济绩效差异的是产权的特性及其功能,以及对这些特性和功能所做的制度安排[2](p21-26)。简言之,这一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明晰的权利主体,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的行为激励。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农村土地产权模糊是制约农村生产和经营方式变革的主要因素。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即权利主体的明晰化过程。蕉岭县广育村的改革实践,解释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生产和经营方式变革的积极作用。

一是激活发展要素。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厘清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的资格和份额。产权清晰促进村庄土地流转,将村中撂荒、待耕的个人土地,或闲置、荒废的集体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建立村级土地合作社,实行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经营,将分散的耕地经营权“化零为整”,股份合作、集体运营,为规模经营提供土地来源。村集体利用清产核资后的厂房和土地,租用给企业,为企业提供发展条件。

二是为小农户收益提供产权保证。集体产权改革一方面明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避免了因土地产权模糊导致的产权纠纷和土地流转难题。另一方面,村民不仅可以通过参加专业合作社获得黑木耳生产收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份额,获得集体经济收益。

三是明确了村集体收益资格。村集体能有效参与互利型共生模式中得益于村集体通过清产核资、股权量化,使得集体资产产权清晰,为村集体在互利型共生模式中发挥作用提供产权基础。广育村成立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除了个人股以外,还设置30%的集体股,确保集体经济收益来源。

(二)村集体治理效能提升为互利共生模式提供条件保障

马克思以欧洲和德国小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小农的孤立性和分散性。由于缺乏社会联系和组织保障,分散的家户小农存在先天不足,如面对市场和社会风险时,往往陷于贫困和破产的边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启的农业集体化道路,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初衷并非直接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在客观上它确立了农民组织化的制度基础,为克服个体化小农的先天不足提供保障。

蕉岭县广育村的实践表明,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既离不开企业,也离不开村集体。在互利共生模式构建中,村集体的保障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功能。在偏利型共生模式中,分散的小农户没有形成组织化力量,造成小农户与企业地位之间不平等。小农户与强势的企业地位不平等导致二者在利益分享过程中往往是农民利益受损。为此,蕉岭互利型共生模式通过打造有效的治理结构,提升小农户组织化水平,从而提升小农户在与企业博弈过程中地位。广育村引导农户入股组建黑木耳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为主体与南山寿公司进行协议合作,增强小农户的合作能力。除了专业合作社外,广育村还将闲置劳动力、就业困难人群、贫困户等统一组织起来,以劳动力入股,组建劳务合作社,与南山寿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二是治理功能。蕉岭广育村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治理机制——协商议事会制度,带来村民广泛参与涉及小农户与企业的合作事宜、利益分配的实施方案讨论,使得村集体能够迅速整合村庄利益,同时村集体获得了集中的民意表达和合法的民主授权,在对外与现代企业协商过程中代表村民进行有效沟通,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蕉岭广育村以民主协商通过《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等方案,为村民与南山寿公司的顺利合作创造了制度条件。此外,乡村有效治理也为企业的后续经营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三)基层政府为互利共生型发展模式构建发挥支持作用

发展经济学的学者皆广泛认同:国家或者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时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和绩效也给予证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是直接调动或协调社会资源,也可以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如许多学者研究了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双向关系。

从蕉岭县广育村的实践看,政府为互利共生型发展模式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支持。首先,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农户、村集体、企业三者之间共生机制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蕉岭先后实施了《蕉岭县全域梯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蕉岭县乡贤企业支持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等资金筹集和以奖代补管理、设施管护等机制。为广育村黑木耳产业园、菌种培养发菌室、净化室、新品种试验展示区等提供资金来源,增强发展吸引力。

其次,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近年来,为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蕉岭县政府在农业龙头企业培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广育村依托广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示范基地,针对不同教育水平、年龄层级的村民,进行创意农业、农村电商、乡愁文化、农业现代化等专题培训,为现代农业发展培养并储备人才。

最后,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针对村民黑木耳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的资金难题,政府鼓励村民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并支持部分启动资金。再通过乡贤捐款和村民筹资的方式,共筹集100万元本金存入银行,通过“便捷贷”的方式,放大资金规模,为小农户发展解决资金需求难题。

参考文献:

[1]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陈军亚.产权发展与集体经济的效率差异[J].江汉论坛,2015(2).

[3]胡晓鹏.产业共生:理论界定及其内在机理[J].中国工业经济,2008(9).

[4]任迎伟,胡国平.产业链稳定机制研究:基于共生理论中并联耦合的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3).

[5]刘荣增.共生理论及其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运用[J].工业技术经济,2006(3).

[6]黄小勇.区域经济共生发展的界定与解构[J].华东经济管理,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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