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广泛关注的“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终未能进入人大立法程序。5月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中,“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条款被删除。
赞同和反对意见持平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局级以下女性干部职工,均比同级别男性早5年退休。即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男性相对应则为60岁和55岁。去年年底,北京市法制办就该《办法》征求民意时,在二十三条作出规定,男女同龄退休。
这一条款在征求意见时引起广泛争议,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意见期间,这一条款共征集到500余条意见,赞同和反对的意见基本持平。
作为地方性法规,该《办法》需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就提请审议的新草案征求民意,“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被删除。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妇女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
■ 链接
●《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人才,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
●《办法》(新修订草案)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