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数NGO是在先富阶层的倡导和带动下发展起来的……对于能够补充政府职能不足的NGO,政府不能任其随波逐流,更不应固守原有的认识和态度限制它们的正常发展。
口述: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韩方明
四大类NGO可向新阶层开放
新阶层是率先走上富裕之路的阶层,我们已经看到新阶层人士越来越多地投身公益事业。
事实上,汶川大地震后,最早发起民间捐助倡议的就是民间组织,如多背一公斤、NGO发展交流网、成都根与芽环境文化交流中心……这些民间组织的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大都是在新阶层人士的倡导和带动下发展起来的。
我认为公益性的网络平台可以率先放开,因为网络已经成为一种最公开化的公共资源,成为人们利益诉求和公共监督的最佳途径之一,应鼓励人们通过网络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网络实现社会资源整合;
城市社区组织和业主委员会一类的公民自治组织应当首先开放,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业主成立自己的组织,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并提升他们自我管理、相互服务的能力。
扶贫、救灾和慈善组织可以逐步放开,因为这些工作不能只依赖政府,还需要整个社会力量来做。去年大地震后的救援和重建,如果不是得到来自众多NGO艰苦卓绝的工作,可能要有更大的损失。
环保、艾滋病关爱等可以逐步放开。这些工作都需要很专业的能力才可以取得实际的效果。比如环保监测和鉴定就需要专业的技术和人员保障才能得到科学的依据,而关爱艾滋病也需要专业的医疗和心理干预才能起到正向的作用,否则,好心也可能办成坏事。
“双重管理”困扰NGO
但现在我国对NGO的管理是双重管理,任何一个NGO的注册必须要取得两个政府部门的认可。首先就要找到与你业务相连的政府部门,请它做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叫做挂靠单位,再到民政部门才给你受理、登记注册。它使得任何一个NGO的登记注册都非常困难。
结果导致许多NGO不作登记注册,处于非法存在状态。据我所知,有些搞得很好的NGO就没有登记注册。民政部曾经做过一次摸底调查,全国大约有140万家民办非营利单位,其中很多都没有登记入册,而且很多还是以工商注册的形式开展活动。这一点跟美国不同,它们民间成立一个社团组织,顺利的话最快半个小时就可以办妥。
其实,如果把民间组织的管理部门从民政部门脱离出来,如同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管理民间组织。在英、德这些国家的管理制度下,不仅使民间组织便于登记管理,而且有专门的部门对民间组织的业务开展、行为规范以及财务制度等都进行有限度的指导和帮助,甚至还可以对一些政府支持的项目进行资金的支持,拿钱给这些民间组织去用。
在开放、健康的管理机制下,所有NGO都处在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督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之下,它们的业务进展和善款收支等都会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从而也有利于NGO品牌的树立,逐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这些都是值得我国NGO学习和借鉴的。
目前,我对NGO从事公益事业的现状略感担忧。比如筹集到或申请来的款项缺乏使用效率;而许多民间特别是草根组织由于缺乏专用的管理资金,不得不挪用善款,导致财务混乱。
制度欠缺和法律法规滞后等多种原因,使得一些“半官方”性质的NGO占有和支配较多的公共资源,而更多的“草根”组织却难以调动应有的足够资源为公共事业开展服务。这就无法为NGO创造一种合理、有序竞争的社会环境。我前面所讲到有些NGO虽然主要从事的是公益活动,但它却是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存在的,因为它首先要生存,还要聘用日常工作人员,更要投入资金去开展公益活动,不能不去想办法做些别的生意赚钱,来弥补公益投入上的亏缺。
NGO管理须坚持法治原则
造成这些问题最关键的制度欠缺是对NGO的“双重管理”。它很负面的后果就是双重负责结果都不负责。
对于能够补充政府职能不足的民间组织,政府不能任其随波逐流,更不应固守原有的认识和态度限制它们的正常发展。因此,对民间组织应积极调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引导他们朝着健康、有序、有益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
我在本次全国政协会议上以提案的形式,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间组织的管理法规纳入近期的立法规划,组织专家对民间组织的定义、管理体制、社会监督、主体自律和扶持保护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委托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财务、税收、会计、票据、工资、人事管理和员工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行全面的立项调研。借鉴国际经验,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健全我国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在法律体系的结构方面,我也提出以一部新的民间组织法为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间组织的基本原则性条款,然后根据不同性质、不同领域、从事不同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不同的法规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