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珍稀野生动物,两年来有10名“宠友”被判刑
蟒、猴、鳄、隼……这些“另类动物”近年来成为追求刺激的年轻人的新宠。然而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沈阳竟然已经有10人因买卖另类宠物而锒铛入狱,被判处3到10年不等的实刑,一些以“普及知识”为口号的网站已经成为不明真相或心怀侥幸者的犯罪平台。9月9日,记者登录了几个网站一探究竟。
蟒、猴、鳄、蛙…… 这里啥都敢卖
“爬行天下”网站在“另类宠物”界赫赫有名。在“爬行天下”论坛的交流区里可以看到明码标价叫卖各种蟒的帖子,仅第一页便有5个相关主题。进入一个售卖“巴西彩虹蟒”的帖子,里面有50多个问价的回帖。问蟒的来源,有的卖家自称“蟒都是自家孵化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显示,所有品种的蟒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07年,在大东区小津桥花鸟鱼市场经营宠物商店的陈某,便因贩卖五条蟒蛇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问他为什么要进这样特别的“货”,他说:“当时论坛里总有人问我有没有蟒蛇,我觉得这个品种挺特别,就进了5条。”
20岁的小祝也因此锒铛入狱。他在“爬行天下”论坛上公开大量收购、出售爬行动物。警方在他家搜出缅甸蟒4条、泰国鳄1条。而这些动物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另一个因蟒入狱的人是“三军总司令”。他在“爬行天下”论坛上公开发布信息,叫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蜂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蝎、蛛、隼、号鸟…… 他们啥都想买
有需求才有市场。有些人生怕寻常猫狗无法彰显自己的“个性”。在“沈阳宠物网”等网站上时常能看到求购“不一样”宠物的帖子。在一个帖子中,有人推荐“凹甲陆龟”,“做宠贼毙!”另一个帖子则宣称自己手里有“两只猫头鹰,喜欢的拿去”。还有的帖子宣布,自己就喜欢蝎、蛛、蛙这样“又小又毒的东西”。记者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查到,凹甲陆龟、猫头鹰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一些蛙类也是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论是用来宠还是用来吃,都是违法的。2008年底,警方在24岁的小洋家中缴获待出售的鹰两只、缅蟒三条、金蟒一条、黑斑双领蜥一条、美洲鬣蜥一条、鹦鹉二只。小洋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这个结果还是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做出的“犯罪未遂、初犯、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之下作出的。
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是重罪
“我就买了12只小鸟,又不是杀人放火,你就判我10年徒刑?”大东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时,年方25岁的吕某大喊冤枉,法官也觉得于心不忍。但国法无情,违法必究。吕某因收购、贩卖黄爪隼12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所有科目的隼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官指出,只要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三种行为之一,便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的稀少的和濒临灭绝以及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除了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丹顶鹤这些大名鼎鼎的,梅花鹿、绿孔雀、蟒蛇、天鹅、穿山甲、猕猴、四爪陆龟、凹甲陆龟、大壁虎等,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据了解,由于警方加大打击力度,近年来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现象已不多见,有此爱好的人多转入网络交流。记者咨询了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兰。张主任说,如果网站负责人发现违法信息而没有及时删除、处理或报警,而是漠视或放任,那么有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的共犯,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买卖野生动物怎样量刑论处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蟒蛇为例,贩卖两条就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4条以上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收购穿山甲8只,天鹅6只、梅花鹿2只、绿孔雀2只等,即构成“情节严重”,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说,那些另类宠物很可能为你推开一扇通往监狱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