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企业平常进行的慈善捐款从来没有得到任何免税,也没有任何的机构提醒我可以免税。”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穆麟茹,在两会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即使在向某家知名的全国性的基金会进行捐赠时,仍没有被告知可以被免税。
虽然我国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政不断完善,但是发展并不一帆风顺,穆麟茹委员遇到的情况,虽然是个案,但也反映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普及慈善理念等。
政协委员倡直捐免税
穆麟茹说地产商责无旁贷地要回馈社会,但是在回馈社会的时候希望能和税收结合起来,这样企业界和慈善界的互动会更加频繁,慈善也就会成为企业的一种常态化的选择。而现在对于企业直接捐赠慈善项目,并没有任何税收减免上的优惠,这挫伤了企业行善的积极性。“所以不能单纯地去指责企业不回馈社会。”
穆麟茹委员本次的提案是《关于对企业与个人直接捐赠慈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穆麟茹在提案中指出,虽然税法规定了企业的慈善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可扣除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个人在所得总额30%以内也可扣除,但同时又规定了只有捐给县以上政府和政府认定的公益机构才能扣除,这极大限制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由于对政府和指定的公益机构捐赠后的行为即资金流向问题难以跟踪、把握,很多企业和个人不愿意进行这种捐赠。他们希望,能够直接捐赠给自己愿意帮助的对象。在2008年对汶川地震的救助中,企业和个人亲临现场直接捐赠,曾产生很好效果。但是迄今为止的税收政策,并不鼓励这种直接捐赠。
“仅仅靠政府和少数公益机构操作的方式来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来缓解贫富差距的力度太有限了,应充分调动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界力量的参与。”在穆麟茹看来,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的热情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在公益捐赠方面的税收减免激励制度不够完善。
完善税收减免激励制度
穆麟茹认为,如果能有完善的税收减免的激励制度,而不是仅仅指定为数不多的公益机构可以免税,将会大大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因此她提议:对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于慈善项目的行为,实行税收减免的激励。这样做,不但可极大调动社会力量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可以提高效率,使三次分配能更好地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而对它进行监管的难度,其实和监督政府与指定公益机构的慈善行为差不多。
对政府来说,鼓励这种直接捐赠可以减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和负担,有利于政府部门减事、减人、减机构,有利于政府职能的真正转换:同时,可以减少官员沾手腐败的机会,避免善款的流失。对企业来说,更多、更直接的慈善行为,有利于树立企业正面形象,消解因贫富分化而造成的阶层对立,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这件事是三全其美,政府和立法机关何乐而不为?”
为基金会免税摇旗呐喊
如今,公益事业蓬兴而至,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新教育改革发起人朱永新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担任起了重要角色,开始为“基金会免税”摇旗呐喊。
他建议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年底颁发的《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保障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此外,他还提到进一步鼓励超额捐赠行为。他认为,在基金会发展成熟的国家,对于企业的超额捐赠都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抵税。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
基金会作为公益事业的资源提供者,具有反应快速、灵活高效等特点,对于教育、扶贫、卫生、环保等公益事业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尤其是汶川地震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2008年,仅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就筹款超过13亿元;民政部主管的18家非公募基金会2008年的公益支出超过3亿元。
鉴于基金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特殊作用,世界各国都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日本政府在法人税收征收上,就采取了“原则上非课税”的准则。美国对于对于公益性捐赠,在超出税收规定的比例部分,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是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09年11月11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的免税政策文件,12月,南都公益基金会等24家基金会就此提出质疑,联合签署要求国务院对此进行审查,并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沟通的请求。
参与联署致函的各基金会代表纷纷表示,按照新文件,非营利组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的营利性收入很可能将得不到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收入免税范围将有所缩小,将阻碍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长远发展。
他们希望财政部了解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尽快研究对策并修正相关问题,以切实落实税法所确认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此次全国人大委员朱永新的提案能否引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