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有NGO(非政府组织)组织因税务问题被处罚后,部分以企业形式注册的公益组织遭遇新的财务难题,它们不再能像以前一样顺利地从银行取出来自国外的捐赠。
这个困难源起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捐赠外汇管理新规,新规对境内机构捐赠外汇进行了分类管理,其中最为严格的是,按照新规要求,境内企业接受或从国外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除须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经过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因双重管理难题,许多国内民间社团NGO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这一数量远远超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
虽然近年国内基金会的兴起为国内民间社团提供了部分资金来源,但是仍有许多机构严重依赖于境外资金。这个实行近三个月的规定,在保障外汇安全的同时,也让这些工商“企业”性质的NGO面临“断粮”之危。
政策意图
于方强是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他带领这家成立于2006年底的机构主要从事公共卫生领域疾病防治、救助及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因为机构80%的经费来自国外,现在已经面临“断粮”的危险,今年本要举办的3次培训会议也只举办了一次,法律援助工作也仅仅提供法律咨询。
另外一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机构也有类似的遭遇。这家机构2月份有一笔外汇到账,但资助方将他们机构的英文名写错了一个字母,他们拖到了3月5日才去银行结汇,结果被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了新规,他们需要提交公证文件。
这家机构的财务人员于是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有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公证处推荐,但没有得到回答。他们从网上查询到公证处电话询问后,对方告之如果办理捐赠协议公证,除了缴纳公证费外,还需要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到场。
对于大多数民间社团来说,因为一笔小额资助,就要求国外资助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几无可能。这家机构至今不能从银行取出这笔资金。
今年3月,有NGO组织就外汇局的这一规定申请信息公开,希望了解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政策依据,外汇局答复这些信息“不是我局现有的公开信息,不属于可对外提供的政府信息范畴”。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一向关注慈善事业和草根NGO的成长。在他看来,国家外汇局的新规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资金进出境管理的举措之一,许多国家在近年都加强了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督和管理。“在境外成立非营利机构很容易,如果境外的资金把钱以捐赠的名义倒腾给国内的企业,这些企业再去倒腾房地产,这就成了热钱了。”他认为,国家外汇局是出于热钱管理的需要而出台这个政策,“这也是为什么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组织捐赠,或向境外非营利组织捐赠管得最严的原因。”
寻找生机
为了应对新规,各类社团组织都在寻求解决途径。按新规规定,对不登记和免于登记的官方社团只需要提交捐赠协议即可。于是,有的机构正在试图寻找一家愿意接收其挂靠的官方社团,在NGO圈内这一做法叫做“收编”,等于让官方社团代它接受境外资金。
但“收编”也并非易事。新规出台后,一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已和一家官方基金会谈妥合作,该官方基金会允许这家民间社团在其名下成立一个基金,但是几天之后,这个协议被莫名撤销。
即使官方社团同意民间社团挂靠,也并不意味着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专注中国NGO报道的专业期刊《中国发展简报》主编付涛分析说,“挂靠了之后,与境外资助方签订捐赠协议的就是另外一个单位了,他们是否会同意和一家机构合作,却把资金打到看似不相关的第三方账号上呢?他们是否会要求签订三方协议呢?如果存在三方协议,银行是否认可呢?”除了“自愿被收编”的途径之外,还有一些民间社团在寻找其他的道路。于方强开始寻求国际公证,他刚刚得到确认,他的资助方愿意为其在国外提供捐赠协议的公证。然而,国际公证需要通过外交部转交,前提是国内承认国外的公证协议有效,于说,“如果国外的公证协议不被承认,那么就功亏一篑了。”
一家从事社会企业责任研究和推广的NGO负责人说,“我们选择通过商业合作的形式接受资金,名称是‘项目合作’,名义上等于是对方提供资金,我们提供服务。”但这种做法在业内存有争议,一些NGO负责人称,即使资助方同意,他们也不愿意将“捐赠关系”改为“商业服务关系”,“因为这样容易给管理者以错误印象,好像我们在帮境外的力量做事,而实际上我们做的就是纯粹的公益事业。”“我们一味选择逃避,起初不能注册,我们就工商注册,以为沉一口气就解决了。现在注册了,仍然会遇到外汇管理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NGO负责人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到底是捐赠协议还是服务协议,而是管理态度的问题。
专门为NGO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北京恩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付京平认为,民间社团的财务风险并不是来源于它接受资金的方式,而是该机构的业务内容,一些机构被选择性执法。
《中国发展简报》主编付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很难揣测政策背景到底是为了什么。”他认为,“从专业的角度看,外管局的政策可能没错,但民间社团很难在民政部门注册是社会性问题,民间社团注册成企业是个长期存在的灰色地带,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应当进行前期调研,考虑到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