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爱心公益缘何成为“高危行业”》的报道透露,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合法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NGO)38.1万个,其中大部分具有官方背景,至于没有注册的民间自发组织的数量,有的学者估计已超过 300万。
对于NGO来说,注册证就像公民的身份证,如果没有,其所有活动均将受到限制,哪怕其从事的是百分之百的善事。可目前因为有一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着,NGO就不可能像公民获取身份证那样轻易获取注册证。
这部颁布于1998年的《条例》,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申请、批准、撤销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最难逾越的是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由此派生出的相关规定,就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注销登记等,规定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照此规定运作,NGO不但成不了真正的民间社团,只能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部门,就是俗称的“二政府”,而且差不多堵死了NGO获取合法身份的途径。
虽然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在目前的语境下,业务主管单位不大乐意让NGO挂靠在自己名下,这除了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外,还有更大的顾虑,即万一该NGO从事一些公益之外的活动,就不免授人以柄,称某某机构竟允许其下属单位从事非法活动,这样,岂非弄把虱子挠挠。
自《条例》颁布至今10多年过去了,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形态日益多元化,社会环境渐趋宽松,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公民不断增多,NGO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和成长。尤其是经历了汶川和玉树救灾后,NGO以实际行动为自己正了名,公众也更加认识到NGO在救灾中的巨大作用,并给予高度评价。在此情形下,就必须考虑修改《条例》,以适应新的形势。
我注意到,民政部已经就此表态。比如,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2009年11月30日披露,民政部已考虑调整非政府组织(NGO)注册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广大非政府组织注册,继而获得合法身份。对此消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也予以了证实,他说,民政部已着手开始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中国日报》2009年12月1日)。但一年过去了,似再无下文。公众既不知道民政部到底有没有在着手修改,也不知道怎样修改。从《中国青年报》上述报道看,修改《条例》已迫在眉睫。
至于怎么改,首先要解放思想,不能将NGO打上政治标签,其次是开门修改,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汲取民意(譬如听证)的基础上,再来实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