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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方明:智障人士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如何保障

每次用人单位使用智障人士作苦力的现象被媒体曝光后,就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领导做出重要批示后,事件会得到迅速调查,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下,最终得以解决。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每次此类事件,都需要先通过媒体曝光,才能引起人们足够重视?为什么当地监管部门没有事先进行调查?

用人单位曾诡辩称,让智障工有饭吃是行善行为。但智障人士不仅拥有基本生存的权利,还和其他所有智力正常的人一样,拥有包括追求幸福、尊严、休息、获得劳动报酬和安全劳动的权利。我曾多次强调,要让人活得有尊严,生命的价值和尊严高于一切。

一个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身体上具有缺陷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妥善救助的体系。中国并不是没有针对智障人士的救助制度。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就对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各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和各种慈善团体也对此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即使是一种完美的制度也面临着落实的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中国的救济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救济经费不足。总体而言,能够发放到智障人士身上的救济金金额过少,在一些西部省份或偏远地区,每位智障人士每月所能够领取的救济金,甚至只有几十元人民币。而相关研究显示,贫穷往往会导致新生儿的智力低下,因此这些生活在贫困家庭的智障人士,无法通过救济手段,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治疗费用;他们能够胜任的岗位很少,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来养活自己。此外,社会上也存在着对这一群体的歧视。因此,很多时候,智障人士所在的家庭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只得将其送往收养所、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但由于这些福利机构的资金也不充裕,同时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导致了极少数福利机构的负责人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从而引发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针对智力上有缺陷的人士建立了许多救助措施。例如,美国在林登·约翰逊总统在任期间(1963年11月—1969年1月),设立了隶属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智障人士总统委员会(PCPID),其宗旨是为全美国的智障人士提供“体面和有尊严的社会地位”,而在之前,美国也有类似的针对智障人士的总统专门委员会。此外,作为非政府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有许多专门针对智障人士的NGO。成立于1950年的“美国之弧”(The Arc of United States)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目前该组织在美国全境有14万成员和730家分支机构,通过筹集民间资金和企业捐赠的形式,为智障人士特别是儿童提供援助。英国则在2001年通过公布“重视人的价值”(Valuing People)白皮书,该白皮书是英国政府21世纪对智障人士的指导性文件,从教育、医疗、居住条件、就业、生活质量等各个方面为智障人士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救济。

我认为,除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外,目前中国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加大对智障人士的救济金援助力度。为了实现这一点,除了发挥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以外,大力支持NGO的发展,是改善目前智障人士状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民间已经有非常多的慈善组织在进行着类似的努力,这些组织的成员,是一群有着很强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他们也更愿意为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类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此外,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吸取教训,完善福利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监察部门也应该对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小企业进行严格的用人审查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人们总是健忘的,特别是有些事件,虽然通过媒体特别是网络的大量宣传后,可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人们就会停止对这件事的讨论。例如,我们现在很难通过媒体再了解到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受害者的近况。他们现在过得怎么样,他们是否因为这件事心灵上受到了永恒的创伤,我们一无所知。我们应该保持对他们的长期关注,建立一种跟踪机制,在这些智障人士被解救返回原籍后,我们需要知道,他们是否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救济?他们是否会得到充分的治疗,特别是心理上的治疗?他们的家庭成员会对他们的归来持一种怎么样的态度?我们社会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更有尊严、有爱地活下去。

(作者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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