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因遭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殴打致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
此案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女子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个多月时间里,曾8次报警,她本人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但都未能逃过一死。
近日,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召开的座谈会上,专家提出应建立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让那些企图施暴的人必须依法“远离”受害者。
新婚丈夫劫妻施暴
王光宇与董珊珊于2008年下半年结婚。王光宇是一家贸易公司经理,比董珊珊大1岁。新婚后,董珊珊开始遭受家庭暴力。每次王光宇打完妻子,又会求妻子给他改正的机会。然后又威胁不许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董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会好过。
2009年3月,在一次离家出走后,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她经常遭受丈夫殴打。4月,董珊珊到法院起诉离婚。
几天后,董珊珊在住家楼下被几个人拖上车带走,董母认出其中一辆车正是女婿开的宝马车。1个多月后,董珊珊回到娘家,王光宇又驱车来到董家楼下喊叫。董珊珊只得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最终却还是被王光宇找到带走。在劫持妻子的1个多月间,王光宇多次实施殴打。
体重95公斤的王光宇到案后供述说,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而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在对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殴打中,他“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这次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阳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董珊珊的母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今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8次报警 回复都是“不好管”
从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遇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她及家人曾先后8次报警。各派出所也都有反应,但给出的答复却是:“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王光宇将董珊珊劫持到外地一个多月,董母报警未果,因为警方认为董珊珊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
最终,董珊珊的母亲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报警也没有用。据她讲,董珊珊在住院前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时,“警察看了我女儿的伤说,要是轻伤我们会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可如果是重伤,这可要判刑的,3年至10年不等。珊珊听了就犹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见珊珊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
直到董珊珊在医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拘,这是他第一次因家暴面对警察。当民警来医院要给董珊珊做笔录时,她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笔录了。
在这起家庭暴力致死案中,国家力量的干预力度令人失望。董珊珊的母亲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都是不好管,以致董母在一次报警中哭诉:“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我闺女会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家暴受害人更需事前保护
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超过30%。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过40%。家庭暴力不仅引发严重伤害案件,还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董珊珊的遭遇告诉人们,相比于事后惩罚,家庭暴力受害人更需要事前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严重滞后。
2008年,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无固定的禁令内容,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等都可被列为禁止的行为。
该《指南》目前在全国10省市72家法院试点,各试点法院已发出100多个人身保护令,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这一数字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对施暴者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我国保护令依附于离婚诉讼
民事保护令制度始创于美国。最高法院法研所副研究员陈敏介绍,美国的保护令申请手续简便,当事人只要填好申请表格交给巡回法庭或地区法院的书记员,便可立案。法院受理后,如果法官认为申请人叙述的可信度超过51%,则当场签发一份紧急民事保护令。如果违反民事保护令被视为藐视法庭,法官可以决定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义务,甚至追究其违反保护令罪。
而我国人身保护令依附于离婚诉讼,是为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受害人要获得人身保护裁定,必须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美国民事保护令的法律依据是国会通过的《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法》及各州的反家暴立法。在我国,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最高法院法研所的参考性司法文件,法律效力低,不能广泛适用于审判实践。
对此,相关专家呼吁,应扩大我国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建议最高法院考虑在各基层法院累积签发和执行人身保护令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建立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是否要到刺痛才会醒
-高雪
8次报警,却没有民警直接找到施暴者处理问题,没有阻止惨剧发生,原因何在?
普遍观点认为,夫妻有感情基础,可能今天打,明天就好了。尤其当被害人流露出犹豫时,民警更愿意对这样的“家务事”退避三舍。所以,不能像保护其他罪行的受害人一样,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造成我国对家庭暴力怠慢和姑息的执法现状。
美国社会之所以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1986年麻省发生的一起被杀案刺痛了公众的神经。该案受害的妻子与丈夫分居,案发前多次寻求法律救济,但警察认为她是拿家庭纠纷来给警察找麻烦,检察官让她回家去和丈夫“好好谈谈”,法官怪她用家庭纠纷这样的小事浪费法官的时间。法官对她丈夫说:“如果你们俩愿意互相折磨,那请便,但请不要花纳税人的钱来互相折磨。”5个月后,这位丈夫用槌子捣瞎了妻子母亲的眼睛,开枪射伤妻子并扎了她3刀,最后把她脸朝下扔在旁边的一个泥水坑里,任她淹死。
谋杀案激怒了美国公众。媒体将法官的言行曝了光。美国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强烈要求通过立法,确保妇女不受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于是,民事保护令制度,成了美国解决这个棘手问题的有效手段。
这种以生命换来的法律,令人兴叹。回过头来,是否我们一定要等到某一天被什么东西刺痛了,才会真正正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