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争议较大的“三类社会组织必须取得募捐许可后才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条款被予以保留。草案中还对募捐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如募捐财产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募捐,不仅要在民政部门网站公开,还要在本市有较大影响力的平面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中国目前只有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慈善总会具有向社会募捐的资格,这对当前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高涨的热情造成制约。如何有效调动民间慈善力量,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是即将出炉的《广州市募捐条例》的立法诉求。
《条例(草案)》第五条对社会募捐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在原来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的基础上扩大到了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些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募捐只有取得募捐许可后才可以开展募捐活动。此前举办的听证会上,关于募捐是否要“行政许可”曾引发业内人士激烈讨论。
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荣康解释,听证会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16名听证陈述人中绝大部分赞成适当扩大募捐主体,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赞成通过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来加强对募捐工作的管理。
市民政部门网站募捐信息须保留3年
募捐组织信息公开不足常被诟病,也影响了社会公众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条例(草案)》在募捐信息公开方面作了五条规定,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募捐信息向社会公布;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募捐目的、联络资料以及募捐信息的查询方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情况和使用情况;市民政部门网站要及时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并保留三年。
此外,《条例(草案)》对募捐财产金额目标少于1000万元的募捐,考虑到工作成本等问题,只要求募捐组织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募捐信息;而对募捐财产金额目标或者实际募捐财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募捐,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不仅要求募捐组织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募捐信息,同时要求募捐组织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平面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募捐信息。
信息公开规定不仅适用于经行政许可进行募捐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而且也适用于依上位法和民政部规定不用行政许可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三类社会组织。“总之,除依法要求保密的信息外,募捐组织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财产以及募捐财产是怎样管理和使用的等信息都可以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查询,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制度上改变目前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三类社会组织募捐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荣康最后总结道。
千万元以上募捐
必须公布的内容
募捐财产数额;
募捐财产使用数额;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
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剩余募捐财产使用计划;
审计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