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根据民政部《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增强基金会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按照民间组织分类评定、循序渐进的评估工作原则,民政部决定开展基金会评估。
民政部发出通知,凡经民政部登记一年以上,符合《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参评条件的基金会均须参加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是依据《基金会评估指标体系》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据悉,评估工作将分4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及内容详见中国民间组织网)。
民政部表示,基金会应按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
基金会评估工作是促进基金会综合能力建设,完善基金会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民政部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充分认识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评估工作作为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
相关信息:
中国民间组织网
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