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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令人期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了。认真阅读之后,总体的感受是:原以为会是经过精心烹调的丰盛大餐,端上的却是略显平淡的家常菜。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出台,老百姓一般称之为新婚姻法。因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诸多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严重影响了老百姓权益的公正实现和法律精神的有效落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分别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但一些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权益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这个背景之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历经3年多时间的酝酿,并经过全民征求意见而最终面世。毋庸置疑的是,司法解释三确实在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亲子鉴定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等在以上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精神要求和现实需要来看,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9条在立法思路、解决程度、具体内容等方面还留有遗憾,至少从短短几天引发的民众巨大的热议中我们感受到了争议的激烈。从一个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司法解释三最大的遗憾有二,一是在一些要重要法律问题上隔鞋搔痒或是避而不谈,二是这还是一个男人的“法律”,或者说是一个强者视角的“法律”。

 

比如,全民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条款被取消,最高法相关人士的解释是,婚外同居问题很复杂,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法律性质和司法效力在司法解释三中也未有涉及。我们知道,司法解释最大的意义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对民众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解释,从而保证法院判决的统一性、权威性,而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因难而退并不意味着问题会消失。在全民征求意见的阶段,婚外同居补偿就是一个热议问题,很多网友笑言同居补偿将促使男人包二奶,养小三,但司法解释三的取消,模糊了法律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我认为,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回避,让法律或者说司法审判失声。

 

又如,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被取消。最高法发言人的解释是,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我们认为这个解释理由很牵强。第四条中提出了“挥霍”一词,该词应该也不是法律术语。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贡献”是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有贡献的人是否能从法律上获得权利的确认。从公平原则上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如果仅以一个词不是法律用语而将权利和救济渠道堵死,似乎过于随意。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不动产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规定让无数民众大跌眼镜,也是网民们称之为强者法律最重要的原因。而我称之为男人法律的理由也是这条规定最典型地体现了立法者性别意识的缺失。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这是由于歧视女性的男权文化让男性拥有比女性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他们比女性更有能力买房。即使情侣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相应补偿,货币与飞涨的房价无法相比拟,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甚至会缩水。同时也使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婚姻的稳定。第五条关于婚前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的规定,同样是忽视了男女在家庭、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地位,结果也很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妇女被置于更为不利的情境。

 

我们不否认立法者追求公平的立法原则,但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亦充分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并确立了经济帮助等制度。

 

因此,我从不认为法律是冰冷的法条,是机械的工具,它正是透过一个个条款表达出对法律精神的尊重、对公正的追求,让我们体会到它的温暖。婚姻法的目的正如它第二条所言: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它应该是法律体系中最具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的一部,作为它的具体实施细则,应该体现婚姻法的这种特性。而很多网友却把司法解释三叫做“离婚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三给了我们惊喜,也给了我们遗憾。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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