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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益诉讼 使中石油为自身污染负责

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5年前,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此消息一出,公众质疑声一片:由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数目如此之大,却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证券日报》6月7日)

 

虽然中石油是国有控股公司,但是,国有控股公司的钱并不等国家的钱,并不等于纳税人的钱。事实上,中石油上交国家的利润只占其总利润的10%,即使是今年提高上交标准,也才15%,大量的钱用于企业内部自用。近些年,中石油曝光出“天价吊灯”、“天价酒”和私建别墅等事件,充分说明在国有垄断企业,利润大量用于权力自肥。利用资源垄断赚到的钱,归于内部人自己享用,而在生产中造成的污染,却由国家财政和纳税人埋单,将成本转嫁给社会,世上那有这样的美事?

 

然而,这等美事却不停地上演,国家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但是,中石油总共就向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另外向吉林省政府支付500万,不过,这个美其名曰“捐助”---这相当于说,我伤害你了,再给你“捐助”医药费。这等怪事频频上演,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中石油这头怪兽无人敢惹,而国家相关部门则欺软怕硬,宁愿动用纳税人的钱,也不愿让中石油拔一根毛。

 

这事要是发生在法治国家,该会怎么样,我们略举几例便可知晓,2007年,发生在美国备受世人关注的 “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在美国的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州生产特富龙5年期间,对土地、空气和饮用水造成污染,美国执法部门要求这家跨国公司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在日本,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水俣病事件中,受害者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获取巨额赔偿,更使日本环境污染得到高度关注,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地减少。但是,在松花江污染事件后,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为代表的6名师生把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结果由于原告不合适并未立案。

 

这充分反映了公民的权利贫困。事实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看似与具体的个体公民无关,但实际上却是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为公益而诉讼,督促执法部门有所作为和敦促企业赔偿。例如说,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公民有权督促执法机关让污染企业赔偿,如果执法机关不作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状告行政机关;或者直接起诉污染企业,要求他们直接作为赔偿,而不是由纳税人来埋单。然而,实际的情形是,我们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导致许多公民和民间团体没有诉权,无法提起诉讼。即使是个别案件中,公民具有原先的资格,但当地法院以种种理由,拒不立案,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中石油污染松花江却让纳税人埋单事件,需要从两步脚走路,一方面必须从财政预算公开和监督着手,从控制财政上防范纳税人为中石油过错埋单,这需要加大财政公开和财政预算审查力度,让财政不能为中石油埋单;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改变公民权利贫困的问题,要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让公民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执法机关和污染企业,督促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敦促污染企业及时赔偿,法院必须及时受理和公正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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