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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被指涉歧视

 南方日报记者蒋哲实习生肖桂来 近日国家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最后备战期,广州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张却心思难定,他反复在微博上抖着牢骚:难道因为脸上多一个明显癍痣,就不能当警察吗?这是什么道理呀!

  昨日,记者联系到这位考生小张,他表示从小就想当警察。但前段时间报考时,一条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吓退了他。“‘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一项中竟有‘癍痣’,没办法只能放弃这个职位。笔试过了也没用!”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去年公布施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用)》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癍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小张气愤地表示这是“相貌歧视”。记者在各大公务员报考论坛上看到不少网友对此也表示“不满”。有网友表示,“招警察不是选美,公安局招会计也要限制相貌吗?”

  昨日,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向记者表示,接到多位网友投诉后,他们决定给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提交一封建议信,建议对《特殊标准》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

  据该机构调查,自今年7月份以来就有近20个地方公安部门涉嫌歧视性招聘。

  于方强表示,这些招聘启事,有的是招录警察,有的是招录辅警、协警,有的甚至只是招录话务人员、会计等文职人员,竟然也都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于方强称,警察的分工有许多种,一些文职工作是许多残疾人可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岗位。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残疾的限制,对应聘者很不公平。

  ■法学专家

  试行一年标准应修订

  长期从事就业歧视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表示: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与职业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

  “相貌、身体残疾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需具体分析,而不应直接因此被剥夺面试考察的机会。”刘 小楠表示,《特殊标准》已经试行实施一年,理应及时进行完善、修订,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制度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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