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2〕6 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知名度,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贡献力量。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特发此公告:
一、凡以社会组织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开展活动且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务必于2012年5月1日前,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在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停止一切活动。否则,为非法活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凡是以社会组织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开展活动且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一律为非法组织,其活动为非法活动,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进行令其解散;对坚持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又不解散的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原文地址: http://www.hebei.gov.cn/article/20120215/20453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