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中获悉,目前,全省共有18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慈善事业,但捐赠款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影响了一些企业捐款的积极性。”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罗君美等11人联名提交提案,称当前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捐赠优惠比例低、具备税收减免资格的团体少、捐赠实物难以享受税收减免。
罗君美等建议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据介绍,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捐赠扣除比例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也就是说,企业捐赠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12%,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之下,这一比例在加拿大是75%,在印度是50%。
对此,省财政厅答复说,从世界各国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来看,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公司最高扣除额为应税所得的10%,韩国扣除额总计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德国针对不同的捐赠对象,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大多数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定在10%左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角度,规定了12%的扣除比例。
省财政厅称,由于目前捐赠扣除比例是经过了一系列协商讨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在短期内调整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难度,“但我们仍将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严惩向纳税人额外设置关卡行为
罗君美还建议扩大税收减免资格团体数量。提案称,有许多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优惠,这制约了公益捐赠行为,“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申报捐赠税前排除资格审核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鼓励企业及个人捐赠。”
省财政厅答复说,2008年以来,我省明确了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的流程,并坚持每年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现已进行了3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8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们将广泛、深入、全面地开展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捐赠人进一步了解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省财政厅称,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存在向纳税人额外设置关卡、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情况,将严肃处理。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限制,地方政府无权自行修改,对于适当放宽资格审核条件的建议,省财政厅表示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