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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营改增”是时下财经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被“营改增”政策纳入试点的各行各业的从业者们正热烈讨论“营改增”对于自身所处行业所带来的各种利弊。而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经济领域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营改增是否会对它产生影响,会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就此问题作一初探。

(一)背景介绍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增值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即二者都是以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但二者也有显著区别,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环节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而营业税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简言之,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有形动产征税,营业税主要是针对劳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征税,二者呈互补关系。根据目前中国的税制,增值税营业税是中国最重要的两种流转税。以2010年数据为例,增值税收入是全部税收收入的39.5%;营业税的收入占比则为14.4%。因此,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对整个社会经济领域产生巨大影响。

    而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领域改为征收增值税,即主要是将有偿提供劳务由交营业税改为交增值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调整?简单说是因为流转税要尽量保持中性,不重复征税,从而尽量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值税因为是环环相扣的抵扣政策,所以避免了重复征税,而通过营改增就可以避免对劳务的重复征税。举个简单例子。一个生产企业某月中如果买原料花费4万元,购买其他人提供的服务花费2万(比如聘请其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最终生产的产品销售价格为10万。因为购买4万元原料时销售方已缴纳了增值税,所以,按照原有的政策,该生产企业要就产品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10-4)x税率。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不但购买的原料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掉,购买的服务对应的税额也可以抵扣掉(因为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时也已缴纳了增值税),只需缴纳增值税(10-4-2)x税率。而“营改增”实施之前,服务提供方缴纳的营业税是不能拿到增值税里进行抵扣的。由此可见,“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一步扩大,从单纯的货物领域扩大到劳务领域,消除了劳务领域重复征税的问题。

但是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此次“营改增”试点并未涉及全部营业税领域,只是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6项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继上海自2012年1月1日启动试点之后,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省市也将逐步展开试点。其中,北京市已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将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将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将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营改增”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注册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等形式,也包括因种种原因只能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法律形式,其业务内容也主要以提供各种服务为主。而无论以何种形式注册,只要其经营范围涉及到试点内的业务,则其在试点开始后所发生的此类业务取得的收入都应当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而其他在试点以外的业务收入,如果原来就缴纳营业税,试点后仍需要继续缴纳营业税。换言之,“营改增”并非是针对“机构”而实施的政策,而是针对“业务”实施的政策。一个机构如有多种业务,“营改增”之前只需缴纳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可能同时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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