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公益诉讼”正式被纳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众多关注环保的社会组织来说,这是一个艰辛的惊喜。就在新民诉法确定的4天前,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草案中,对诉讼主体的规定还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北京自然之友紧急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将“社会团体”范围扩大至“组织”。
信中称:“一旦按照目前思路修法,我们的正义行动将很快失去合法基础,变成环保公益维权的绝唱悲歌。”依原修法条款,自然之友就会被挡在公益诉讼门外,它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社会团体”。
据民政部统计,至2011年,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2万家,其中社会团体25.5万左右,民办非企业单位共20.4万,还有2000多个基金会。
不过,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三个关键词依然引来众多疑虑。
“法律规定的”有援引其他法律的意思,“其它实体法基本找不到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说,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许可“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但1999年颁布至今此条款收效甚微。
自然之友的律师曾祥斌担心,如果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限制过多,社会组织会空欢喜一场。在公益诉讼发达的国家,诉讼主体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公诉机关。不过,不少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对公民个人未被纳入诉讼主体表示理解。“这个很难一步到位,公民个人的力量也是微小的,现阶段主要是切实发挥NGO作用。”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律师夏军认为,环保部不应被列入诉讼主体,“很多污染事件跟他们监管不力有关,有行政责任的人提请公益诉讼,很奇怪”。马勇则认为,在环境行政部门行政职能切实履行的前提下,其提起公益诉讼是有必要的。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的说法,46万多家社会组织中哪些适宜提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我们会将诉讼过程中的经验提炼给最高法院,供他们参考。”目前,夏军和曾祥斌奔波在云南曲靖,2011年10月,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提起的云南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获立案。夏军说,立法只是开始,下面会加紧研究选择案源,提炼经验,继续推进法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