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1日《新华每日电讯》)
公益诉讼终于师出有名了,但是,目前尚不清楚到底什么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此来看,“公益诉讼”入法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而已,要让公益诉讼真正在各地司法机关生根落地,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强大屏障,还有漫长的距离。
首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只列举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事实上,现实中需要公益诉讼的情形还很多,就是有关污染环境的诉讼,环保法的修正草案也将“环境公益诉讼”删除,有关部门会不会借口环保法没有相关规定而拒绝受理,环保公益诉讼能否走得顺畅,仍然是一个谜。
更重要的是,关于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问题。国际公认的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和公民。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却只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面到底是什么机关,没有哪个法律规定。按理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权威性,最为适合,但并没有法律授权。至于“有关组织”,法律更是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存在几个问题,一是那些具有积极性的草根NGO组织,会不会被排斥呢?二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起诉,多个组织同时起诉如何进行审理?如果许多组织同时起诉,法院如何招架,又怎么防止“有关组织”滥诉呢?再有,公民为何要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对于那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民会不会造成打击?
至于许多案外的因素,更是无法预测。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许多都关系到当地的纳税大户,这些纳税大户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通过下文来禁止法院受理某些案件,或者在案件审理中干扰法官审判。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源于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掌握在地方党政手中,“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那么,对待公益诉讼,有些地方政府会不会故伎重演,明令当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不得起诉,打击其他组织进行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直接下文禁止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抑或在法院审理中干扰法官公正审判呢?
公益诉讼终于写入了民事诉讼法,这是一件好事,但是,寥寥数语难以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我们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公益诉讼主体,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同时,更需要为公益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让公益诉讼真正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