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案例
邓女士与李某是2008年登记结婚的,婚后不久就有了他们的孩子。邓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就辞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李某虽然收入颇丰,可邓女士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他的同意与严格审核,这给她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邓女士想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李某却说,钱是他挣的,他有控制权,况且也是为了节俭。那么,经济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呢? 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邓女士在起诉离婚时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前提是要认定李某的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该定义,李某的经济控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鉴于实践中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女性不在少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并明确了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如果李某对邓女士进行经济控制是出于恶意,且已经使她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受到摧毁,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家庭暴力,邓女士在起诉离婚时就可以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金,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