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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增设“公益诉讼” 专家:让受害个体维权不再孤单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2013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公益诉讼

  什么是公益诉讼?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哪些事可以适用公益诉讼?哪些机关、团体、单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它究竟会给广大公众的权利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法官及消协人士。

  公益诉讼可集中力量对抗侵权

  记者: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公益诉讼可以说是众望所归,那么究竟什么是公益诉讼?设立公益诉讼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杨田:公益诉讼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传统诉讼要求起诉人与诉争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是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但是公益诉讼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其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授权。

  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产生于现代工业文明之中,面对大企业的产品缺陷以及环境污染,广大消费者等普通民众势单力薄,在财力和精力上都无法与之抗衡,维护正当权益需要付出难以想象的巨大成本,难以“经济”地通过诉讼讨回公道。例如,消费者在被电信部门超额收费后,往往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选择隐忍,放弃诉诸法律,不仅在客观上纵容了无良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消协将有望直接参与诉讼

  记者:消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您觉得增设公益诉讼以后,将会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哪些影响?

  延庆县消协投诉部主任陈义东:《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公益诉讼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件好事,之前消费者遭遇的诸如“美容卡”“足疗卡”“保健卡”等预付费卡问题后,当消费者投诉到消协以后,在调解过程中,会遇到很大障碍, 部分经营者知道消协无权直接出面代替消费者进行诉讼,因而有恃无恐,给调解带来了一定难度。“不接受调解,要不你们去法院告我!”这是调解时经营者常说的话。

  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都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利被侵害以后,考虑维权成本得不偿失,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后,针对此类问题,消协作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代表,有望就此类案件直接参与诉讼,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害后,因个体维权的成本过高而放弃,进而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促使其守法经营、诚信待客。

  新规定保护范围有扩大

  记者:在新规定实施后,哪些纠纷可适用公益诉讼解决?哪些机关、团体能够作为普通公民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清惠: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和保护范围上对公益诉讼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出现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诉讼主体方面,法律既规定了相关国家机关,也规定了有关社会团体,这两个主体有能力也有意愿在法庭上代表广大民众维权。

  在保护范围方面,新规定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一项新设立的诉讼制度来说,列明适用范围更便于其推广和适用,随着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更加完善。

  增设公益诉讼将调动公众维权热情

  记者:作为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家,多年来您一直致力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此次《民事诉讼法》增设公益诉讼,您如何看?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它的产生有哪些法律意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来看,增设公益诉讼是我国社会发展观和法治观上的一大进步。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使得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多了一种途径。其次,该制度突出了法治在协调社会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将会进一步唤醒和培养民众的公益观念、法治理念和权利意识。再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会释放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通过法治途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热情,使得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将不再是官方独白,而是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讨论的结果。

  最后,因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能够为当事各方提供充分表达意见和参与论辩的机会,因此能够通过各方参与论辩形成共识。

  记者:葛律师,请教一个较隐私的问题,之前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从事消费维权多年的律师,您在办案过程中,亲历过的难题是什么?

  葛友山:这么说吧,之前,一些律师或者志愿者个人也尝试提起公益诉讼,但多因当事人不适格而难获法院支持。

  有的地方还有其他机关做过类似公益诉讼的尝试,例如由民政部门出面,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流浪者提起诉讼。也有地方专门设立了环保法庭,但是有了法庭后却发现没案件。主要原因是环保法庭只是解决了管辖问题,但是谁能够起诉、谁应当被诉、诉讼费用如何承担以及损害赔偿金如何分配等,都未能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度的统筹安排。

  记者:公益诉讼在我们国家是一个新生事物,作为一个制度,它都有哪些特点?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否有类似制度?有哪些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葛友山:公益诉讼在法治发达国家较为常见,他们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制度。虽然做法不一,但是一般都是由相关的个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享有诉讼权利。例如德国有团体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将之称为团体诉讼制度,即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如行业协会、工会或者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原告身份代表该团体成员提起诉讼,独立承担诉讼的权利义务并做出实体处分。

  台湾“消保法”规定针对请求停止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和请求赔偿消费损失可提出团体诉讼。此类团体诉讼由消费者保护团体在征得消费者的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保护团体受让受害消费者的请求权后,应将诉讼所得到的赔偿,扣除诉讼费、律师费后,交付给消费者。

  这样,团体诉讼就解决了对消费者权益潜在危害的诉讼问题,能防患于未然,对于保护消费者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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