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大批农民工返回城市寻找工作。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工资、食宿。对于自己休息权的保障,大多数人表示不知道,有的知道也“不敢想”。作为公民,农民工拥有《宪法》赋予的休息权。作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劳作之后,农民工应该拥有闲暇时间。怎样才能保证他们的休息权?
又是一年春天到,农民工们或穿梭在劳务市场找工作,或在桥头、中介所前等固定的地方等待雇主招工。他们背着大大小小的包裹,希望在最快的时间内能有事干。他们最关心的是工资有多少,能不能按时、如数支付。提到休息、闲暇、休假,很多务工者称“没想过”或“不敢想”。
3月20日,记者在位于太原市晋祠路的劳务市场信息栏内看到,各种招工信息中用人单位标注最明显的是工种、性别、年龄、学历、工资。对于休息时间和休息方式,48份招工信息中只有3份明确标注。山西博爱医院的招聘信息中,明确显示了保洁员的工作时间夏季为8小时,冬季为8.5小时。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在招聘电工、收银员、保安员和保洁员的信息备注中,明确职工可以享受法定休假。山西黄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明确了兼职保安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天。
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提到职工的休息,或者压根不愿意提。同时,由于一些行业的特殊性,休息时间似乎也不能明确规定。如一些餐饮业,根据自己的营业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大营盘肥肠面的工作时间是下午3时到第二天凌晨3时;太原晋宇水洗中心水洗工,则是轮休的形式。而在采掘业,由于开工后不能停工,采取倒班的形式,一般是连续工作8小时才可以休息。
面对本应该属于自己的休息时间,农民工们考虑更多的是“工作时间与工资的比例”。在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一份“下夜工”的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630-早晨730。很多人来询问,但当得知工资仅有750元/月时,他们觉得“这么长时间,工资有点低了”。
在大多数的进城务工者看来,打工的目的更多的是赚钱。生活方面,只要过得去,有吃、有住就可以了。很多时候,他们不敢奢望休息的权利。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他们最怕的是闲下来。家政服务人员和做计件工作的务工者表现最为明显。如纯手工的织布、编织等活,一般是妇女们拿回家做,按照1米或1件计算工资。做这类工作的大部分是家庭妇女,她们在料理完家务后,需要挤出时间来完成尽量多的活。
而在位于太原市长风东街的菜市场,记者看到,凌晨3点已经有小商贩过来批发菜。他们早早批发好菜,要赶早回去销售。一天下来,好的时候可以休息六七个小时,少的时候就是两三个小时。而这样的生活是长年累月的。“我们也知道歇歇好,可是歇着,谁给钱娶媳妇呐?”一位20岁出头的小伙子,调皮中更多的是无奈。
像这样,自己逼着自己加班加点的农民工并不在少数。在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的一个蔬菜大棚园区内,记者看到,这里种菜的农民大都是夫妻俩,他们一般都承包十多个大棚,早晨6点下地,晚上还要点着头灯浇地。他们只有一个目的,多赚点钱。
当提到休息时,农民工们几乎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声音,“如果我们有闲暇时间,还上哪儿去赚钱?”尤其是靠体力从事服务业的劳动者,如垃圾处理人员、洗衣工等常常是起五更、睡半夜,许多中青年人基本上靠年富力强的老本。他们中的许多人闲的时间的确太少了,而这样做的背后,更多的是来自经济的压力。
如何真正落实休息权 ——根本原因在体制,需多方给力
作为公民,农民工享有宪法赋予的休息权。但是,为什么农民工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看,一是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从小在农村长大,一般是地里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对星期天和节假日没有太多的概念。二是即使知道自己有休息权,也无能为力。为了一份工作,在激烈的竞争中他们只能忍了。第三,很多农民工即使能休息也不休息,他们打工的目的就是多赚点钱。
从农民工从事工种的特殊性来讲,有的是季节性强,如建筑工,很多时候需要赶工期。有的是服务性强,如餐饮业,只要有客人就一直是营业时间。因此,如果硬性规定农民工的休息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他们为了争取更大效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而且,许多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或苦于就业竞争的现状,故意剥夺农民工的休息权。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谭克俭认为,落实农民工的休息权问题,不是让农民工过上双休日、节假日那么简单,而是如何真正落实他们的权益。在思想上必须明确休息权是农民工应当享受的权益,由于工种特点需要占用这个时间,必须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需要超时工作时,必须保证农民工的身体不受损害。对农民工休息权的忽视,根本原因在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待遇、保障、地位等都与城市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没有休息日、节假日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根本上还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同时,要建立起为农民工维权的长效机制。对农民工自身讲,要有帮助机制,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维权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对用人单位而言,则要建立对他们的监督机制,要保证在用人单位侵害到农民工权益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