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体系将利于建立管理标准,加强自然保护地内的执法;利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标准,加强监督;要有一个独立的监督部门,否则无法实现所有自然保护地统一规划、无法改善保护管理水平 。
2、保障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
确保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只从事保护管理;管理机构监督经营活动,确保经营有制约机制;各级政府保护经费只能用于支持保护管理;经营收入要反补保护管理。
建议立法赋予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机构以综合执法权: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机构开展综合执法; 一个自然保护地,一部管理办法; 社区必须参与到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中。
3、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监督是确保管理水平的关键
由自然保护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级自然保护地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该部门不管理具体的自然保护地,确保其监督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建议由国家环保部来担但综合管理监督的职责,不再管理具体的自然保护区。
同时需要建立政府、学界和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4、确保社区参与并从保护中持续受益
1)通过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体制来实现,在分类当中有一些类别是老百姓可以利用的,即使是严格类的保护地,仍然有当地老百姓也还是可以利用的分区;
2)自然保护地管理局需要和社区签订的保护协议,要对他们活动实施监督;
3)建议由当地政府、社区、NGO或者是其他组织一起建立自然保护地共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参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和利用重大事宜的决定;
4)老百姓如果确实因为建立保护地受到了损失,应当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