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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报告]强制性行政动员募捐模式

 

【注:“强制性行政动员募捐模式”为《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2)》主题报告之一。本文为报告内容提要。】

 

依靠行政渠道、凭借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募捐是中国慈善事业的一大特色,但却饱受诟病。这种行政权的越界使用背离了慈善行业的本质特征,对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合法权利都会造成损害。在这个慈善事业受到全社会广泛质疑、慈善组织公信力急剧下降、慈善管理体制面临巨大变革的时期,面对慈善行业的种种问题,面对行政主导慈善的现状,与过去的沉默和被动地接受不同,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始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民间开始有意识、有组织地与政府抗衡。强制性行政动员募捐模式被推上了封口浪尖。

 

文章认为,财政支出结构失衡导致救灾资金不足、公共政策和法律缺失,尤其是政府为了实现自身目标,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机会来攫取资源,但在当前多元化的时代,政府不敢赤裸裸地逼迫人们出钱,又秉承“政府一贯在社会事务中起主导作用以及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是政府频频进行强制性行政动员募捐的原因。在企业和公民自主捐赠的意识不强、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发动宣传工具、使用行政权力和渠道、施加一定强制力,在短期内使社会捐赠总额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政府的倡导和影响下,全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参与热情在逐步提升。然而,从长期来看,这将对我国的慈善募捐乃至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伤害。对社会而言,不仅降低民间社会对慈善事业的热情,还成为企业和个人的沉重负担,并剥夺公民自主慈善的权利;对第三部门而言,不公平竞争加剧了慈善行业内的不平等,而且这种募捐模式压缩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生存空间;对政府而言,该做法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政府的形象。

 

文章建议,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法律法规遏制不利影响,在开展的募捐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募捐对象选择的权力,并建立公开透明的募捐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在募捐中应当发挥倡导功能、渠道功能、支持功能、规范功能,而非推行强制性行政动员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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