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公布了10起打击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特大制售假羊肉案件,“掺假羊肉”流入上海农贸市场;上海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又查处了一起同类案件,获悉可疑产品流入了当地多家知名火锅店。在另一起案件中,福建漳州南靖县两名镇政府雇员将病死猪私自屠宰后,运往湘粤多地,短短三个月卖出了近40吨。
在我国,肉类消费在食品消费中所占比重很大,但近年来,民众对肉类产品的质量评价越来越低,普遍反映猪肉、牛羊肉及禽肉产品变得越来越“不好吃”。
不少人都笃信,肉“不好吃”是因为生猪及其他畜禽在养殖中加入了更多饲料,甚至大量违规添加使用“瘦肉精”等添加剂。近年来在各地由执法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的一些个案,均佐证了此类判断。部分养殖企业和肉类产品经营企业,借机推出了所谓的绿色猪肉、农家鸡等“升级版”肉类产品,售价越来越高,却仍旧“不好吃”。
相对而言,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使生猪生长出更多的、可换取更高售价的瘦肉,还算是一种颇具“耐心”的不法经营手段;而肉类掺假就可谓更加急功近利和丧心病狂,通过化学试剂、配料制造出假的高价肉类产品,毒性更大。
不好吃、不安全的肉食越来越多,不法造假手段越来越严重,背后暴露出从生产经营链条到监管多个环节的疏漏。其一,从“瘦肉精”等添加剂,到“牛肉粉”、“羊肉粉”等化学性配料的源头管控混乱,相关添加剂和配料都可以随便买到,使用管理也形同虚设。其二,针对分散化、小规模经营的家畜家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很难落到实处。大公司化、工厂式农场的经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确实能杜绝许多问题的出现;但一旦监管缺失抑或监管者被大公司俘获,反而就将为更大规模、更为集中的违规使用添加剂乃至肉类掺假提供空间。其三,检验成本高特别是消费者自行送检收费畸高,让终端消费环节倒逼市场经营者加强进货管理变成一句空话,无法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的反向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还将以较重罪名追究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应当指出的是,“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当然有助于结束查办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时面临的无法可依、法律界定不清晰等问题,但要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效,扭转肉类产品等不好吃、不安全的现状,仍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履职,针对现有生产经营链条和监管等多个环节的疏漏采取必要手段。否则,惩办食品犯罪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再严格,也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