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9日,28名从南京到桂林旅游的残障人士,在桂林两江机场欲乘坐山东航空SC4728航班时,被以残障人士“超标” 被拒绝登机,引发其围堵登机口,导致混乱,不少旅客滞留机场。经长时间交涉,航空公司同意让他们登上飞机,航班因此延误3个小时。事后此事引发公众讨论,有网友指这帮残障人围堵登机口,侵犯了其他乘客的权益。有人指航空公司拒绝诸多残障人登机并非歧视,是重视残障人的生命安全。
【新闻链接】
28名残疾人集体登机遭拒[1]
拒28名残疾人登机是重视非歧视[2]
中残联:残疾人乘坐飞机人数限制有望放宽[3]
【分析评论】
以往一两个残障人登机遭拒,舆论都是一边倒地站在残障人这一边,无论航空公司规定为何均会被指歧视。这一回残障人数量如此之大,舆论就产生了争议。尤其是当航空公司解释说《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规定。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载运无人陪伴、但需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超过4名(含4名),当时的机型能载运100多名乘客。28名残障人显然是远远超出的。
其实这起事件中反映了大众一个非常微妙的心理,残障人数少,登机被拒绝,这不人道,没有照顾好残障人;残障人士多,登机被拒,这是为了考虑安全。这背后都是公众被“残障人无能”的固有形象所影响。涉及到乘坐飞机,就会认定在出现空难时所有的残障人都需要帮助,并且其出现危险的可能性要高于健全人。这一点没有研究数据支持,在此也不做争论。但在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的解释,忽略了一点,就是规定中要算做人数的是“无人陪伴,但需他人协助”。
事实上,即使是这样的人数限制,也与《公约》第九条无障碍与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的精神相悖。
如果航空公司能够提供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残障人完全可以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有趣的是,机场或者航空公司在机上非常乐意为残障人提供服务,但其服务却忽略了让残障人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这个前提。譬如今年在新浪微博上出现的一张照片,是南方航空公司空乘人员背着一位残障人士上飞机的情形。这张照片被网友们广泛转发并称赞其服务人性化,充满爱心。但这样的服务与宣传导向,只能是更加弱化残障人的能力,使其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的权利遭到更多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在此类事件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作为被服务者的残障人的感受,在这一案例中,机上轮椅的提供显然比被背着更为合适,况且途中很有可能需要上洗手间,残障人的隐私权和非接触的服务原则就这样在一片赞美声中悄悄的被剥夺了。
因此,我们期待中国残联2014年与民航部门就《残疾人运输管理办法》里关于人数的限定进行磋商时,不要忘记以《公约》精神为纲,也期望他们能够清晰地界定出“无人陪伴,但需要他人协助”的具体情况与服务措施,以更好地保障残障人的独立出行。
[1]http://sh.sina.com.cn/news/g/2013-08-22/112158822.html
[2]http://opinion.hexun.com/2013-08-21/157302715.html
[3]http://news.carnoc.com/list/265/265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