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有新进展,近日,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向媒体透露,该基金会将发起成立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并设立国内首个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将为环境公益诉讼、污染鉴定、法律咨询等提供法律、经费等支持。
上月底,环保法修订案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第四次审议,修订案突出了政府执法和民众维权,就此,从法律层面而言,长期备受困扰的环保公益诉讼有望破冰。过去一段时间,环保法经历多轮修订案,围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各界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激辩,起初修订案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此后通过征集意见,主体资格有所放开。从长远看,将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少数几家官方公益机构,诉讼前景恐难乐观,环保公益诉讼若要渐成气候,拓宽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条件。
公益诉讼资格主体的上述变化被视为此次环保法修订中最大亮点之一,这一突破符合公益诉讼的大趋势,其价值无疑值得肯定。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在此节点设立首个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这一看似不起眼的举动获得环保、法律界人士的赞许,原因何在?拓宽诉讼主体资格解决的是准入问题,比此问题更实际的是,这些以公共利益为名的诉讼如何才能高效开展,专项基金试图解决的就是具体的诉讼难题。
这方面的问题过去的确被忽视,公益诉讼虽备受期待,但其公共形象恐怕概念性高于实用性,对此一种突出表现是,即便为数不多有资格有动力开展诉讼的公益机构,诉讼过程也经常遇到包括技术在内的各种难题,成功的案例依旧匮乏。去年媒体报道称,昆明中院环保庭成立近六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一边是“到处都有污染”,一边却“乏案可审”,而这也是全国130多家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
既然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为何还会出现“无米下锅”的局面?有必要分析公益诉讼自身的特殊性,环保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环境事故,直观上看,公益诉讼太少可能因为环保事故本身的影响有关,何种级别的环境事故可动用公益诉讼,目前法规规定并不明确,新《环保法》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律界人士认为,明确何为公共利益,涉及多少人或多大范围的利益才算公共利益,对公益诉讼将产生直接影响。
困境还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从取证角度看,环境事故虽往往有着较大的社会反响,对事发地的影响甚至可视化,对个体的伤害却难以测量。前段时间的兰州水污染事故,有当地公民试图提起诉讼,后被当地法院拒绝,舆论再次聚焦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其实,一旦进入诉讼环节,还将遇到损失评估方面的难题。公益诉讼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等难题,这也是为什么现今多数重大环境事故都是采取其他诉讼渠道的缘故(比如我国已有的海洋生态索赔案,多数采取的是海事诉讼)。
事故造成了什么实质危害,该怎样量化,这些技术环节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公益诉讼取证需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在一起水污染案件诉讼过程中,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一份《环境经济损失量化分析报告》,就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而当前,公益环保组织大部分并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技术。
公益诉讼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声名鹊起,因专业要求的限制,它的成熟可能经历漫长的过程,环保界人士认为,“目前新修订的环保法仅给环境公益维权打开了一条‘门缝’,但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马上开展,更不可能‘井喷’。”从对公益诉讼困境的上述分析看,这种判断并非没有依据。此次广东省成立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意在提供环境公益调解、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等服务,可以期待,今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民间环保组织获得公益诉讼资格,基金将推动公益诉讼从概念走向实用,继而实现更多的公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