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司委已牵头起草国家慈善事业法,并预计于2015年提交审议。中国慈善立法经过10年的迂回曲折终于迎来转机。
专家提出,慈善立法首先要保障行善的权利和自由,除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外,应留给社会更多的自由。
日前,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慈善立法研讨会。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中国自古以来都不乏爱心,慈善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立法不可能都事事问津。因此,必须首先确定慈善立法要调整的对象是什么,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行善是一种权利和自由,立法首先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此外无须法律规范的,就一定要交给社会自主调整。因为除了法律外,还有道德、习惯、风俗、文化等因素在不断对社会秩序进行着调整”。金锦萍说。
由于慈善的宗旨和目标是多元的,意味着慈善组织的多元化、慈善行为的多元化,因此,在立法的时候,应给社会留有更多的自由。金锦萍认为,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税收等,“一定要注意,这些规范究竟是促进还是禁锢了行善的权利或自由。”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黄浩明认为,可将慈善立法的目标定义为三个“有利于”,即立法目标是否有利于整个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和有效发展,是否有利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各界自主、自愿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慈善立法不应只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应是一个系统工程,应通过慈善立法,由传统的政府主导型逐步变成法人自理型。
与会专家提出,自汶川地震之后,我国目前已经大踏步走进全民慈善的时代。但是,真正的全民慈善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企业、企业家和名人为捐赠主体,转变为身边每一个人都成为捐赠主体;二是从原来被组织、被动的捐赠转化为自发自愿的快乐捐赠;三是可增设一些常态的捐赠种类。
还有专家表示,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中暗箱操作多发,成为权力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这种情况值得大家关注并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