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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强监管、严责任

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共十章159条。较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条文数量增加一半有余,几乎每一条都有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草案进行说明时介绍,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制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此次修订突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草案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和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了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注整合、跟踪评价标注实施情况等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为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草案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了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了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题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几种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此外,还完善了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检验记录等制度,增加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的规定也达到了“史上最严”。

 

就民事赔偿,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损失赔偿以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就行政处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固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草案也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就监管制度建设,草案也在法律层面上对2013年启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确认。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管理,而非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

 

为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草案也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广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客观、真实、公正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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