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户口不在北京,九名初三学生无法在北京参加中考并由此获得普通高中学籍,他们委托父母向海淀区法院对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7月11日上午宣判,判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行为没有不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财新记者今日在庭审现场获悉,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对原告的审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受案。法院判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在对原告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并无不当。九名原告认为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对其报考资格作出限制构成违法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名原告家长含泪对财新记者说:“我们在北京辛苦工作了二十多年,我们的孩子非常优秀。我们一定上诉到底。”
海淀法院判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对原告报考的审核行为,符合2014年北京市中考报名、报考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文件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4】2号)。
判决书提到,根据《教育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进行管理,故此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是按照此授权性规定进行中招审核。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原告代理律师程海对此判决表示异议,他说:“海淀法院的引用属于断章取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不是任意地管理,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教育平等的原则下来管。”程律师认为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中招歧视行为违反教育公平的法律规定。
2012年8月底,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即允许异地高考的政策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地制定异地高考方案。北京在2012年底出台异地高考过渡方案,对随迁子女的高考资格设置了极高的门槛,除规定家长需在北京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工作、社保也要连续缴纳满六年外,还规定“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显然,如果随迁子女不能获得在京就读普高的学籍,就不能在京参加高考。
今年随迁子女不仅无法报考普通高中,就连以往的借读路径也被堵死。过去,家长非“九类人”(台胞子女、博士后子女、随军子女等)的非京籍学生可以在北京市普通高中借读并获得临时学籍,缴纳借读费后可在联系好的高中借读。借读生可以在北京参加会考并拿到高中毕业证,再回到户籍地通过社会报考参加高考。但对于这些长期生活在北京的随迁子女而言,今年这条折衷的就学路径也被堵死。
无奈之下,八名非京籍初三学生委托家长在4月28日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告上西城区法院。5月12日,北京西城区法院答复对此不予立案,理由是家长提供材料中的直接责任人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诉讼主体不是北京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注册地在海淀区,不属于西城辖区。
按照西城法院的指导意见,5月14日上午九名家长代表(新增一名原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核后接受了材料。5月15日,海淀区法院立案。6月10日开庭,7月11日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如原告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法院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