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里的几次国际盛会: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9月在开罗举行的“人口与发展大会”,1995年9月北京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都在正式的世界首脑会议会场外,开辟出了非政府组织讨论同样话题的分会场,民间力量用这种方式敦促并影响各国政府首脑们达成兼顾民众意愿的决策。显示出公民社会在国际事务中更积极的角色参与,对人类自身环境、妇女、人口等方面的发展享有参与权利。
同样,在儿童领域,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主要体现了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受保护的权利、发展权和参与权。在1990年召开的联合国世界儿童最高级会议上,各国首脑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行动计划》,作为国际社会在90年代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方案。会议同时提出了1990-2000年的努力目标。
1999年12月,联合国计划于2001年9月在美国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举行一次有关儿童的特别会议,以回顾和审议1990年世界儿童首脑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的实现情况,并讨论下一个十年(2001—2010)为儿童采取的行动,同时拟定新的计划和目标。另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每两年都会协助部长级会议对世界儿童最高级会议制定的十年目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所取得的成绩对任务进行更新。有关方面希望通过这些努力敦促国际社会、各国政府重视并参考儿童们的意见。
国际救助儿童会联盟和英国救助儿童会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委托,负责协调及组织这次联合国大会儿童特别会议儿童参与部分的工作。
此次儿童会议的准备工作历时二年,其间调动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传媒进行广泛的联系和参与,以积极协助儿童参加地区性论坛。首先由国家儿童论坛召集各儿童群体、收集意见与信息并选出儿童代表(2001年2月),再由儿童代表参加泰国举行的两次地区性儿童论坛(分别在2001年4月23-26日和2001年7月);再于2001年5月14-16日参加北京召开的第五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部长级会议;最后到纽约联合国大会儿童特别会议上参与讨论。这些努力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将儿童权利理念引入人心。
在中国,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已向政府提交了国内准备工作的意见,得到了中国政府对中国儿童参与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部长级会议的大力支持。具体的工作由英国救助儿童会、国际计划和其它相关儿童机构合作进行。
于1919年成立的英国救助儿童会是一个旨在援助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区和灾区受难儿童的特别救济基金会。1920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成立。 1923年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创始人埃格兰泰恩.杰布女士拟定了《儿童权利宪章》,认为儿童应有自己的权利,这一观点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接纳。1924年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致通过将《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历时十年完成的《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有史以来规范儿童受保护内容最全面、最丰富、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部法律文书。迄今为止已有192个国家签署了这份公约,除了美国和索马里。 1990年8月29日,我国常驻联合国大使李道豫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了字,中国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2日,李道豫大使又向联合国递交了我国的批准书,使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应承担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包括广泛宣传公约;认真履行公约;审议修改地方法规;建立监测公约实施的机制。1992年中国政府依据公约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到2000年中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十大目标。
儿童权利公约具体规定了各国政府在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娱乐、社会服务等方面必须为儿童提供的最低标准和要求达到的基本行为准则。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四部分组成,共54条,实质性条款部分(第1到41条)阐述了儿童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下页我们列出其中的12条。
如需索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参与式培训手册(包含《公约》文本),请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儿童权利项目小组联系: 650031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5号商务综合楼七楼 李萍 儿童权利项目经理 电话:0871-5128 525 电子邮件:scfcrc@public.km.yn.cn
自1996年12月始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通过与各级妇联和中国儿童中心合作,已在各地举办了三十多期《儿童权利公约》培训班,包括北京、黑龙江、上海、山东、内蒙、河北、广东、海南、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安徽和云南等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