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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

 

 

  [摘要]从村社理性视角分析了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进路。农村社区因能够内部化处理成员合作的交易成本,并形成组织租,而在要素配置与社会治理领域具有弱化风险、维护稳定的作用。这既可以提高农户的福祉水平,也有助于实现整体社会的稳定,并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关键词]村社理性;组织租;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生产和经济活动领域的村社理性及组织租

  

  村社理性是乡土中国异于西方典型理论模式的一个核心机制。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村社理性,主要体现在单家独户之外、需集结众家之力才能办成的领域,如治安团防和水利灌溉。

  中国地处大陆性季风气候带,水利是以地表灌溉为主的农业的命脉,而水利灌溉尤其需要上下游的接续与社区内几乎所有成员的合作和协调。因此,中国农村历史上就存在多种多样的合作经验。村社,就是这些合作的一个基本单元。

  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生产生活互助也构成村社理性的重要内容。根据一些研究,清朝乃至民国时期农村社区中公田平均达到20%—30%,而且越是资源短缺地区公田比重越高,最高者达80%,这种患难相恤的合作对于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当代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尤其是工业化早期,村社内部通过资源整合获取全村收益最大化的例子俯拾皆是。即使是在以个体经济著称的浙江温州,也可观察到这样的合作实践。可以引入一个生产力边界模型讨论村社理性发挥作用的机制———组织租。

  假设甲和乙是两个相关的主体;初始状态下甲的规模远大于乙,这时甲能够影响乙、但乙不能影响甲;甲的产出给乙造成技术负外部性,即甲的产出会使乙的生产活动受到损失但乙对此无法避免或利用;乙可能通过某种方式改变这种权利结构,其改变这种权利结构的能力与乙相对于甲的规模成正比。模型研究表明:

  第一,当甲和乙分别决策时,甲的产出由甲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决定,而不必考虑乙的产出;乙需要根据甲产出的变化不断调整其产出以保持经济效率。

  第二,当甲和乙形成一个统一的经济主体,这时甲和乙不再分别决策,而是承认甲对乙造成的成本,并以此选择有经济效率的产出水平———甲和乙的产出总和最大化。这种情况下,甲的产出也受到乙的损失程度的影响。

  第三,假设乙是两个主体丙和丁的集合。初始状态下,丙和丁没有集体行动,乙没有能力改变他和甲之间的权利结构;当丙和丁通过集体行动,可以改变甲和乙的权利结构,丙和丁合作下的总产出水平高于第一种情况,这时丙和丁就表现出了集体理性特征。因此,经济规模小的主体通过合作行动,会使总产出增加;因为合作往往要在一定的组织框架内进行,这个借由合作获得的产出增量(由)即为合作者获得的“组织租”①。

  

  二、社会治理领域的村社理性

  

  村社理性在治理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通过节约交易成本,低成本地实现地方公共品供给和地方有序治理等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企业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威廉姆森在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与市场机制相比,企业机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节省了交易成本:与市场制度相比,重复博弈机制使得企业内部的机会主义动机因之削弱;与内部组织相关的各种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内部组织拥有处理争端或纠纷的优势;内部组织还可以从各个方面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乡村治理中,也因血缘、地缘关系而存在着重复博弈、充分信息、有效监督等机制,使得村社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化作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乡村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形成稳态的治理结构。这一点通过文献研究即可说明。

  费孝通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存在着基于乡土社会血缘、地缘关系的“教化性的权力”的“长老统治”,社会治理主要是依靠教化而不是政治来实现。这是乡土中国特有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模式,一般西方社会理论范畴对此缺乏讨论。梁漱溟认为:“许多事情乡村皆自有办法;许多问题乡村皆自能解决:如乡约、保甲、社仓、社学之类,时或出于执政者之倡导,固地方人自己去做。”[1]地方治理的具体实施主要依靠乡土精英,主要是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等[2],秦晖将其归纳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3]。比如珠江三角洲地区,“(历史上)宗族文化非常发达,单姓村普遍,地方领袖通常由族人产生,再获政府认同。他们多是祭祀、教育、水利和商会的主持人,他们管理的事情很多,行使的权力相当广泛,涉及立法(族规制定)、司法(极端者族中有杀人权)和执法权,更不用说祭祖拜神、组织生产、教育社化(如祠堂私塾)、调解纠纷、赈灾救济、应付官府等事务。”[4]海外学者对此也有研究,比如黄仁宇在关于明史的研究中,就描述了明朝时期如何依靠“耆老制度”实现地方治理的[5]。

  除伦理、乡绅以外,村社共同利益(村社共同体)也是实现乡村低成本治理的一个重要机制。这和农村经济基础层面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传统村社或宗族中的公田就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形式。“除了租给佃户之外,它收益中的一部分,需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地方公共目的”,“稳定地方体内公共责任得以实现的财政来源,以利于团体生存和安全,巩固地方内聚及相应的秩序”[4]。

  上述大多数研究都限于传统农业时期。近代以来,随着中国追求工业化,一方面出于原始积累和产业扩张中农村资源和剩余向城市转移的需要,另一方面出于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的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迁,传统的村社治理机制出现断层,社会学界对农村治理失序甚至呈现治理危机的关注较多,新的农村治理经验尚未被纳入研究者视野。

  

  三、不同领域中的村社理性的相互关系

  

  关于农业与农村发展的研究,不论是对传统还是对现代村庄的研究,大多数局限于单一的学科领域,将农村复杂的问题削足适履地分割,将农村经济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现有研究主要是经验层面的归纳,尚缺乏理论总结。

  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对农业生产的协调管理历来是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或者说,农村治理的内容和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如何促进农业生产合作、弱化自然风险的影响而展开的。这一点在许多传统和当代的乡约中都可见到。这个问题可以用经济学中的涌现理论来解释。“涌现”或“涌现性”(e-mergentproperty)在经济系统中是演化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在经济系统中,“涌现”指个体和经济组织相互作用产生的不可精确预测的“非可加性”后果,它创造了系统内的多样性并促进系统内结构复杂化。在组织合作中,阿尔钦的“队生产”理论指出了涌现性的存在,认为企业“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它生产了一个无法分解的最终产品价值”[6]。一些社会交换理论也提示了涌现规律。彼德·布劳坚决认为不能将社会交换还原为经济交换和简单的人际互动。马塞尔·莫思指出,长期的交换活动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资本积累的过程,能够引进并强化社会的规范结构,从而调节群体社会生活,使人与人之间有时甚至带有一定的利他性[7]。

  在中国的乡土社会,村内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往往可以带动治理局面的改善,甚至成为村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基于文化的合作,对缓解农村中的冲突也具有明显的作用。重复博弈和多边合作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在村社治理和农村生产合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的总目标下,以合作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交互效用。

  

  四、组织租与村社理性的关系及影响因素

  

  一般认为,农村中的资源配置,能够形成村社内稳定合作的就表现为村社理性,此外则普遍呈现出农户理性,这是一个多重均衡;在这个多重均衡中,每种均衡态都是稳定的,互相之间没有过渡。这与经验层面得到的观察不同,为什么传统村社中普遍存在的合作机制,在当代农村越来越少见了呢?再比如,为什么早期农村工业化中,当单家独户的经济能力不能满足设备资产的最小可分割要求时,农户通过集体合作进入工业生产在全国比较普遍,而19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却日益稀少?这表明村社理性和农户理性两种状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那么,如何促进农户理性转换为村社理性?从农村经济生活的基本面考察,农户的组织合作需要支付组织成本,如果合作产生的组织租不足以抵冲组织成本,则合作很难维持。农户是否选择合作的成本—收益比较是:合作的收益是实现组织租并获得一定的分配,成本则是为此而放弃的个体行动能够取得的最大效用。

  只有组织租足够大,农民才可能有跨户合作的意愿。中央农村工作部领导人邓子恢说过:“……农民是吃私粮,一定要算账的,吃亏的事他决不会干……打土豪可以不算细账,办合作社则不同,一要大家个人有利,二要成员之间彼此互利……”[8]传统村社与现代村社内的合作,都产生于通过内部联合改变与外部规模主体的权利结构的需要。

  在传统农业社会,潜在的组织租来源于水利、团防等基础设施,以及集体行动对于自然和社会风险的弱化;而在现代社会,潜在的组织租虽然同样来源于规模不对称,但主要是工商业资本与小农之间的规模不对称。这导致了实现潜在组织租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如何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合作者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获取组织租;现代社会中的规模不对称是社会性的,是否有、能否实现组织租更多地受到大规模社会生产和社会制度结构的限制。

  在现代村社,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工商业发展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一些生产合作不再有必要,减少了组织租的来源。随着农药、薄膜、机械、化肥等现代生产要素的大量注入,传统农业生产中的一些合作机制淡化。大型机械对于劳动的替代,使得秋收时节村里原来的轮番“帮秋”,正日益退出农村的生产生活;农村建房和红白喜事置办酒席,原来需要亲邻帮忙,现在都改由专业施工队和饭店来筹置了。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劳动者向城市的流动,不仅使农户作为单一行动主体的预期收入提高,而且缩小了村社内劳动力合作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二者都会使村社合作的组织租减小,弱化村社内部的合作机制。

  以上因素导致了在一般的生产生活领域农户合作的组织租过小;当前农户的合作困境还在于:具有较高组织租的领域,多属于进入门槛较高、村内即使合作也难以克服瓶颈限制的产业或环节,即使集全村乃至乡镇之力仍然不能满足资产的最小分割要求,也就难以通过合作来获取。

  如果村社合作的组织租减少,则村社的组织性会趋于弱化,不仅个体化的农民维护收入权益的能力越来越弱,村庄治理也会趋于无序;而越是治理失序的村庄,越难以有效承接外部资源的注入,越是深陷在低水平的发展陷阱中难以自拔。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三农”与“三治”问题将愈演愈烈,还将严重反作用于整体的社会稳定、粮食安全与生态可持续。反之,如果组织租的预期收益越大、来源越多,则村社内部达成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这种村社内部的合作和资源整合,可以有效降低村社内部整合的交易成本,进而降低村社治理成本,对全社会也将贡献多方面的正外部性。简言之,多维的合作培育多维的社会资本,多维的社会资本恰恰是稳定的社会运行内含的全面发展和多边治理的基础。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包括新农村建设在内的民生新政,充满着政府“善意”,但由于与分散小农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往往难以落地成为政府“善治”,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外部主体与分散小农之间的交易费用过高,公共资源下移农村普遍遭遇精英俘获;另一方面,以往农村中累积的矛盾可能借机爆发。

  重视村社理性的积极作用,构建以村社为基本单元的多方合作框架,可以在恢复农村的广义生态环境和宏观社会资本水平,改善农村的经济基础,重建农村良治体系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在农村去组织化的过程中,村级共有资产逐渐退蚀;在要素与剩余净流出、“三农”日益衰败的情况下,也难谈村社的稳定收益。因此,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的针对村社多边合作的资源注入和有效制度供给就显得尤为重要。唯其如此,才能构成外部主体与农村2亿多兼业小农户之间的集体“谈判”条件,形成制度成本较低的“可维护契约”,正常市场经济和政府治理需要的信用社会基础才能逐渐形成。

  根据作者主持的乡建试验,当前最容易产生组织租的领域是农村留守人群为主的文化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此外,税费时代农民上访维权形成的组织,已经支付过了组织成本,低成本地实现了村庄资源的社会动员,可以成为对接政府财政资源的组织载体———这一过程也将使农民维权组织的政治诉求转化为经济诉求,有利于基层治理局面的改善。

  

  [参考文献]

  [1]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5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2]王先明.近代绅士[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3]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张静.历史:地方权威的授权来源[J].开放时代,1999,(5-6).

  [5]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中华书局,2008.

  [6][美]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C]//[美]R·科斯,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7]徐晓军.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J].浙江学刊,2001,(4).

  [8]杜润生.杜润生文集(1980—2008)[C].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

  

  原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本文合作者:董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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