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捐赠收入或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做管理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现行法规还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在运作过程中采纳了这个做法。以青海省的三川文化中心为例,1996年到2000年上半年,中心工作人员都是志愿者,没有固定的办公室,管理费的问题不太突出。到2001开始,项目建立了固定的办公室,开始产生定期的行政开支,如租金,电话费和电费, 交通费等,开始在项目申请中列入管理费。与三川文化中心合作的基金会、政府援华项目,多数对管理费的要求持肯定的态度,但希望项目申请人有效使用管理费。比如嘉道理基金会,承诺中心可申请提取项目经费最高可到8%,但应该尽量压低。会长朱永中估计中心目前的管理费占到项目经费的3-5%。今年已获批并已启动或完成的项目包括:
*包括当地集资款(local contribution)3900元。2002年六月中旬项目完成后,实际管理费开支到了2000块。但由于太阳灶批量采购获得折扣,结余6000元,经与资助方协商,用结余经费补足,实际比例为2.2%。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民间组织促进会,从92年成立开始,在承接国际项目过程中,就把管理费列入预算,其比例视双方协商而定。该机构靠这种方式维持了多年的运行。秘书长黄皓明认为,在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在过去之所以不为人普遍接受,是因为原先有很多社会服务是政府提供,这些服务有浓厚的政府行为的色彩,未能考虑筹资成本问题。但现在许多社会服务由独立的民间组织承担,这些组织需要经费来维持运行,其来源之一就是管理费的提取。在向国际组织申请项目的时候,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在项目预算里明确地列出管理费,而不是试图私下在其他费用预算里挪用资金用作管理费。
管理费预算应符合实际需要,并有效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