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长期以来,国内公益领域均以欧美为范本,对近邻日本的企业公益不甚了了。日本现代企业公益从1985年开始起步,领先中国企业一步,在企业捐赠理念、捐赠实践、捐赠管理和环境建设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中国企业公益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因此,作者以亲身访谈为主,1结合相关文献,写作本文,供读者参考。
一、日本企业社会贡献的历史
日本企业社会贡献的理念和实践历史悠久。早在江户时代,近江商人在大阪、江户之间行商,就提出了“三方满意”的理念,要做好买卖必须保证“卖方满意”、“买方满意”和“社会满意”。其中,社会满意就是朴素的社会贡献理念,“只有世间万物都变好了,买卖才能够做好,企业才能做大”。从现代来看,企业社会贡献始于1970年代,以日本列岛改造论为时代背景,土地投机和商品投机盛行,公众对企业唯利主义行为批判声音高涨,出现了一些企业将部分利润返还社会的行为。但是,真正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贡献出现于泡沫经济高涨的1980年代。
(一)现代企业社会贡献的起步(1985~1991)
1985年广场协议以后,日元加速升值,日本对外投资剧增,与欧美的关系日趋紧张,日本在美的分/子公司意识到日本与欧美之间的生活差异,开始实践现代企业公益。同时,经团联开始引导国内企业从事现代公益。1990年,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大力推动企业捐献。
◆1989年,海外事业活动关联协议会(CBCC) 建立;
◆1990年,日本企业贡献元年。其标志性事件是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下属的企业社会贡献委员会和1%俱乐部建立;各种企业赞助的文艺活动和组织纷纷建立,企业纷纷建立捐赠管理部门,累计捐赠5000亿日元(约合500亿美元);
◆1991年,CBCC向美国派出公益活动考察团。
(二)经济衰退期的多元化发展(1992~2002)
1991年以后,日本经济开始衰退,企业捐献水平和捐献参与率都开始下降,在日本经团联(Keidanren)的引导下,企业开始意识到公益不仅仅是捐献财物。
◆1993年,经团联开展针对雇员的“志愿者体验项目”;
◆1995年是NPO元年,在阪神大地震中,NPO和100多万志愿者扮演了重要角色,此后,员工志愿者显著增加;
◆1998年,《特定非营利组织活动促进法》(简称《NPO法》)实施,NPO法人数量大幅度增加;2
◆1999~2002,企业开始与其他企业和NPO合作搞公益项目。
(三)CSR时代中的企业社会贡献(2003~现在)
在CSR(企业社会责任)盛行的时代,企业社会贡献更容易得到其他部门和雇员的理解,而社会责任报告也使企业公益行为有了更多的展示机会。但是,企业社会贡献一般被视为CSR的一个不很重要的方面,有时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未能分配到足够的资源。
◆2003年,CSR元年。许多企业开始建立CSR部门,推动各项CSR活动并发布CSR报告。在多数情况下,社会捐赠工作被整合到CSR部门中;
◆由于CSR概念被广泛接受,企业社会贡献更容易得到支持,同时,利益相关方也对社会贡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个企业的公益实践差异性越来越大,创新性越来越强;3
◆战略公益理念逐步为企业所接受,越来越重视企业公益行为的宣传。
二、中、日企业社会贡献的差异
中、日企业社会贡献在很多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社会贡献的概念、动机、实践、管理、环境和绩效等方面。
1.日本企业社会贡献的范畴更大
中、日对企业社会贡献的界定并不一致,日本的企业社会贡献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贡献,包括诸多企业参与社会的行为,例如企业现金资助,员工工资捐赠,非现金资助,企业为NPO提供办公场所,雇员志愿者行为,企业基金/基金会,关联营销(Affinity marketing)和公益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根据经团联的定义,日本企业社会贡献包括图1所示的所有活动。4 与之相比,中国的企业社会贡献是一种狭义的企业社会贡献。不包括政治捐献和公益营销(中国称之为赞助)。从图1来看,中国的企业社会贡献仅包括阴影以内的活动。
2. 中国企业社会贡献的战略性动机更为明显
中国企业捐赠的主要动机有提升企业品牌(71.3%)、履行责任(38.9%)和政企关系(37.7%)。民营企业还有树立企业家形象(29.1%)和满足企业家个人价值观(25.8%)等原因。日本企业捐献的主要动机是履行责任(86.1%)、服务社区(75.2%)和体现企业的管理理念(36.9%)。中、日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明显重视捐赠对企业形象的作用,也就是说,中国企业社会贡献的战略性动机更为明确。
从捐赠参与率来看,90%的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7),95%的日本企业都有过社会贡献(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2000),两国差别不大。但从捐赠水平来看,日本企业远远高于中国企业。2006年,中国企业捐赠排行榜上榜的188个中国企业平均捐赠900万元,5 占税前利润的0.25%,日本企业捐赠2950万元,占税前利润的1.83%(按照可比口径调整后为1.21%),7 日本企业的绝对捐赠水平大约是中国企业的3倍,相对捐赠水平大约是中国企业的5倍。
从捐赠结构来看,中国企业捐赠的99%是现金,1%是实物,没有员工志愿者和设施开放。相比之下,日本企业的捐赠形式更多样化(参见表2)。
从关注的社会问题来看,中、日企业都关注教育问题。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企业更关注扶贫、救灾等援助类项目,而日本企业更关心文化、环境等发展类项目(参见图2-1,图2-2)。
从受赠组织的结构来看,中国企业60%的捐赠是指向官办NGO(GONGO)(这类组织类似于日本的特增认定NPO法人和指定寄付金),远远超过日本,双方都大力支持关联基金会,对政府的捐献也比较接近。但日本企业对NPO的扶持更为积极,而中国企业很少支持草根NPO(参见图3-1,图3-2)。
中国企业在捐赠政策、志愿者支持政策、捐赠预算、专业管理部门和人员上都全面落后于日本。在捐赠决策上,中国企业一般是一把手来决定,而日本企业中,CSR部门、捐赠委员会在预算内的权限很大,此外,雇员在企业捐赠决策中的影响力也很大。
从捐赠项目的来源来看,中国企业的捐赠项目主要来自政府和官办NGO劝募,而日本企业则可能来自员工推荐。从项目评估来看,中、日企业都做得不好。从沟通来看,中国企业不注重内部沟通,但很重视外部宣传(国有企业除外),而日本企业不重视对外宣传,在对内沟通上则比中国企业更积极。
虽然中国出台专门的《公益事业促进法》,但实际效果不佳,而且,一直没有出台类似日本的NPO法,多数NPO仍处于非法运作的状态。从捐赠免税来看,日本享有很宽松的捐赠免税制度,企业捐赠不问用途,几乎都可免税,免税额度的计算以总资产和销售利润加和为基准,使企业在亏损时仍能继续捐赠,而且还圈定了上万个全额免税的受赠主体。与之相比,中国企业的捐赠免税额度虽然已经高达12%,但严格的程序限制(捐赠免税必须出具捐赠发票)和主体限制(只有少部分NGO才能开具捐赠发票)使其实际效果很差。日本企业有较好的同行学习和沟通机制,企业积极参加各种CSR会议和论坛,虽然中国不乏此类会议,但是,参会的中国企业很少,多是NPO和外资企业。最后,是捐赠统计体系的差距,中国直到2周前才发布第一份关于慈善捐赠的官方年度报告--《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与之相比,日本经团联的社会捐赠统计系统已经运转了17年。此外,这个报告还比较粗糙,对企业捐赠的统计仅限于总量,对捐赠理念、捐赠结构、捐赠管理等重大问题都没有涉及。
两国企业的股东、员工等内部利益相关方都比较支持企业贡献。从公众角度来看,日本公众广泛接受CSR概念,对企业捐赠没有大的异议;但中国公众和媒体对企业捐赠态度和立场更为复杂:一方面期望回到企业办社会时代,企业重新承担超越政府的职能,另一方面又对国企捐赠的合法性、民企捐赠财产的来源提出诸多质疑。与日本一样,中国的NPO力量较弱,但是政府下属的社会团体(GONGO)非常强大,对企业有很强的影响力。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两国政府在企业捐赠中所起的作用截然不同。日本政府除了建章立制,对企业捐赠的实践几乎没有任何直接影响。中国政府还在频繁使用公益摊派,直接要求企业捐献人财物来搞各项工程和项目。如表5案例所示,杏花村是中国山西省一家著名的白酒企业,其2004年对外捐献总额为852万元(包括商业赞助),狭义的慈善捐赠是151万元,其中115万元属于公益摊派,占到狭义捐赠总额的88%。这种公益摊派会增加企业负担,迫使企业过度捐赠,损害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还会挤占捐赠预算,使企业无法对捐赠进行全面战略管理;更为严重的是,频繁的、随意的公益摊派会扭转了企业对慈善捐赠的战略定位,使企业彻底放弃正常的捐赠管理,不再建立任何捐赠管理制度,将捐赠定位于一项购买政府伤害权和保护权的常备专项投资,不再寻求捐赠的积极战略作用。
从社会效益来看,中国企业的捐赠对环境保护和草根NPO的发展都没起到积极作用。日本企业捐献对NPO发展的作用也不尽理想。从企业效益来看,中、日企业捐献对公司品牌上都没有太大的积极作用,但日本企业捐献在提高部分员工(主要是热心公益的员工)士气上做得更好(参见表6)。
三、主要结论
作者根据文献研究和现场访谈,对中、日企业的捐献行为进行了一个粗略的Linkert 5级量表评价,其中深色代表中国,浅色代表日本。中国企业除了捐赠动机明确,得分较高以外,在捐赠水平、捐赠实践、捐赠管理、捐赠环境和绩效上都比日本企业差(参见图4)。
注:5分代表最高分,1分代表最低分。
从捐赠动机来看,中国企业公益捐赠的动机比较明确、战略性很强,就是为了提升企业品牌,而日本企业的捐赠动机比较谨慎保守,将捐赠定位为一种类保险性(insurance-like)的支出。
从投入资源来看,中国企业的捐赠水平远低于日本企业,此外,日本企业还在捐赠管理上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成本。
从实践来看,中国企业公益实践更为传统:首先,只捐赠财物,没有雇员派遣或设施开放;其次,关注援助类项目,很少支持发展类项目。相比之下,日本的公益行为更为创新,公益信托、企业基金会、关联NPO、合作公益等行为都很常见。但是,中、日企业对NPO的支持都不够。
从管理来看,中国企业公益管理水平很低,未设立专门部门,没有专业公益经理人,没有明确的捐赠政策,也缺乏战略性决策机制。但是,日本企业在项目选择、项目评估和对外宣传上也有待提高。
从捐赠环境来看,中国正处于转型期,企业公益环境更加恶劣。公益摊派屡禁不止,税收减免很难操作,NPO的发展很困难,缺乏权威的公益统计,公众对企业捐赠颇有争议。
从捐赠绩效来看,由于与政府救济高度重叠,中国企业捐赠对推动社会发展的贡献并不显著,对企业而言,多数捐赠是没有价值的,很少有企业形成自己独特的公益品牌,有时甚至出现捐赠为企业带来更多麻烦的情况。日本企业面临的挑战是:加大对NPO支持力度,帮助员工找到工作-生活-志愿者活动的平衡,加强公益沟通等。
四、政策建议
对我国政府而言,首先要明确定位,应该像日本政府一样,只做裁判员,不做运动员,专注于公益法律和制度建设,而不是直接影响企业公益决策。其次,要禁止公益摊派,规范劝募市场。当前,政府应坚决禁止公益摊派,不向企业募集资金,同时,也要规范劝募,防止各类社会团体向企业随意伸手;再者,应该向日本学习,尽快出台NPO法,授予草根NPO合法地位,推动第三部门发展;此外,还要修改税法,使捐赠免税能落到实处,并进一步深化公益统计体系和公益信息披露体系,使企业捐得明白,捐得放心。
对我国企业而言,首要的是转变公益理念,明白公益不仅是捐钱,要积极推动员工志愿者体系的发展;其次,提升公益捐赠的管理水平,建立CSR部门或设立公益经理,吸引更多的雇员参与企业公益行为;再者,要借鉴日本的同行学习机制,与其他企业和NPOs合作搞公益。
对公众、媒体而言,应该善待企业公益捐赠,给予更为宽松的环境,媒体应该正确地报道企业的公益行为,不应一味地对企业捐赠进行道德拷问。中国NPO也应该向日本NPO学习,多做实事,少讲理念。
注释:
本文作者钟宏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管理博士。
1.2007年9月-2008年2月,受日立奖学金支持,作者到日本三井物产战略研究所做了5个月的客座研究,对日本企业社会贡献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作者先后走访了联合国环境署。日本外务省、日本财务省、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经济同友会等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日本、三井、NEC、理光、帝人化工、欧姆龙、住友银行、大和证券、野村综合研究所等十余家企业,与30多为日本专家和学者进行了访谈,还参加了学术研讨会,收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2.根据内阁府统计,日本的NPO法人从2000年的600多个增长到2005年末的26000多个。
3.作者访谈期间了解到很多创新的公益实践,例如理光自建NPO、中央劳动金库向NPO贷款、三井的环境基金、日立的国际奖学金、Lawson的合作赠送环保袋等。
4.Atsuko Hattori,2000,"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Philanthropy and Community Investment in Japan"(1980-2000)
6.如上所述,日本企业社会贡献的范畴更大,为了便于比较,作者剔除了政治捐赠、非现金捐赠、自我运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