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以来,一些有关NGO和NGO行动的话题纷至沓来,让人应接不暇。随意选取几例观之,颇值得一谈。
“专家”孙东东引发公民抗议
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上,一篇名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将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推向风口浪尖。在这篇文章中,孙以专家的口吻非常“偏执”地告诉记者:“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把他(们)送到医院就是(对他们人权的)最大的保障”。
孙的上述言论蕴含着三个判断:其一,老上访户等同于偏执型精神障碍者;其二,这些人的上访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其三,强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正是对他们的人权保障。
孙东东作为参与卫生立法的“精神病专家”,对政策有很大的话语权。他的公开言论可能产生的错误导向令人担忧,激起舆论反弹亦在情理之中。
“孙东东事件”之所以能够成为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至少有两个原因。
其一,这个话题既涉及精神病领域的专业问题,同时也是影响深远的社会话题。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立法和相应的细致的程序规范,来平衡我国精神病患者与监护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关联方的权利/权力,从而保障为数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应有的知情权和入院决定权?
其二,相关争议背后,实际上触及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冲突中同样为数众多的弱势权益受损者要求公平的强烈情绪。
多年以来,各地在拆迁、征地、改制等重大的利益调整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冲突,那些认为自己无法得到公平对待的人们便成为上访户,期望通过上访这个最后的渠道获得帮助。而问题常常是久拖不决,使上访者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从事的艾滋病领域为例,该所“确实发现很多因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士出现精神卫生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来自疾病的打击;一部分来自于法律的缺失,感染者无法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更值得重视的,是有关部门以维护公共秩序的名义,或者患者监护人以爱的名义对病人形成强制精神病治疗出现人权侵害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在极端的情况下,强制入院治疗甚至成为冲突中的强势一方以“合法”手段打击弱势一方的利器。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起了针对卫生部的签名活动,除向卫生部提出针对孙东东个人的道歉要求外,更是扩及政策层面,要求卫生部邀请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病学家们一起商讨和起草一份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人权原则,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同时,全面调查相关部门滥用精神病学迫害公民权利特别是访民的情况。该所还引用国内外法律、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相关依据和解释,来阐释和支持自己的观点。
显然,来自民间的问责有利于政府纠偏,并及时填补法律的空白。在决策过程中弱势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保证某项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公平有效的途径。近年来,为避免部门和官员立法的弊端,专家参与立法越来越成为常态,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专家的利益诉求也可能带来不当的制度设计。因此,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设计,使公民也能有效参与立法过程并合理表达诉求。
邓玉娇案背后的公民行动
5月10日晚,湖北巴东县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受侮刺死当地官员的案件。围绕警方在当时所作的案情披露和处置措施,民众反应强烈。
案发后,北京的两位公益律师接受委托亲赴当地调查,陪同的还有河北网友“屠夫”。网友们为“屠夫”筹集了费用,“屠夫”则在自己的博客中透露案情的最新进展。
在案情进展扑朔迷离之际,舆情哗然,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全国妇联却沉默失声。5月22日,刘晓原等8位作家、学者、律师公开致信全国妇联,要求后者发挥参与和监督的作用,肩负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公开信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全国妇联其后表态高度重视并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5月24日,来自中华女子学院的42名女大学生发出公开倡议,呼吁全社会一起关注和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
围绕此案,民间权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联合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举办了研讨会,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联合大学生社区网友,在华中师范大学北门上演了一次行为艺术,呼吁社会关注女性的个人权益,并邀请民众参与讨论。其间,关注该案的公众还组成了公民观察团,希望推动案件的真相披露和公正处理。5月22日GAD网络就邓玉娇事件发起了基于社会性别和妇女人权视角的征文,并在6月初结集公布。5月28日,《新京报》和《南方人物周刊》两记者在巴东采访此案被打。5月31日,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公开呼吁,“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以公正态度对待邓玉娇案件,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公开案件真相;呼吁媒体恪守职业道德,以严肃的态度报道此案,避免此案的‘娱乐化’、‘点击率化’;呼吁社会公众以‘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为方式来关注邓玉娇案件,促使案件的公正解决,促进妇女人权的进步。” 6月16日,“邓玉娇刺死官员案” 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无论是对孙东东的质疑,还是对邓玉娇的关切,其间公众的参与都具备了很强的主动性,在权力或强势话语面前据理力争。在邓案中,公众对警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存在强烈质疑,公益律师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介入,同时也开启了民间寻求真相的过程,形成了平行于官方调查的民间参与态势。愤怒的民众以理性的方式持续施加压力,以期逼近事件的真相,表现了良好的公民参与的素质。这样的参与,尽管并非人们期望的常态性的公民救济方式,但却有助于稍稍加强弱者在强权面前的力量。
相比之下,近期在NGO业内发生的一些事情,尽管社会影响不像上述两个事件那样引发全社会轰动效应,但在业内也形成了热议,被主流媒体捕捉报道。
技术和实操:刷票之争中的细节问题
“刷票”事件起因,是2009年阿拉善生态奖的评审过程中,组委会通过公告,指责部分参评项目存在“恶意刷票行为”,“严重涉嫌恶意刷票的项目均无缘任何奖项”。其后,NGO发展交流网上发表了协会秘书长杨鹏的一篇文章,对刷票的组织提出批评,目标直指NGO的主流价值和道德诚信。“刷票现象的存在,使(NGO)这种道德光环受到了污染。”杨鹏最终认为,尽管“网络投票造假很多”,但为“追求公民环保参与的价值的体现……给网络投票以高权重仍然是我们的选择。”
对此,云南生态网络负责人陈永松强烈不满。他向阿拉善生态协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为参选项目的拉票行为进行辩护。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主办方“既然没有设定投票规则而又选择了网络投票,那就必须尊重投票结果。”
陈在公开信中解释,“现在农村有这么多的学校和孩子没有电脑,很多NGO的项目覆盖的都是农村和城市社区,用占权重40%的网络投票,本来就剥夺了几乎所有农村教师、大人和孩子参与这个活动的权利,这种投票本身就存在歧视。”陈承认,困境中的草根组织,确实是“奔着区区8万元去的”。事实上,这些组织绝大多数正处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其背后,“是这个制度的忧虑,是慈善这个道德不曾被我们的主体社会认可的忧虑。”
此外,陈永松还质疑企业家背景的阿拉善生态协会:“(奖项的)8万元可能还不够一个富人的一次桑拿、挥一棒高尔夫球,8万元还不够你们几个组织者飞一趟美国。”
显然,双方对彼此都进行了道德评判。双方言论一出,激发了关注公益和NGO发展的网友热议,一时间各种声音争执不下。
不言而喻,NGO非常强调自身的价值观和道德操守,具备一定的道德高度和自觉意识是NGO获得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一个基点。对客观上还缺乏资源,在处境艰难中开拓创新的草根NGO而言,不可否认,更高的道德自觉是支撑自己行为的一个重要力量,尽管仅仅依靠道德并不可靠。
但有时候,道德又确实是一个令人困惑的字眼。在公益的大目标下,当处于不同背景和环境下的各方拥有的道德理念和采用的依据标准出现差异,而道德又成为衡量他人的标杆,在道德上互相责难就难免成为情绪的爆发点。结果,争论双方都觉得受到了伤害。
但这场争论背后,还凸显了一个技术性的话题,即网络投票的利弊得失。也许可以这样去理解刷票行为:一些亟需资金支持的草根组织觉得主办方拟定的规则不公平而做出了“无奈”之举。它们利用网络的技术缺陷,以“不合规”的形式来回应规则的制定方。
在网络引导议程的时代,利用网络投票动员公众参与,使处于边缘的公益事业进入主流视野是必然的选择,但给网络投票的结果赋予过高的权重却值得商榷。不同组织在掌握的资源、项目设计、知名度营造上的差异很大,有的组织行事低调,有的组织注重媒体关系,善于营造社会影响力,这都是多元化的反映。客观上作为开创性的领域,一些NGO的工作思路、特点和价值,在现阶段也并非都能够简单地用主流的价值和印象来评判,对NGO而言,仍然有一个逐步开放自己,走进公众和主流的过程。
阿拉善生态协会依托公民社会的价值观为草根民间组织提供资源,提供公众参与的舞台,功不可没。但如果希望将这个奖项打造成包容一切,天下英雄竞逐的全国性标杆奖项,那就不能不考虑不同NGO的差异性,尽量提供一个公平的竞跑底线。风波的发生表明,尽管阿拉善生态协会已经考虑到网络的缺陷,设计了专家投票,但在具体的技术操作和程序设计上还需要改进,以便更智慧地利用网络投票。
另一方面,处于生存困境中的草根NGO,面对奖项的“诱惑”,如果能够拥有更平和一点的心态,也不会出现用软件刷票的情况。缺乏曝光度的NGO处于情势的压力被迫投入大量精力去拉票,甚至刷票,尽管有自己的理由,但仍然违背了网络投票的初衷,在情理之中也会先失一分。
更需要思考的是,作为公益合作的参与各方,如何在巨大的背景差异下求同存异,宽容谅解?公益资源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应抱持平和、平等的心态,提供资源的一方不是在施舍,接受方也不是在乞讨:大家都是为了共同的大目标,在公益链条的上下游以不同的方式运用社会的善款和资源而已。公民社会的成长,一方面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内部拥有一个兼容开放的空间。也许在一些情况下,放弃道德层面的争论,静心讨论完善操作的流程和技术细节更有建设性。
NGO治理再掀波澜
前段时间,工商注册的NGO“在行动”的理事和员工频繁流失,掀起波澜,引起了媒体和业内关注,其财务和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浮出水面。为应对危机,“在行动”在4月底召开了一次有关公益机构员工流失的小型讨论,但在内容方面与外界期望了解的有关机构内部透明度、规范管理等方面问题并未着墨太多(可详见中国发展简报网站上刊登的《新闻追踪:“在行动”开始危机处理》一文)。当NGO困扰于制度缺失,不得不寄望于领导者的个人道德时,实际上很难为组织运行提供长期有效的保障。“在行动”的案例,为业内,也为造成NGO注册之困的政府提供了警示作用。对于工商登记的NGO面临的注册问题,本期另有专文论述,在此不赘。
3月初,在四川从事抗震救灾的民间组织——NGO备灾中心(以下简称“备灾中心”)发出的一道“网络通缉令”,也引发了热议。备灾中心在自己网上发布的一项处理决定中,称志愿者胥波在工作中存有违规使用捐赠款和违规发放捐赠物资的行为,据此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最引起争议的,是备灾中心在网上公布了“事情败露后逃逸的”胥波的个人近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该事件经过业内网站的转载引发了更大的反响和争议。两天后备灾中心对事件作了补充说明。
但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出现了“责难”的声音。拿工资的胥波以志愿者身份开展活动,其身份的矛盾状态,使备灾中心在对胥波的处置方式上受到质疑。泰乐志愿组织发起人田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法律上看,胥波事件的根本矛盾在于中心混淆了志愿者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区别。其背后也涉及志愿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正如一家媒体报道所言,“胥波事件所涉及的志愿者与公益组织之间的关系、志愿者权益保护、志愿者工作职能界定等问题,正好‘命中’当前呼声正高的志愿服务立法。胥波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NGO的志愿者管理机制需要法律的规范。”
对NGO而言,责信是一道不能碰的高压线。尤其是介入非常态的大灾之时,公众对其责信和透明度的要求更高,公开还是不公开,成为一个艰难的抉择。“我们对自己出现的问题坚决不隐瞒,及时、主动地向公众公布事件的真相,我们希望可以奋力营造NGO领域透明、公开的氛围。”最终备灾中心很快选择了对公众和捐赠人负责的态度。此外,备灾中心在坚持认为自己做法合理的前提下,就公开方式上存在的争议向外界致歉。
随着影响力的增大,公益组织正被越来越置于公众的放大镜下审视,随时都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评价和质疑。除了公开的勇气,还需要讲究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方式。备灾中心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界(网友)质疑进行回应的开放态度,也使事件后来的走向变得清晰,有助于将业界对具体事件的争论引向更多具有普遍意义的思考。
结语
孙东东和邓玉娇事件中,公民社会组织主动介入发声和行动,体现了一些NGO结合自身定位介入主流议题影响决策的意识,起到了具体的推动作用,是公民和公民组织担当社会责任、捍卫公民权利的一次实践。
而阿拉善、胥波和“在行动”这三个“业内”事件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相关资讯和业内的讨论突破了NGO的圈子,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演变成为公开“事件”,并进一步超越话题本身指向更深入的思考和行动。这些“业内”事件能够更为广泛地被社会所关注,也表明随着公民社会影响力的逐步提升,NGO和其他社会领域产生了更大的交集,已不能像过去那样关起门来做事,而是越来越多地被置于社会的放大镜下去检视和评判。NGO需要做好开放自己应对社会问责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