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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NGO的纳税实务

 

 

        草根NGO的“公司化生存”是中国公益界一道独特的景象。尽管众多的有识之士再三呼吁政府转变对民间组织的管制政策,但总体而言,国内草根NGO的尴尬身份仍未有明显改善的迹象,而由此而来的税收违法风险,随着2009年发生的“公盟”事件,正引发业界的普遍担忧。这一事件给业界的警醒,一是仍须不断发出声音,还被迫工商注册的NGO本来面目;二是要痛定思痛,学习税法,谋求基于现实环境的生存与发展之道。鉴于大部分草根NGO从业人员对现行税法不甚了解,本文将简要介绍工商注册的NGO(下文简称机构)应缴纳的税种及有关税收实务,以供参考。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就现状而言,目前国内工商注册的草根NGO大部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且因为注册资金要求较低,手续较简单,很多都选择咨询培训类性质。也有极少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虽然注册门槛更低,但出资人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潜在法律风险较大。在纳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就个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领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税务登记采取按主营业务应纳税种归属登记的管理办法。例如注册为咨询服务类性质的,只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然后地税会转递到国税进行登记,无须两头跑。只要所需资料齐全,税务机关一般可实现即办即领。领到税务登记证后,才可以到银行开设对草根NGO至关重要的机构账户。

 

 

        办理税务登记后,就要开始纳税申报。一般在每月10日前,要分别向所在地国、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发生应纳税项目,每月也应进行零申报。现在全国大、中城市税务机关普遍开通网上申报功能,草根NGO应尽量申请网上申报,可节省不少人力与市内交通费。

 

 

        那么应向国税、地税机关分别申报那些税呢?这必须以国税、地税机关各自负责管征的税种为准,即国税管征的向国税申报,地税管征的向地税申报。目前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另外,现在全国许多省份的员工社会保险也委托地税代征。企业所得税则以时间为界: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归国税征收,之前的由地税征收。

 

 

工商注册NGO的相关税种

 

 

        尽管现在政府开征的税种有21个之多,但现阶段工商注册的草根NGO业务大都比较单一,日常真正要缴纳的税种大概也就6~7个,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还有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种一般不会经常性地遇到。因此,囿于篇幅,以下仅介绍现阶段一般情况下工商注册的NGO应关注的税种。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现行税法中最复杂的税种,也是各机构最容易出现税收违法风险的地方。简单地讲,企业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的税,一个年度下来,如果没有利润盈余,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征收。

 

 

        对于NGO而言,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几点:一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接受捐赠的货物也应并入收入。另外,政府对NGO的服务采购,或NGO参加的政府服务采购招投标中标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是财政直接拨款的,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其中税金不含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等合法凭证,否则不能扣除。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法计算口径上存在差异,扣除项目的计算最容易出现错误导致被罚款。三是征收方式。NGO一般年终不会有多少盈余,因此如果有专业会计做账、账证健全的话,应申请查帐征收方式,这样年终如无盈余,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要注意的是,来自基金会等机构的项目拨款,应要求分期拨付,并在一个年度内全部支出,如果一次性拨付跨年度的项目经费,按税法规定应全部计入当年收入,盈余就必须全额缴纳所得税。

 

 

(2)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第三产业即服务业进行征收的,对NGO来讲接触比较多。工商注册NGO的大部分收入,都需要缴纳营业税。如从基金会得到的项目经费,以及机构自办的会议、培训、咨询、出版收入,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与所得税对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利进行征税不同,营业税是按经营收入进行征税,只要有收入,即按全额征税。营业税的税率一般是3%或5%。项目经费收入、捐赠收入、会议、培训、咨询、出版收入,按5%征收。如果机构有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也应缴纳5%的营业税。

 

 

(3) 增值税

 

 

        只有生产、销售货物的NGO才会涉及到增值税。有些机构会销售自制的某种产品,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有的生产单位把生产的物品捐献给机构,机构再把它们送给灾民,这种情况会被视同为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有的草根NGO因为税收问题,只好把募捐来的物品转赠给官办的慈善机构了。另外,国外机构捐赠的物品,进口的时候除了缴纳关税,还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非营利机构一般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销售额的3%。

 

 

(4) 房产税

 

 

      企业自有的房产要缴纳房产税,按房产的原值来征税,即按房产原值,减出一定的比例(10%~30%,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对剩下的余值进行征税。税率是1.2%,一年征一次。但目前草根NGO很少有自有房产,一般情况下,一是租用。租用的房产,产生的税收法律上应由房产所有人缴纳,一共应缴纳租金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如所有人是个人的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中,房产所有人很多都要承租人承担税收。二是单位、个人免费借用。这种情况按规定要由机构按自有房产方式缴纳房产税。

 

 

(5) 车船使用税

 

 

        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名下的车辆,都要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税按年缴纳,小车、面包车按辆缴纳,每辆每年60~320元;货车按载重吨位计征,每吨每年16~60元,具体金额由各省级政府确定。有的机构向他人租用车辆,支付租金时应索取正式发票。

 

 

(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城镇土地国有原则来征收的,使用国用土地就要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额计算,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税额,大城市每年是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具体的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级政府确定。

 

 

        你也许会认为,机构租用写字楼,没有使用土地,就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一种误解。除了行政机关等有限的几种单位,几乎所有在以上四种区域内的机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在一幢大楼内使用部分房产的机构按实际使用面积缴纳,即按机构使用房产的建筑面积占大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占有土地面积。目前,个人住宅仍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机构若租用个人住宅,也必须按该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一个附加税,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

 

 

(8) 印花税

 

 

        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工商注册、还是民政注册的 NGO,都会涉及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等。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土地使用证等,按件定额纳税,每件5元,副本或者抄本不征。

 

 

(9)个人所得税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即自然人,NGO不管如何注册,都是法人,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此,这里主要介绍NGO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注意的事项。至于个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政策颇为繁杂,本文无法一一述及。

 

 

        通常情况下,NGO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几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能仅理解为工资表上的金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 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率是超额累进,从5%~45%,分段计算。

 

 

        有的机构资金困难,未能按时每月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会计账册及凭证一定要体现有每月计提工资的记录,达到纳税金额的要分月填报扣缴报告表。在实际发放时要分月签收工资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这样经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可按工资所属月份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既不合理,对员工的利益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发票使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正式发票,只有两种:一是从税务机关领购,这是主要途径。二是有些企业用票量大,经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印制。但不管何种方式,上面一定套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没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就不是正式发票,如商店里卖的或企业自印的收款收据,都不能作为财务凭证报帐。

 

 

        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向提供方索取正式发票,没有正式发票的支出不能在成本或费用列支,这样体现的盈余增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相应增加。

 

 

        有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方不是商业机构或个体户,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按临时使用开具正式发票,现场报税并缴纳。机构在签订商品或服务合同时,就应要求对方提供正式发票,这样对方就会把应纳税款预计在内,免得到时纠纷。机构出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如果是偶尔发生,可以带有关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临时开具发票,当场缴纳税款。如果是经常性业务,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税收违法风险

 

 

        税收违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罚款,三是滞纳金。其中后两者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有过因逾期缴纳税款而被征收滞纳金或申报不足被税务机关罚款的经历,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较为罕见。

 

 

        刑事责任方面,NGO应注意的是逃避缴纳税款罪。逃税罪的构成,首先要有主观故意,即欺骗、隐瞒,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行为,因不熟悉税法或经办人疏忽不申报、少申报税款,就构不成该罪;客观上要不缴、少缴较大数额税款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现阶段工商注册的NGO一般不会达到。况且,《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初次触犯逃税罪的免责条件,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即缴纳罚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收罚款则较为常见,主要有两类。一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每个税种都规定有纳税期限,机构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没有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或申报、缴纳不足,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会被处以罚款,罚款额度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二是一些违反税法规定的涉税行为。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

 

 

 逾期缴税会被征收滞纳金。机构如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税务机关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定救济途径

 

 

        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或发生争议,按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定有听证、行政复议、起诉三种法定途径。在税款与滞纳金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只能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起诉。对个人2000元以上(含本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以先申请税务听证。三种途径的申请机构各不相同:申请听证的对象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起诉是向所在地的法院。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对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先缴税或提供担保,如果复议后税务机关撤消征税决定,就可以退税。但对税收罚款申请复议或申请听证就没有这个前置条件。

 

 

        申请听证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税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听证过程中,由有关税务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复议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有三种结果:(一)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结语

 

 

        这篇小文所能涵括的,仅是当前法律、条例及规章中涉及税收问题的较为重要的部分,鉴于税法的专业性颇强,对于缺乏法律与财务知识的NGO朋友,要理解上文的内容,确实需要下一番细功夫。现实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方式,往往是依据一份份繁杂而多变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虽不致与法律相悖,但五花八门,差异有时亦大矣。鉴此,NGO的朋友在学习税法的同时,要注意与辖区税收管理员及政策部门的沟通,有疑问应及时询问。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与法律的森严相比,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力度却弹性颇大。在某些地区,一些较为开明的税收主管部门,对注册为营利性质但实际从事公益事业的机构,经过沟通后或网开一面,或套用农业、教育、环保、助残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事例尽管不具可复制性,但其路径值得草根注册的NGO予以重视。特别是在出现税收争议时,请地方上热心公益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出面与税务部门协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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